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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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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实用教程 第二 课件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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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九章收养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一)收养的概念: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收养人,即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送养人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

    2、度概述(二二)收养的特征收养的特征 1 1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2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 3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4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三三)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收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1,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收养与寄养的区别(1 1)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2 2)收

    3、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3 3)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的。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2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表现为:(1 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

    4、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继收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则是附属于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2 2)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与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可能是双重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一的。的,也可能是单一的。(3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第一

    5、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2 2,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收养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3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1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

    6、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2 2)已形成抚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二、收养制度的发展二、收养制度的发展 单选题:罗马法规定唯家长有收养权,即:(单选题:罗马法规定唯家长有收养权,即:()A A 为亲的收养为亲的收养 B B 为家的收养为家的收养 C C 为子的收养为子的收养 D

    7、D 为父母的收养为父母的收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二、收养制度的发展二、收养制度的发展(一)收养制度的历史概况(一)收养制度的历史概况 人类步入阶级社会后,收养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类步入阶级社会后,收养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最终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受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变化而变化,最终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受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代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可纵观其发展历史,大致经历而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代

    8、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可纵观其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了“为家的收养为家的收养”到到“为亲的收养为亲的收养”最后到最后到“为子女的收养为子女的收养”阶段。阶段。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收养制度(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收养制度 在中国古代,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其收养制度也分为在中国古代,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其收养制度也分为“立嗣立嗣”和和“乞养乞养”两类:两类:1.1.立嗣。立嗣。即立后,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为过继或者即立后,是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为过继或者过房。唐律及明、清律皆规定,男

    9、子无子始许立嗣。立嗣只许立辈分相当的侄子为嗣子,不得过房。唐律及明、清律皆规定,男子无子始许立嗣。立嗣只许立辈分相当的侄子为嗣子,不得立女子为嗣,也不得立异姓子而乱宗。立女子为嗣,也不得立异姓子而乱宗。(1)(1)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因此,只有没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立嗣。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因此,只有没有儿子的男子才可以立嗣。(2)(2)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只能立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一般为侄子一般为侄子)为嗣子。为嗣子。(3)(3)可以兼祧,也可以继绝。可以兼祧,也可以继绝。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兼祧:兼祧: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

    10、俗。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宗祧的习俗。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光绪是同治的堂兄弟,也是表兄弟。换言之,他两个是同一辈的。宣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光绪是同治的堂兄弟,也是表兄弟。换言之,他两个是同一辈的。宣统不是同治的儿子,也不是光绪的儿子,但他名义上是过继给同治。统不是同治的儿子,也不是光绪的儿子,但他名义上是过继给同治。而兼祧的意思是: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叫做兼而兼祧的意思是: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叫做兼祧。宣统虽然不是他们两个人的真正儿子,但是

    11、以名义上的同治儿子同时继承同治、光绪两个祧。宣统虽然不是他们两个人的真正儿子,但是以名义上的同治儿子同时继承同治、光绪两个人。人。兼祧婚姻:俗称一子顶兼祧婚姻:俗称一子顶2 2门。即兄弟门。即兄弟2 2门或门或3 3门只生有门只生有1 1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2 2房或房或3 3房妻房妻子,以传几门的后代。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清律附例规定:子,以传几门的后代。清律附例开独子兼祧之先例,清律附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hh)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族甘结,

    12、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2.2.乞养。乞养。古代的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古代的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三)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三)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 我国建国后,现代收养制度具有以下我国建国后,现代收养制度具有以下3 3个特点:(个特点:(1 1)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其基本目的和功能;)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其基本目的和功能;(2 2)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残疾儿、非婚生子女方向发展,使其得到家庭温)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残疾儿、非婚生子女方向发展,使其得到家庭温暖;(暖;(3 3)从成立方式上看,国家采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

