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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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20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第一节 涉外婚姻管理制度 一、涉外婚姻关系一、涉外婚姻关系 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或者外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或者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成的婚姻关系。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成的婚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如下特点:1 1、双方或一方不具有中国国籍。、双方或一方不具有中国国籍。2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3 3、婚姻的登记机关是中国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婚姻的登记机关是中国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关。4 4、婚姻缔结
2、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婚姻缔结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定。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婚姻登记管理(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条件(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条件 原则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条件:原则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条件:1 1、婚姻自由
3、、婚姻自由 2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 3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 4 4、适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适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于二十周岁)(各国的规定不同,看下页)(各国的规定不同,看下页)5 5、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四、第五可适当考虑当事人本国的习惯及第四、第五可适当考虑当事人本国的习惯及其宗教信仰。其宗教信仰。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各国及我国古代关于法定婚龄的不同规定 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
4、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程序 1 1、应提交有关的证件材料、应提交有关的证件材料 外国人须提交的证件材料外国人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5、,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的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
6、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2 2、审查、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
7、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料。3 3、登记、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婚姻登记管理(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条件(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条件 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到中方所在地的指定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到中方所在地的指定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记。涉
8、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登记结婚须持有的证件 1 1、中方须持有的证件:、中方须持有的证件: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2 2、外方须持有的证件、外方须持有的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9、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的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3 3、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本人护照或
10、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机关指定医院出
11、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审查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四、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同四、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同胞之间在内地的婚姻登记胞之间在内
12、地的婚姻登记(一(一)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在内地结婚)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在内地结婚 1、国内公民需要持有的证件同前、国内公民需要持有的证件同前 2、华侨需提交的证件、华侨需提交的证件 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人无配偶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靠经
13、济来源的证明。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是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是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书。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二)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 港澳台同胞须持有的相关证件:港澳台同胞须持有的相关证件:(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证;(二)我司法行政
14、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结婚的声明书;(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联合会
15、、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
16、(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的结婚登记(三)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的结婚登记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的结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的结婚登记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婚登记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1)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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