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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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 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又称离异,作为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的离婚,又称离异,作为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 1离婚主体是夫妻双方。离婚主体是夫妻双方。2 2有效的婚姻关系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效的婚姻关系为离婚的前提条件。3 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都未死亡时才能进行。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都未死亡时才能进行。4 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 5离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符合条件和程序的
2、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离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 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 1 1内涵不同。内涵不同。2 2原因不同。原因不同。3.3.所表示的当事人的意思程度不同。所表示的当事人的意思程度不同。4 4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主体不同。5 5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6 6法律的效力期间不同。法律的效力期间不同。7 7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 三、离婚与婚姻终止三、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又称婚姻关系的消灭
3、。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婚姻终止,又称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其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其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前者为自然原因,属法律事件;后者为人为原因,属法律行为。离婚。前者为自然原因,属法律事件;后者为人为原因,属法律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 1专权离婚制度。专权离婚制度。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
4、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特点:丈夫享有离婚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特点:丈夫享有离婚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能离异的。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能离异的。2 2禁止离婚制度禁止离婚制度。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天主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天主教国家中颇为盛行,包括爱尔兰、菲律宾、梵蒂冈、圣马力诺、安道尔等国。教国家中颇为盛行,包括爱尔兰、菲律宾、梵蒂冈、圣马力诺、安道尔等国。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所谓别居
5、制度,又称桌床离异,即夫妻可以分开居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所谓别居制度,又称桌床离异,即夫妻可以分开居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切断夫妻关系纽带。系仍然存在,并不切断夫妻关系纽带。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3 3.限制离婚制度限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
6、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有因离婚婚”。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 1新中国成立前的离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前的离婚制度。义绝:是我国古代存在的一种特有的离婚方式。义绝:是我国古代存在的一种特有的离婚方式。按唐律规定,所谓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按唐律规定,所谓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和离:和离: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2 2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
7、离婚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离婚的历史渊源三、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基本特点三、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基本特点 1 1在离婚的立法原则上,采取彻底的破裂主义。在离婚的立法原则上,采取彻底的破裂主义。2 2在离婚理由的确认上,扬弃了概括主义,采取了列举主义。在离婚理由的确认上,扬弃了概括主义,采取了列举主义。3 3在离婚后的权益保护上,加重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妇女合法权益的砝码,在离婚后的权益保护上,加重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妇女合法权益的砝码,增加了许多相关内容。增加了许多相关内容。4 4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上,增加了义务补偿、过错损害赔偿等规定,强化了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上,增加了义务补偿、过错损害
8、赔偿等规定,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抚养、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适当协议后,由有关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适当协议后,由有关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这种这种离婚方式,是离婚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以及如何离婚的充分自主权的具体体离婚方式,是离婚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以及如何离婚的充分自主
9、权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法律尊重当事人有关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现,反映了法律尊重当事人有关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利于他们和平、友好地分手,利于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对立协议为前提,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利于他们和平、友好地分手,利于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对立情绪,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先进离婚制度。情绪,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先进离婚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二、协议离婚的条件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1 1协议离婚的男女必须存在法律承认的有效婚姻关系。协议离婚的男女必须存在法律承认的有效婚姻关系。2 2协议离婚的主体必须
10、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双方当事人。3 3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即具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即具有离婚的合意。4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5 5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作出适当的合理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作出适当的合理的处理。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761076条第条第3 3款规款规定: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商一致的意见。”所称的
11、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所称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42条规定,包括条规定,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6 6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必须作出适当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必须作出适当的处理。7 7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 1.1.离婚申请及其有关材料的提交与接收离婚申请及其有关材料的提交与接收 2.2.离婚申请的受理离婚申请的受理 3.3.经过冷静期经过冷静期
12、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771077条规定: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4.离婚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审查离婚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审查 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一
13、)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 5.5.登记(发证):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858条至条至6060条规定,予以登记,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6.6.不予离婚登记。不予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发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12条
14、的规定,不应受理:(条的规定,不应受理:(1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 2)属于无民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三)补办离婚证(三)补办离婚证 离婚证作为婚姻登记证之一,须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离婚证作为婚姻登记证之一,须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
15、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补发离婚的证程序与补发结婚证的程序基本一样,具体参见结婚登记的有关事人补发离婚证。补发离婚的证程序与补发结婚证的程序基本一样,具体参见结婚登记的有关介绍。介绍。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四、关于协议离婚的几个问题四、关于协议离婚的几个问题 1 1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16、起民事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1985年年6 6月月1515日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日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一
17、、诉讼离婚的概念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与协议离婚相对应,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与协议离婚相对应,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 而解除当事人之间而解除当事人之间 的婚姻关系的的婚姻关系的 一种离婚方式。一种离婚方式。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二、诉讼离婚前的调解二、诉讼离婚前的调解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791079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可由有关部门
18、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否进行诉讼前的调解,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诉讼前的调解,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离婚前的调解,具体包括三种不同的结果。诉讼离婚前的调解,具体包括三种不同的结果。1 1双方重归于好,消除了矛盾,解决了纠纷,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双方重归于好,消除了矛盾,解决了纠纷,继续保持夫妻关系。2 2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可,进行离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可,进行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3 3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
19、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三、诉讼离婚的提出三、诉讼离婚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民事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即提出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民事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即提出离婚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1原告是与离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即提出离婚诉讼的必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当事原告是与离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即提出离婚诉讼的必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当事人。人。2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3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 4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
20、仅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以民法典第1043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4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四、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四、诉讼离婚中的调解 1 1诉讼离婚中调解的概念。诉讼离婚中调解的概念。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
21、种方法及程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及程序。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件的必经程序。2 2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应当注意的问题。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应当注意的问题。(1)(1)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2)(2)必须坚持合法原则。必须坚持合法原则。(3)(3)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4)(4)应当注意发挥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作用。应当注意发挥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作用。(5)(5)应当重视调解结案的回访工作。应当重视调解结案的回访工作。第四节第四节 诉
22、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 3 3诉讼离婚中调解的结果。经过自愿、合法的调解,其结果可能出现三种不诉讼离婚中调解的结果。经过自愿、合法的调解,其结果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况。同的情况。(1)(1)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2)(2)双方就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就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3)(3)双方协议不成,调解无效,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继续进行诉讼,双方协议不成,调解无效,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继续进行诉讼,进入判决阶段。进入判决阶段。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
23、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五、诉讼离婚的判决五、诉讼离婚的判决 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和好或者离婚协议的案件,或者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和好或者离婚协议的案件,或者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判决来解决婚姻纠纷。判决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或双方反悔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判决来解决婚姻纠纷。判决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并对子女、财产等一并作出处理;对于感情尚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的,并对子女、财产等一并作出处理;对于感情尚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不论是准予离婚
24、还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属于一审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不论是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属于一审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二审时,仍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作出的判决,属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不许再行二审时,仍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作出的判决,属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不许再行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202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决,不得申请再审。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六、诉讼离婚的限制与例外六、诉讼离婚的限制与例外 1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诉讼中的
25、特别限制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诉讼中的特别限制规定。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811081条规定:条规定:“现役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1)(1)在军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职工。前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在军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职工。前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生产生产 经营、后勤管理的非军人干部;后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军事勤务工作的非军人。经营、后勤管理的非军人干部;后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军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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