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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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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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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涉外婚姻 收养 继承 公证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2023-1-20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第一节 涉外婚姻管理制度 一、涉外婚姻关系一、涉外婚姻关系 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或者外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或者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成的婚姻关系。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成的婚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如下特点:1 1、双方或一方不具有中国国籍。、双方或一方不具有中国国籍。2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3 3、婚姻的登记机关是中国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婚姻的登记机关是中国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关。4 4、婚姻缔结

    2、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婚姻缔结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定。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1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婚姻登记管理(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条件(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条件 原则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条件:原则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条件:1 1、婚姻自由

    3、、婚姻自由 2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 3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 4 4、适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适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于二十周岁)(各国的规定不同,看下页)(各国的规定不同,看下页)5 5、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四、第五可适当考虑当事人本国的习惯及第四、第五可适当考虑当事人本国的习惯及其宗教信仰。其宗教信仰。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各国及我国古代关于法定婚龄的不同规定 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

    4、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程序 1 1、应提交有关的证件材料、应提交有关的证件材料 外国人须提交的证件材料外国人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5、,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的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

    6、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2 2、审查、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

    7、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料。3 3、登记、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婚姻登记管理(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条件(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条件 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到中方所在地的指定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到中方所在地的指定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记。涉

    8、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登记结婚须持有的证件 1 1、中方须持有的证件:、中方须持有的证件: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2 2、外方须持有的证件、外方须持有的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9、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的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3 3、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外国侨民须提交的证件材料: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本人护照或

    10、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机关指定医院出

    11、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审查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四、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同四、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同胞之间在内地的婚姻登记胞之间在内

    12、地的婚姻登记(一(一)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在内地结婚)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在内地结婚 1、国内公民需要持有的证件同前、国内公民需要持有的证件同前 2、华侨需提交的证件、华侨需提交的证件 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人无配偶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靠经

    13、济来源的证明。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是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是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书。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二)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 港澳台同胞须持有的相关证件:港澳台同胞须持有的相关证件:(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证;(二)我司法行政

    14、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结婚的声明书;(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联合会

    15、、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可免交(二)、(三)项规定的证明。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

    16、(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的结婚登记(三)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的结婚登记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的结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的结婚登记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婚登记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1)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

    17、记机关申请登记。台湾同胞方当事人应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台湾同胞方当事人应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大陆定居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大陆定居前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前的有效婚姻状况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2)(2)不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同大陆公民结婚,不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同大陆公民结婚,台湾同胞方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件:台湾同胞方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件:有效的台有效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台湾同胞 字样的旅行证或护照,公安机关出具字样的旅行证或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

    18、证明。的暂住户口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检查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涉外收养管理制度涉外收养管理制度 收养:指收养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关系指由外国人或定居国外的华侨收养我国内地的儿童,与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成立的收养关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改)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一、外国人在华境内收养子女的条件一、外国人在华境内收养子女

    19、的条件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一)我国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

    20、限制。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3条限制、也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4、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送养人条件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21、养子女的生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程序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程序(一)收养人提出申请 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要向中

    22、国收养组织提供经过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等。中国收养组织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确定外国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了应当提交前述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外的其他

    23、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二)确定被收养的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送养人提供必要的文件:1、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

    24、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

    25、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五)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三)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 1、签订收养协议 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

    26、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2、办理收养登记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3、办理收养公证

    27、 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第三节 涉外继承管理制度 一、涉外继承与涉外继承法律的适用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二、我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王江是已取得

    28、瑞士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北京,未留遗嘱。王江在北京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瑞士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江在瑞士没有亲属,其在北京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请问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为什么?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三、外国人来华继承遗产的规定 外国人遗产中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或者在我国有住所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应适用我国的法律。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申请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应首先向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该公证书还须经居住国

    29、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申请人如因故不能或不便亲自来华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其在华境内的亲友代为办理,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委托律师办理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书亦须要在申请人居住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外国人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1、自居自用的私有房屋 2、外国人的动产 3、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应交付的税款以及所欠工人的工资都包括在遗产范围内,由继承人负责清偿。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继承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

    30、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遗嘱的条件:1、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3、在继承开始前经过公证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1)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2)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

    31、额,否则这部分内容无效。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四、居住在我国大陆的居民对海外亲属遗产的继承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还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一般需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

    3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第一,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2023-1-20涉外婚姻收养继承公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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