    13、证收养目的的实现。这种法)从成立方式上看,国家采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证收养目的的实现。这种法律变迁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律变迁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建国初期阶段至建国初期阶段至7070年代初,收养制度处于萌芽状态。年代初,收养制度处于萌芽状态。2020世纪世纪7070年代末至年代末至8080年代末,收养制度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年代末,收养制度处于逐步完善阶段。9090年代初,收养法颁布施行,收养制度开始进入较系统、完备的阶段。年代初,收养法颁布施行,收养制度开始进入较系统、完备的阶段。2020世纪世纪9090年代末,收养法年代末,收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修正案颁布实施。2020202

    14、0年年5 5月月2828日,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纳入民法典日,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 三、我国收养规范的原则及意义三、我国收养规范的原则及意义 (一)收养规范的基本原则(一)收养规范的基本原则 1.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2.2.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无疑要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无疑要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为纲领。基本原则为纲领。3.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

    15、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则是指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德。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制度概述(二)收养的意义(二)收养的意义 1.1.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

    16、,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2.2.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满足,使养父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满足,使养父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充分享受天伦之乐。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充分享受天伦之乐。3 3.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4 4.通过收养,宏扬了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

    17、,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了家庭通过收养,宏扬了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了家庭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1.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1)丧失父母的孤儿;)丧失父母的孤儿;(2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3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8、2.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1)收养人必须年满收养人必须年满3030周岁周岁。(2 2)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3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4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 5)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3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1)孤儿的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2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

    19、福利机构。(3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个人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个人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第二,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

    20、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护人。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第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1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

    21、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 2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我国民法典第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我国民法典第10991099条规定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1093条第条第3 3项、第项、第10941094条第条第3 3项和第项和第11021102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10981098条第条第1 1项规定的限制。项规定的限制。”3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不受收

    22、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4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031103条规定: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1093条【】第条【】第3 3项、第项、第10941094条【】第条【】第3 3项、第项、第10981098条和条和第第11001100条第条第1 1款规定的限制。款规定的限制。”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三)转收养(三)转收养 所谓转送养,也称为转

    23、收养所谓转送养,也称为转收养,是指收养人收养子女后将养子女再转送第三人收养的民事行为。是指收养人收养子女后将养子女再转送第三人收养的民事行为。转收养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转收养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1)被转送养的未成年人的养父母必须是严重丧失抚养子女能力,且又无其他近亲属承担法)被转送养的未成年人的养父母必须是严重丧失抚养子女能力,且又无其他近亲属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继续维持该收养关系将对未成年人成长明显不利的;定抚养义务,继续维持该收养关系将对未成年人成长明显不利的;(2 2)被转送养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必须是查找不到或均已死亡的;)被转送养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必须是查找不到或均已死亡的;(3

    24、3)被转送养的未成年人在)被转送养的未成年人在8 8周岁以上时,须征得本人同意,本人不同意的,不得转送养。周岁以上时,须征得本人同意,本人不同意的,不得转送养。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一)我国境内公民收养登记(一)我国境内公民收养登记 1.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2.2.收养关系当事人原则都应亲自前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特殊不能亲自办理登收养关系当事人原则都应亲自前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特殊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应依法提供有关证明记手续的,则应依法提供有关证明 3.3.收养人提交申请及有关资

    25、料收养人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 4.4.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资料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资料 5.5.对收养人与送养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收养人与送养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6.6.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7.7.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二)我国境外公民收养登记(二)我国境外公民收养登记 1.1.我国境外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机关我国境外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机关 2.2.侨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对之,又分为两种情形:(侨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对之,又分

    26、为两种情形:(1 1)居住在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居住在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国家的侨胞所应提交的材料。(系国家的侨胞所应提交的材料。(2 2)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侨胞所应提交的材)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侨胞所应提交的材料。料。3.3.港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港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 4.4.澳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澳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 5.5.台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台胞收养子女所应提交的材料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三)自愿订立收养协议(三)自愿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订立书面

    27、的收养协议。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入的其他内容。协议程序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入的其他内容。协议程序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只有书面协议而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序,只有书面协议而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三)收养公证(三)收养公证 收养公

