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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二)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873513
  • 上传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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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航 法律法规 项目 课件
    资源描述:

    1、 认识空气空间与国家领空01 空气空间与领空和公空 领空的范围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被大气层笼罩的空间,也被称为“空域”,是航空器飞行的活动场所。空气空间可分为两个部分:u 一部分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u 另一部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陆地或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称为公空。巴黎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944年各国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了芝加哥公约,该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权,国家有权禁止外

    2、国飞机进入自己的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自己的领空。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u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u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每一国家都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了国家对领空资源的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三)国家对其领

    3、空享有管辖权(四)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二)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任务实施任务实施 分组讨论空气空间、领空、公空及领空范围的定义。掌握九种航空自由或权利02 九种航权的定义 飞行自由与航空运输权 C:目的地国 B:授权飞经国 A:出发地国(飞机所属国)领空飞越权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可以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空的权利。(一)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二)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B:授权技术经停国 A:出发地国(飞机所属国)技术经停权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在飞往外国途中,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等。(三)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

    4、权 B:授权目的地下客国 A:出发地国(飞机所属国)目的地下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即本国装载客货,飞协议国。(四)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A:出发地国(飞机所属国)B:授权目的地上客国 目的地上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即协议国装载客货,飞本国。(五)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C:目的地国 B:中间国 A:出发地国(飞机所属国)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是指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第三国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的地国。或者,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该飞机所属国。(六)第六航

    5、权桥梁权C:目的地国:目的地国 B:中间国(飞机所属国):中间国(飞机所属国)A:出发地国:出发地国 桥梁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途中必须经过登记国。(七)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B:授权国:授权国 A:授权国:授权国 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而不用返回本国。(八)第八航权(连续的)国内运输权B:目的地国(飞机所属国):目的地国(飞机所属国)A:授权国:授权国 (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但飞机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九)第九航权(非连续的)国

    6、内运输权A:授权国:授权国 (非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到协议国经营该国的国内航线。所谓九种“空中自由”其实是一种“自由权”或“特权”,是通过双边政府协议或多边政府协议来体现的航空运输业务的准入权。具体来讲,就是指某特定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在其他国家所取得的飞越、经停或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任务实施 1983年8月31日,大韩航空公司KE007号航班波音747-200B型客机在从纽约到首尔的定期航班飞行中,经停安克雷奇后,起飞不久就偏离航道(第20航道),到9月1日凌晨6时,已经向北偏航500英里飞

    7、越苏联萨哈林岛上空。而该地区恰好是苏联海空军基地,遂被误认为是从事间谍活动,被苏联军用飞机拦截。在18时27分,一架拦截的飞机向KE007号飞机发射了两枚导弹,KE007号在9 000米高空爆炸,机上269人(其中乘客240人)全部丧生。据说该飞机曾两次被苏联拦截,第一次是在堪察加半岛上空,另一次是在萨哈林岛上空,但没有确切证据。案例分析苏联击落入侵领空的大韩客机案任务实施 韩国、美国、日本等受害国家宣称,苏联击落民航班机的行为是用任何方式都无法证明是正当的行为。苏联最初主张由于大韩航空班机在其领空从事间谍活动而出动迎击并将其击落,但后来又说是误认为间谍机而击落的。此外,美国等被害国家指责苏联

    8、在击落前没有采取拦截程序,苏联则声称虽尝试过拦截,但该飞机逃走了。这是80年代发生的一件震惊全世界的航空事件。韩国航空公司波音747KAL客机构成对苏联领空的侵犯,因为韩国客机飞越的区域是苏联的海空军基地,是苏联领空中的禁飞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条第一款中有规定:“各缔约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案例分析苏联击落入侵领空的大韩客机案 那么,对韩国客机进入苏联禁飞区的行为,苏联可以采取哪些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请分析。了解空域管理法律制度03 特殊空域划分 防空识别区 空中交通规则 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一)禁航区(二)限制

    9、区 限制区是指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为限制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区域。限制区和禁区一样,未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禁航区(我国称禁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为禁止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空域,分为永久性禁航区和临时性禁航区两种。特殊空域是指国家为了政治、军事或科学试验的需要,经国家机关(我国是国务院与中央军委)批准划设的一定空域。一般地,特殊空域被分为禁航区、限制区和危险区,其意义如下。(三)危险区 危险区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而划定的空域。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用字母D加以标注。u“各缔约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

