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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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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实用教程 第二 课件 章节 10
    资源描述:

    1、第十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 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一、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离婚,又称离异,作为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的离婚,又称离异,作为结婚的对称,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 1离婚主体是夫妻双方。离婚主体是夫妻双方。2 2有效的婚姻关系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有效的婚姻关系为离婚的前提条件。3 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都未死亡时才能进行。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都未死亡时才能进行。4 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 5离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符合条件和程序的

    2、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离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 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 1 1内涵不同。内涵不同。2 2原因不同。原因不同。3.3.所表示的当事人的意思程度不同。所表示的当事人的意思程度不同。4 4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主体不同。5 5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6 6法律的效力期间不同。法律的效力期间不同。7 7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 三、离婚与婚姻终止三、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又称婚姻关系的消灭

    3、。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婚姻终止,又称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其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其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离婚。前者为自然原因,属法律事件;后者为人为原因,属法律行为。离婚。前者为自然原因,属法律事件;后者为人为原因,属法律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 1专权离婚制度。专权离婚制度。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者夫本人单方

    4、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特点:丈夫享有离婚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所以也称为男子专权离婚主义。特点:丈夫享有离婚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能离异的。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能离异的。2 2禁止离婚制度禁止离婚制度。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天主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天主教国家中颇为盛行,包括爱尔兰、菲律宾、梵蒂冈、圣马力诺、安道尔等国。教国家中颇为盛行,包括爱尔兰、菲律宾、梵蒂冈、圣马力诺、安道尔等国。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所谓别居

    5、制度,又称桌床离异,即夫妻可以分开居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所谓别居制度,又称桌床离异,即夫妻可以分开居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切断夫妻关系纽带。系仍然存在,并不切断夫妻关系纽带。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离婚的历史渊源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世界各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3 3.限制离婚制度限制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

    6、理由才准许离婚。故而又称其为“有因离有因离婚婚”。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 1新中国成立前的离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前的离婚制度。义绝:是我国古代存在的一种特有的离婚方式。义绝:是我国古代存在的一种特有的离婚方式。按唐律规定,所谓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按唐律规定,所谓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者,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和离:和离: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2 2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

    7、离婚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的历史渊源离婚的历史渊源三、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基本特点三、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基本特点 1 1在离婚的立法原则上,采取彻底的破裂主义。在离婚的立法原则上,采取彻底的破裂主义。2 2在离婚理由的确认上,扬弃了概括主义,采取了列举主义。在离婚理由的确认上,扬弃了概括主义,采取了列举主义。3 3在离婚后的权益保护上,加重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妇女合法权益的砝码,在离婚后的权益保护上,加重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妇女合法权益的砝码,增加了许多相关内容。增加了许多相关内容。4 4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上,增加了义务补偿、过错损害赔偿等规定,强化了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上,增加了义务补偿、过错损害

    8、赔偿等规定,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抚养、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合意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适当协议后,由有关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财产处理等相关问题达成适当协议后,由有关机关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这种这种离婚方式,是离婚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以及如何离婚的充分自主权的具体体离婚方式,是离婚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以及如何离婚的充分自主

    9、权的具体体现,反映了法律尊重当事人有关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现,反映了法律尊重当事人有关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利于他们和平、友好地分手,利于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对立协议为前提,不仅手续简便,而且利于他们和平、友好地分手,利于防止矛盾激化,消除对立情绪,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先进离婚制度。情绪,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先进离婚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二、协议离婚的条件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1 1协议离婚的男女必须存在法律承认的有效婚姻关系。协议离婚的男女必须存在法律承认的有效婚姻关系。2 2协议离婚的主体必须

    10、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双方当事人。3 3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即具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即具有离婚的合意。4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5 5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作出适当的合理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作出适当的合理的处理。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761076条第条第3 3款规款规定: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商一致的意见。”所称的

    11、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所称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42条规定,包括条规定,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6 6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必须作出适当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必须作出适当的处理。7 7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 1.1.离婚申请及其有关材料的提交与接收离婚申请及其有关材料的提交与接收 2.2.离婚申请的受理离婚申请的受理 3.3.经过冷静期经过冷静期

    12、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771077条规定: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4.离婚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审查离婚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审查 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一