    28、证的办理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要求,只有在一方或双方要求之下,才必须办理收养收养公证的办理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要求,只有在一方或双方要求之下,才必须办理收养公证手续,非经要求,公证程序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公证手续,非经要求,公证程序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 三、事实收养三、事实收养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四、试养期四、试养期 我国是当今世界少数没有规定实行试收养期的国

    29、家之一,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也没有涉我国是当今世界少数没有规定实行试收养期的国家之一,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也没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建议下次民法典修订时设置及这方面的问题。建议下次民法典修订时设置“试收养期试收养期”,其理由:,其理由:有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了解与沟通,增进彼此间的情感交融和心理认同。有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了解与沟通,增进彼此间的情感交融和心理认同。有利于兼顾收养当事人的收养送养意愿和双向选择。有利于兼顾收养当事人的收养送养意愿和双向选择。有利于纠正收养程序中欠缺实际审查环节的弊端,避免盲目收养和违法收养,减少收养冲突有利于纠正收养程序中欠缺实际审查环节的弊端,避免盲

    30、目收养和违法收养,减少收养冲突和收养纠纷,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和收养纠纷,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有利于顺应现代国际收养法的发展趋向。有利于顺应现代国际收养法的发展趋向。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 一、一、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成立的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1 1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2 2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3 3 养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

    31、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4 4 关于养子女的姓氏。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民法典第第11121112条规定: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 二、收养的无效二、收养的无效(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1.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2.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

    32、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3.3.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包括违反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包括违反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二)无效收养行为的处理(二)无效收养行为的处理 1 1,收养登记的撤销,收养登记的撤销 2 2,无效收养的确认,无效收养的确认(三)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三)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依据依

    33、据民法典民法典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有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有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其无效的后果同样收养登记被收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的,其无效的后果同样也是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之时。也是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对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犯罪人,由人民法院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收养对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犯罪人,由人民法院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以欺骗手段骗取收养证的行为人,可由收养登记机关予以必要的行政

    34、处罚。证的行为人,可由收养登记机关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第四节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收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终止一、收养关系的终止 收养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发生,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终止。收养关系的终止,是收养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发生,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终止。收养关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引起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指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引起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1 1)因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因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2 2)因当事人依法办理了收养解除手续而终止。因一方)因当事人依法办理了收养

    35、解除手续而终止。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收养关系的终止,仅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因主体不存在而终止,是相对终止;因当事人死亡导致收养关系的终止,仅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因主体不存在而终止,是相对终止;因当事人办理解除手续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与义务关系都予以终止,是绝对终止。当事人办理解除手续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与义务关系都予以终止,是绝对终止。第四节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收养的解除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一)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二)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二)收养人不

    36、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151115条规定: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三、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一)收养关系的行政解除程序(一)收养关系的行政解除程序(二)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程序(二)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收养的

    37、解除收养的解除 四、收养解除的效力四、收养解除的效力(一一)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 1.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不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不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2.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3.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

    38、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第四节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收养的解除(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 1.1.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适当补偿收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9、。应当给付生活费。3.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第九章第九章 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思考问题:思考问题:1.1.试采用比较收养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今后我国有无必要建立试采用比较收养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今后我国有无必要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不完全收养制度”?2.2.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在正式收养之前,需经过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在正式收养之前,需经过“试收养阶段试收养阶段”,你认为中国有设立的,你认为中国有设立的必要性吗必要性

    40、吗?它有哪些利弊?它有哪些利弊?3 3.我国民法典规定,被收养人通常为我国民法典规定,被收养人通常为14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为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为3030周岁以上,请比较周岁以上,请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年龄规定,分析我国收养年龄的界限规定是否合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年龄规定,分析我国收养年龄的界限规定是否合理?4.4.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收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露收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露”,但是,当其他人有意,但是,当其他人有意或无意泄露了此秘密,且造成收养关系解体的后果,泄露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无意泄露了此秘密,且造成收养关系解体的后果,泄露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哪种承担哪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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