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9.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9.ppt》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实用教程 第二 课件 章节
- 资源描述:
-
1、第九章收养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一)收养的概念: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收养人,即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送养人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
2、度概述(二二)收养的特征收养的特征 1 1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2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 3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4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三三)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1,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收养与寄养的区别(1 1)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2 2)收
3、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3 3)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的。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2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1 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
4、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继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2 2)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与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可能是双重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一的。的,也可能是单一的。(3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第一
5、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2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3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1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
6、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2 2)已形成抚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二、收养制度的发展二、收养制度的发展 单选题:罗马法规定唯家长有收养权,即:(单选题:罗马法规定唯家长有收养权,即:()A A 为亲的收养为亲的收养 B B 为家的收养为家的收养 C C 为子的收养为子的收养 D
7、D 为父母的收养为父母的收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二、收养制度的发展二、收养制度的发展(一)收养制度的历史概况(一)收养制度的历史概况 人类步入阶级社会后,收养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类步入阶级社会后,收养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最终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受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变化而变化,最终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受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代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可纵观其发展历史,大致经历而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代
8、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可纵观其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了“为家的收养为家的收养”到到“为亲的收养为亲的收养”最后到最后到“为子女的收养为子女的收养”阶段。阶段。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收养制度(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收养制度 在中国古代,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其收养制度也分为在中国古代,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其收养制度也分为“立嗣立嗣”和和“乞养乞养”两类:两类:1.1.立嗣。立嗣。即立后,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为过继或者即立后,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为过继或者过房。唐律及明、清律皆规定,男
9、子无子始许立嗣。立嗣只许立辈分相当的侄子为嗣子,不得过房。唐律及明、清律皆规定,男子无子始许立嗣。立嗣只许立辈分相当的侄子为嗣子,不得立女子为嗣,也不得立异姓子而乱宗。立女子为嗣,也不得立异姓子而乱宗。(1)(1)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因此,只有没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立嗣。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因此,只有没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立嗣。(2)(2)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一般为侄子一般为侄子)为嗣子。为嗣子。(3)(3)可以兼祧,也可以继绝。可以兼祧,也可以继绝。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兼祧:兼祧: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
10、俗。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俗。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光绪是同治的堂兄弟,也是表兄弟。换言之,他两个是同一辈的。宣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光绪是同治的堂兄弟,也是表兄弟。换言之,他两个是同一辈的。宣统不是同治的儿子,也不是光绪的儿子,但他名义上是过继给同治。统不是同治的儿子,也不是光绪的儿子,但他名义上是过继给同治。而兼祧的意思是: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叫做兼而兼祧的意思是: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叫做兼祧。宣统虽然不是他们两个人的真正儿子,但是
11、以名义上的同治儿子同时继承同治、光绪两个祧。宣统虽然不是他们两个人的真正儿子,但是以名义上的同治儿子同时继承同治、光绪两个人。人。兼祧婚姻:俗称一子顶兼祧婚姻:俗称一子顶2 2门。即兄弟门。即兄弟2 2门或门或3 3门只生有门只生有1 1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2 2房或房或3 3房妻房妻子,以传几门的后代。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清律附例规定:子,以传几门的后代。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清律附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hh)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族甘结,
12、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2.2.乞养。乞养。古代的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古代的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三)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三)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 我国建国后,现代收养制度具有以下我国建国后,现代收养制度具有以下3 3个特点:(个特点:(1 1)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其基本目的和功能;)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其基本目的和功能;(2 2)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残疾儿、非婚生子女方向发展,使其得到家庭温)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残疾儿、非婚生子女方向发展,使其得到家庭温暖;(暖;(3 3)从成立方式上看,国家采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
13、证收养目的的实现。这种法)从成立方式上看,国家采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证收养目的的实现。这种法律变迁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律变迁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建国初期阶段至建国初期阶段至7070年代初,收养制度处于萌芽状态。年代初,收养制度处于萌芽状态。2020世纪世纪7070年代末至年代末至8080年代末,收养制度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年代末,收养制度处于逐步完善阶段。9090年代初,收养法颁布施行,收养制度开始进入较系统、完备的阶段。年代初,收养法颁布施行,收养制度开始进入较系统、完备的阶段。2020世纪世纪9090年代末,收养法年代末,收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修正案颁布实施。2020202
14、0年年5 5月月2828日,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纳入民法典日,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三、我国收养规范的原则及意义三、我国收养规范的原则及意义 (一)收养规范的基本原则(一)收养规范的基本原则 1.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2.2.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无疑要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无疑要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为纲领。基本原则为纲领。3.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
15、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则是指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德。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二)收养的意义(二)收养的意义 1.1.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
16、,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2.2.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满足,使养父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满足,使养父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充分享受天伦之乐。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充分享受天伦之乐。3 3.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4 4.通过收养,宏扬了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
17、,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了家庭通过收养,宏扬了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了家庭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1.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1)丧失父母的孤儿;)丧失父母的孤儿;(2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3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8、2.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1)收养人必须年满收养人必须年满3030周岁周岁。(2 2)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3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4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 5)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3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1)孤儿的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2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
19、福利机构。(3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个人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个人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
20、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护人。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1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