    13、)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二)办理离婚的行政程序 5.5.登记(发证):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858条至条至6060条规定,予以登记,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6.6.不予离婚登记。不予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发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12条

    14、的规定,不应受理:(条的规定,不应受理:(1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 2)属于无民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三、协议离婚的程序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三)补办离婚证(三)补办离婚证 离婚证作为婚姻登记证之一,须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离婚证作为婚姻登记证之一,须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

    15、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补发离婚的证程序与补发结婚证的程序基本一样,具体参见结婚登记的有关事人补发离婚证。补发离婚的证程序与补发结婚证的程序基本一样,具体参见结婚登记的有关介绍。介绍。第三节第三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四、关于协议离婚的几个问题四、关于协议离婚的几个问题 1 1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16、起民事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1985年年6 6月月1515日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日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一

    17、、诉讼离婚的概念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与协议离婚相对应,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与协议离婚相对应,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 而解除当事人之间而解除当事人之间 的婚姻关系的的婚姻关系的 一种离婚方式。一种离婚方式。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二、诉讼离婚前的调解二、诉讼离婚前的调解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791079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可由有关部门

    18、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否进行诉讼前的调解,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诉讼前的调解,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离婚前的调解,具体包括三种不同的结果。诉讼离婚前的调解,具体包括三种不同的结果。1 1双方重归于好,消除了矛盾,解决了纠纷,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双方重归于好,消除了矛盾,解决了纠纷,继续保持夫妻关系。2 2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可,进行离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可,进行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3 3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

    19、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三、诉讼离婚的提出三、诉讼离婚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民事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即提出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民事案件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即提出离婚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1原告是与离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即提出离婚诉讼的必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当事原告是与离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即提出离婚诉讼的必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当事人。人。2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3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 4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

    20、仅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以民法典第1043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4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四、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四、诉讼离婚中的调解 1 1诉讼离婚中调解的概念。诉讼离婚中调解的概念。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又称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

    21、种方法及程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及程序。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件的必经程序。2 2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应当注意的问题。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应当注意的问题。(1)(1)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2)(2)必须坚持合法原则。必须坚持合法原则。(3)(3)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4)(4)应当注意发挥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作用。应当注意发挥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作用。(5)(5)应当重视调解结案的回访工作。应当重视调解结案的回访工作。第四节第四节 诉

    22、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 3 3诉讼离婚中调解的结果。经过自愿、合法的调解,其结果可能出现三种不诉讼离婚中调解的结果。经过自愿、合法的调解,其结果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况。同的情况。(1)(1)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2)(2)双方就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就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3)(3)双方协议不成,调解无效,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继续进行诉讼,双方协议不成,调解无效,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继续进行诉讼,进入判决阶段。进入判决阶段。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

    23、程序诉讼离婚程序五、诉讼离婚的判决五、诉讼离婚的判决 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和好或者离婚协议的案件,或者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和好或者离婚协议的案件,或者虽然达成离婚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判决来解决婚姻纠纷。判决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或双方反悔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判决来解决婚姻纠纷。判决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并对子女、财产等一并作出处理;对于感情尚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的,并对子女、财产等一并作出处理;对于感情尚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不论是准予离婚

    24、还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属于一审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不论是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属于一审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二审时,仍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作出的判决,属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不许再行二审时,仍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作出的判决,属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不许再行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202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决,不得申请再审。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六、诉讼离婚的限制与例外六、诉讼离婚的限制与例外 1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诉讼中的

    25、特别限制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诉讼中的特别限制规定。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811081条规定:条规定:“现役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1)(1)在军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职工。前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在军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职工。前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生产生产 经营、后勤管理的非军人干部;后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军事勤务工作的非军人。经营、后勤管理的非军人干部;后者是指在军队内部从事军事勤

    26、务工作的非军人。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2)(2)先为现役军人,但已经过转业、复员、退伍、退休、离休的军人或者经过退役的革命残废先为现役军人,但已经过转业、复员、退伍、退休、离休的军人或者经过退役的革命残废军人,都不再具有军籍,不属于现役军人。军人,都不再具有军籍,不属于现役军人。(3)(3)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如编入民兵组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如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预备役军官、士兵。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预备役军官、士兵。(4)(4)正在服刑的军人。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计算正在服刑的军人。他们在服刑期间不计算军龄,且停发原津贴、工资,不宜再以现役军人

