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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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实用教程 第二 课件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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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亲属制度亲属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
2、的成员。(一一)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亲属与家属的区别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家属是指与自己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人。亲属的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家属是指与自己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人。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二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如同居一家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
3、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亲属,如同居一家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虽未同居一家,没有共同生活,可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女、兄弟姐妹等。虽未同居一家,没有共同生活,可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分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应视为系,如分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应视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家庭成
4、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第一节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二、亲属的特征二、亲属的特征 亲属,作为一种自然形成、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亲属,作为一种自然形成、必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1亲属是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亲属是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称谓是指人们由于亲属或其他关系,以及因其称谓是指人们由于亲属或其他关系,以及因其身份、职业等而得来的名称。身份、职业等而得来的名称。2 2亲属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亲属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
5、因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 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3 3亲属之间可以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亲属之间可以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种类一、亲属的种类 1 1旧中国亲属的分类。在我国,亲属最初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逐渐将妻族从外旧中国亲属的分类。在我国,亲属最初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唐宋以后,逐渐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宗亲、外亲和妻亲。亲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宗亲、外亲和妻亲。(1)(1)宗亲。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或本族,是指同一男性祖先所传下来的男系血亲、未嫁女性宗亲。宗亲,又称内亲、本
6、亲或本族,是指同一男性祖先所传下来的男系血亲、未嫁女性以及嫁入本宗为妻的妇女。以及嫁入本宗为妻的妇女。(2)(2)外亲。外亲又称外姻、外族或女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外亲。外亲又称外姻、外族或女亲,是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妻族。族。(3)(3)妻亲。妻亲是指丈夫因婚姻而与妻子的血亲之间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妻亲。妻亲是指丈夫因婚姻而与妻子的血亲之间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等。但应指出,纳妾不同于娶妻,不属婚姻关系,因此,男方与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形姐妹等。但应指出,纳妾不同于娶妻,不属婚姻关系,因此,男方与妾的父母、兄
7、弟姐妹不形成亲属关系。成亲属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2 2新中国亲属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亲属关系不再有宗亲、外亲、新中国亲属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亲属关系不再有宗亲、外亲、妻亲之分,而是根据产生根据、原因的不同,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妻亲之分,而是根据产生根据、原因的不同,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1)(1)配偶。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赖以产生的基配偶。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赖以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础,在亲属关系中
8、具有承上启下作用。(2)(2)血亲。血亲,是指与己具有血缘联系即出于同一祖先的亲属。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分血亲。血亲,是指与己具有血缘联系即出于同一祖先的亲属。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为两种情况。第一,按照血缘联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已有着直接第一,按照血缘联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与已有着直接血缘联系即存在着上下传递关系的亲属。血缘联系即存在着上下传递关系的亲属。第二,按照血亲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第二,按照血亲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
9、的种类和范围(3)(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在现实生活
10、中也存在。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3)(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除配偶以外的亲属。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一,血亲的配偶,即自己血亲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二,配偶的血亲,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第三,配偶血亲的配偶,即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另外,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儿媳
11、的父母、嫂的父母等,从理论上讲,也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亲属,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选择题: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选择题: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A A 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 B B 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 C 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 D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二、亲属关系的重叠二、亲属关系的重叠 亲属关系的重叠,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相互之间不能合并。在现实生活乃至司法实践亲属关系的重叠,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相互之间不能合并。在现实生活乃至司法实践中,确定亲属关系重叠时的权利义务关系,
