第二讲新审计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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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审计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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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新审计法审计法审计法修正案修正案新审计法新审计法审计法: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七章五十一条。修正案:修正案: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三十四处。审计法(审计法(2006年修正):年修正):全文七章五十四条。一、健全审计监督机制一、健全审计监督机制(一)明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一)明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二)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规定人大常委会可
2、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三)明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三)明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四)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四)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机构(五)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五)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一一)明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明确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的法律依据在审计实践中
3、,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审计机关能否适用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u因此,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二二)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
4、出决议况,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从人大的职责和工作重点来看,要求审计工作报告更加突出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预算审查职责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的职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同时,鉴于宪法规定的审计体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方式来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u因此,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明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明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
5、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自1998年以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的要求,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每年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这是人大对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有利于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结合。这一科学有效的制度,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全国施行。u因此,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6、经批准可以设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立派出机构目前,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派出机构,有些地方审计机关经本级政府批准,也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而原有审计特派员制度已不能涵盖审计机关设立的所有派出机构。u因此,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为完善宪法和审计法确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7、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并保证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具备一定专业胜任能力。u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一一)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二二)规定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规定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三三)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四四)调整了应设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调整了应设立内部审
8、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五五)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告进行核查(一一)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多元化投资的事业单位和建设项目不断涌现,为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二二)规定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规定了对
9、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为适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带来的变化,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将具体如何进行审计监督,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即: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三三)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1999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10、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四)调整了应设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调整了应设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状态下,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需要良好的内部控制机
11、制支持。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五五)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计报告进行核查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对审计署有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将审计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审计署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审计署的职能变化,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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