    27、对待。军龄,且停发原津贴、工资,不宜再以现役军人对待。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离婚,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 错的外,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错的外,必须征得军人同意。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 第三,军人有重大过错第三,军人有重大过错,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不受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不受“须得军人同意须得军人同意”的限制。的限制。何为重大过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何为重大过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464条规定:条规定:“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811081条所称的条所称的“军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可以依

    28、据民法典第10791079条第条第3 3款前款前3 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即:(1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3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第四,正确理解本条规定与第四,正确理解本条规定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关系。的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 2 2男方要求与特定妇女离婚的诉讼

    29、中的特别限制规定。男方要求与特定妇女离婚的诉讼中的特别限制规定。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821082条规定: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 6个月内,男方不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直接、具体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贯彻、执行这一限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直接、具体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贯彻、执行这一限制性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制性规定,应当注意

    30、以下3 3个方面:个方面: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关于非法同居关系导致女方怀孕、中止妊娠及分娩,男女双方提出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关于非法同居关系导致女方怀孕、中止妊娠及分娩,男女双方提出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原则上不应受该法条限制。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原则上不应受该法条限制。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程序 两种不得离婚的情形,两种不得离婚的情形,1 1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

    31、况、新理由,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原告”在在6 6个月内又起诉的,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2 2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原告”在在6 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

    32、的法定惟一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惟一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1是婚姻本质的反映。是婚姻本质的反映。2 2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长期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3 3是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方法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方法 1.1.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标准进行考察根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标准进行考察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即双方感情已完全崩溃,真实、长久、完全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33、,即双方感情已完全崩溃,真实、长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具体来说,包括裂,无法挽回。具体来说,包括3 3个方面的内容:个方面的内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就是破裂既成事实,已成已然状态,并非可能破裂、将要破裂或刚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就是破裂既成事实,已成已然状态,并非可能破裂、将要破裂或刚刚开始破裂。开始破裂。夫妻感情已真正破裂,夫妻之间已不存在和好的可能,属客观存在,而非虚假破裂或为他人夫妻感情已真正破裂,夫妻之间已不存在和好的可能,属客观存在,而非虚假破裂或为他人的主观臆断。的主观臆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彻底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并非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彻底破裂

    34、,没有挽回的余地,并非刚刚产生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方法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方法 2.2.将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标准与具体列举的情形综合起来进行考察将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标准与具体列举的情形综合起来进行考察 3.3.根据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及共同生活的过程作全面、细致的考察根据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及共同生活的过程作全面、细致的考察 看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 看婚后感情看婚后感情 看离婚原因看离婚原因 看有无和好的可能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三、夫妻

    35、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三、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标准1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法定条件的具体情形之一,经过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法定条件的具体情形之一,经过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 2条规定,民法典第条规定,民法典第10421042条、第条、第10791079条、第条、第10911091条规条规定的定的“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

    36、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住。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6 6个方面:个方面:(1)(1)一方重婚,对方因此提出离婚的,一方重婚,对方因此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先应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构成人民法院先应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构成犯罪者给予刑事制裁后,对方如果还不谅解,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犯罪者给予刑事制裁后,对方如果还不谅解,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2)(2)一方重婚,并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一方重婚,并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如果对方控告原告犯罪的,应当如果对方控告原告犯罪的,应当先行处理重

    37、婚问题。经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非法重婚关系并对重婚者依法追究刑先行处理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非法重婚关系并对重婚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重婚者仍然坚持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又坚持不离的,则应认真事责任后,重婚者仍然坚持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又坚持不离的,则应认真分析双方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看有无和分析双方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感情尚未真正破裂,应着重调解;若感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感情尚未真正破裂,应着重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情确

    38、已破裂,则应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3)(3)基于喜新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依法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并依法追究刑基于喜新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依法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重婚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原配偶同意离婚,视为感情破裂;原配偶不同意离事责任后,重婚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原配偶同意离婚,视为感情破裂;原配偶不同意离婚的,应着重调解。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或判决离婚,但在财产处理上要注婚的,应着重调解。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或判决离婚,但在财产处理上