12、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择一处理。中,确定亲属关系重叠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择一处理。1 1从近原则。存在亲疏远近不同的两种以上的亲属关系,即以最近的一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从近原则。存在亲疏远近不同的两种以上的亲属关系,即以最近的一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 2从新原则。当重叠的几种亲属关系产生时间先后不同,则以后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从新原则。当重叠的几种亲属关系产生时间先后不同,则以后种亲属关系为依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后亲属关系先于先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后亲属关系先于先亲属关系。3 3从存原则。在存在的几种亲属关系中,因
13、其他关系终止而仅形成一种亲属关系时,自然应以从存原则。在存在的几种亲属关系中,因其他关系终止而仅形成一种亲属关系时,自然应以现存的亲属关系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现存的亲属关系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三、亲属的范围三、亲属的范围 亲属关系以夫妻、父母为联结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加之婚姻这一亲属关系以夫妻、父母为联结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加之婚姻这一媒介,范围极为广泛。为了有效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以限制亲属范围过宽过泛。各国都会媒介,范围极为广泛。为了有效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以限制亲属范围过宽过泛。各国都会根据
14、自己的传统习惯及民情风俗,对亲属范围作出规定,并确定了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根据自己的传统习惯及民情风俗,对亲属范围作出规定,并确定了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1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是通过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作一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根据亲属的总体概括性限定法。是通过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作一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根据亲属的种类、远近确定其法律效力。种类、远近确定其法律效力。2 2个别实用性限定法。是法律不对亲属的范围作出总体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个别实用性限定法。是法律不对亲属的范围作出总体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亲属的法律效力作出个别的具体规定。我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亲属的
15、法律效力作出个别的具体规定。我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第二节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亲属的种类和范围我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我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一、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源联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源联系。根据亲属间血缘联系状况、特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亲属系统。根据亲属间血缘联系状况、特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各种不同亲属系统。1 1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统相联系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指与女子血
16、统相联系的亲属。这种划分是以亲属关系性别的不同为依据的。的亲属。这种划分是以亲属关系性别的不同为依据的。2 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这种划分同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划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产生的亲属。这种划分同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划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3 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1)(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
17、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的亲属。(2)(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所谓直系姻亲,是指自己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自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所谓直系姻亲,是指自己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自己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所谓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旁系血己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所谓旁系姻亲,是指旁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配偶旁系血亲的配偶。亲以及配偶旁系血亲的配偶。4 4长辈亲、平辈亲及晚辈亲。长辈亲、平辈亲及晚辈亲。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
18、系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就越亲近、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就越亲近、密切;亲等数越多,亲属关系就越疏远,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在我国古代,密切;亲等数越多,亲属关系就越疏远,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在我国古代,采用丧服制,根据男女尊卑、亲属关系远近计算亲等。在现代各国,有两种计算方法,即罗马采用丧服制,根据男女尊卑、亲属关系远近计算亲等。在现代各国,有两种计算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与寺院计算法,它们均以世代的多少来计算亲等。我国则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以确法计算法与寺院计算法,它们均以世代的多少来计算
19、亲等。我国则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以确定禁婚亲的范围。定禁婚亲的范围。1 1丧服制计算法。丧服制计算法。我国古代,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计算亲等,即反映我国古代,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计算亲等,即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一等丧服最重,二等丧服次之,依次计算,五等丧服最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一等丧服最重,二等丧服次之,依次计算,五等丧服最轻。丧服重,亲属关系就越亲近,丧期也长。反之,丧服轻,亲属关系就越疏远,丧期也短。轻。丧服重,亲属关系就越亲近,丧期也长。反之,丧服轻,亲属关系就越疏远,丧期也短。第三节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亲系和亲等 第一等
20、:斩衰,第一等:斩衰,为为3 3年之服,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儿子、未嫁女为去世父母、妻为年之服,用最粗的麻布做成,不缝下边。儿子、未嫁女为去世父母、妻为去世的丈夫或公婆、承重孙(本人及父亲均为嫡长,父亲先逝,祖父母去世时,嫡长孙则为承去世的丈夫或公婆、承重孙(本人及父亲均为嫡长,父亲先逝,祖父母去世时,嫡长孙则为承重孙)为去世的祖父母服丧时,均服重孙)为去世的祖父母服丧时,均服3 3年斩衰之服。年斩衰之服。第二等:齐衰第二等:齐衰,用稍粗的麻布做成,缝下边。根据服丧对象不同,又有杖期即服丧者应持杖用稍粗的麻布做成,缝下边。根据服丧对象不同,又有杖期即服丧者应持杖(哭丧棒)(哭丧棒)、不
21、杖期即服丧者不持杖、不杖期即服丧者不持杖、5 5月、月、3 3月之别。杖期与不杖期均为月之别。杖期与不杖期均为1 1年。夫为妻(父母年。夫为妻(父母在时不杖)、子为出母(即被父休去的生母)、子为嫁母(即父死后再嫁之母)、嫡子为庶母在时不杖)、子为出母(即被父休去的生母)、子为嫁母(即父死后再嫁之母)、嫡子为庶母(即父之妾)等应服齐衰杖期;孙子女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侄为伯叔父母、父母为嫡长(即父之妾)等应服齐衰杖期;孙子女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侄为伯叔父母、父母为嫡长子、祖父母为嫡孙,均服齐衰不杖期;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子、祖父母为嫡孙,均服齐衰不杖期;曾孙子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5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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