    39、要注意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意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1079条第条第3 3款第款第5 5项关于项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处

    40、理。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4)(4)为了反对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方遭受虐待、遗弃,要求离婚得不到支为了反对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方遭受虐待、遗弃,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犯罪对待。该方坚决要求可不按重婚犯罪对待。该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当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已登记的后婚在前婚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当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已登记的后婚在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登记手续。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登记手续。第

    41、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5)(5)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外流或被拐卖与他人重婚的,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外流或被拐卖与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按重婚犯罪论处。发生纠纷一般不按重婚犯罪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持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面对方坚持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面对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但无论是准离还是不准离,都应做好思

    42、想工作,不能采取简单强制的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但无论是准离还是不准离,都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采取简单强制的办法让女方回到原夫家里。女方同意回去的,也应消除舆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并要注意办法让女方回到原夫家里。女方同意回去的,也应消除舆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及抢婚、械斗事件发生。防止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及抢婚、械斗事件发生。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6)(6)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发生的纠纷,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应一律按重婚犯

    43、罪对待。情况处理,不应一律按重婚犯罪对待。2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会造成家庭成员的肉体痛苦、伤害,而且会损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会造成家庭成员的肉体痛苦、伤害,而且会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权利,破坏家庭团结,危及家庭稳定,具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权利,破坏家庭团结,危及家庭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正确理解这一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正确

    44、理解这一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1)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主体从字面上讲可以是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主体从字面上讲可以是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所有家庭成员。(2)(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夫妻一方,如丈夫对妻子或妻子对丈夫、公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夫妻一方,如丈夫对妻子或妻子对丈夫、公婆对儿媳的暴力、虐待、遗弃,又可以是夫妻一方的血亲,还可以是夫妻共同的血亲。婆对儿媳的暴力、虐待、遗弃,又可以是夫妻一方的血亲,还可以是夫妻共同的血亲。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45、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3)(3)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就可视为感情破裂,不必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就可视为感情破裂,不必同时具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三种行为。时具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三种行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 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0421042条、第条、第10791079条、第条、第10911091条所称的条所称的“虐待虐待”。(4)(4)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引发的离婚诉

    46、讼应当注意认真查明夫妻之间、家庭成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应当注意认真查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原因、对象、次数、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原因、对象、次数、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不能在调解无效后就简单地判决离婚。不能在调解无效后就简单地判决离婚。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5)(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36条第条第1 1款规定的款规定的“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47、的行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院应予受理

    48、。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3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所谓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赌输赢,输了的拿出事先许诺的财物,赢了的就从输了的那里获所谓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赌输赢,输了的拿出事先许诺的财物,赢了的就从输了的那里获取财物。所谓吸毒,是指采取吸、闻、食用、注射等方式将毒品纳入体内的行为。至于毒品,取财物。所谓吸毒,是指采取吸、闻、食用、注射等方式将毒品纳入体内的行为。至于毒品,则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则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

    49、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是赌博还是吸毒,一旦上瘾,危害性很大。对社会而无论是赌博还是吸毒,一旦上瘾,危害性很大。对社会而言,不仅污浊了社会风气,而且常常导致抢劫、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伤害、杀人言,不仅污浊了社会风气,而且常常导致抢劫、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伤害、杀人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对家庭而言,因之倾家荡产,甚至卖儿卖女、家破人亡的悲剧不时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对家庭而言,因之倾家荡产,甚至卖儿卖女、家破人亡的悲剧不时可见。它们既是社会的毒瘤,又是损害夫妻感情、危害家庭稳定幸福的罪魁祸首可见。它们既是社会的毒瘤,又是损害夫妻感情、危害家

    50、庭稳定幸福的罪魁祸首 第五节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应当指出,对于因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引发离婚纠纷的,在认定时,需要注应当指出,对于因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引发离婚纠纷的,在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1)(1)必须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必须有赌博、吸毒等恶习。(2)(2)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限于赌博、吸毒。除两者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一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限于赌博、吸毒。除两者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一切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坏习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恶习主要有酗酒、嫖娼、切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坏习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恶习主要有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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