    10、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u“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各缔约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三)危险区 (1)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即对本国和外国同样性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区别对待,而且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2)其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3)其设置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予以公布,并迅速通知国际民航组织及其他各缔约国。该公约设置了三个附加条件:飞行情报是指重要气行情报、助航设备的变动、机场和有关设备的情况,其中包括跑道表面上的冰、雪、积水的

    11、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多数国家将其所辖空域划成若干飞行情报区。我国主要划设9个飞行情报区。(1)飞行情报区 (2)航线: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航线,航线确定了飞机飞行的具体方向、起讫和经停地点。(1)航路:航路是指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供飞机作航线飞行之用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域。管制区是指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范围,垂直方向可划分为高空、中低空管制区,水平方向可划分为多个管制区或多个扇区,目前我国有21个管制区。为了实施有效的空中管制,划设了对民航运输非常重要的航路、航线、空中走廊和机场区域,其意义如下:(2)管制区 机场区域包括机场和为该机场划定的一定

    12、范围的设置各种飞行空域的空间。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空中走廊是在两点连线的两侧各有5公里宽度的空中飞行通道,供航空器在走廊内实施点与点之间的飞行,最小不得小于4公里。(3)空中走廊(4)机场区域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认为是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但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对于加强国防监控,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大意义的。(二)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四)制定空中交通规则时,应注意保障

    13、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一)必须实行统一 的空中交通规则(三)公海上空实行 统一的国际规则 空中交通规则是组织实施航空器飞行,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依据,通常又称之为“飞行规则”,其特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对未经批准正在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一)航空器出入境放行规定(一)航空器出入境放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

    14、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还应遵守下列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空域管理规定;空中交通规则;空中交通管制规则;航空器安全飞行管理规则,包括航空器适航性、航空人员、机场、通信、导航、气象、航行资料服务等项管理规则;航空安全保卫规定;

    15、航空运输经济管理规定;航空器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规则;其他与航空器出入境和飞行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一)航空器出入境放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二)旅客、机组、货物及其物件出入境放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者降落。”(二)旅客、机组、货物及其物件出入境放行规定(二)旅客、机组、货物及其物件出入境放行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

    16、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飞出时查验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文件。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实施的入境出境、海关、检疫等检查。实施前两款规定的查验、检查,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任 务 实 施 结合空域管理法律制度,就中国设置东海防空识别区问题发表你的看法。至少800字。了解国际空中航行规则04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领空主权的保护原则(一)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领空主权原则,即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时须经该国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17、。(1)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间航行时,应遵守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2)(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6)不滥用民用航空,指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1)展示识别标志;(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二)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具体规则(一)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自由是公海制度的法律基础,并早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一)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公海公约中明确指出:“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及非沿海国而言,均包括公

    18、海上空飞行之自由。”但是,与公海海面制度不同,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国航空器在公海上空飞行时要遵守该公约制定的规则。(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而是自成一类,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一是沿海国在该海域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二是沿海国享有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海洋进行科学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

    19、、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规章。因此,航空器有自由飞越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一)过境通行权 过境通行权指所有外国船舶或航空器都可以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自由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权就不应适用。(一)过境通行权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即所有船舶和飞机

    20、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但其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毫不延迟地通过或飞越海峡,并遵守沿岸国所制定的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得对沿岸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二)群岛海道通过权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国可以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就是群岛水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路,即群岛海道,以便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其上空持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因此,用于国际

    21、航行的海峡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虽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海域,但国家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上空的空气空间行使的并不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二)群岛海道通过权(一)外国航空器的入侵 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准许,非法进入该国领空的行为。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复杂的情形,有战时与平时之分,有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综观世界上发生的各种外国航空器入侵事件,外国航空器飞入一国领空,有的是有意行为。(二)拦截 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u 或者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u 或者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

    22、手段,u 或者将此航空器驱逐出境,u 或者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二)拦截 (1)为了避免或减少拦截民用航空器的必要,拦截控制单位应尽一切可能获得任一航空器的识别信号,并且通过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对该航空器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或建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为敦促各国遵循公约规定的义务,对于民用航空器的拦截问题做出了下列具体建议:(二)拦截 (2)消除或减少作为最后手段采用的拦截所固有的危害性,要尽一切可能保证驾驶员和地面有关单位间的协作,缔约各国应采取下列步骤使之得到保障:一切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对他们所采取的行动有充分的了解。保证航空器经营人或民用航空器机长能用121

    23、.5兆赫频率通信,并在航空器上备有拦截程序和目视信号。要使所有的空中交通服务人员充分了解按航行服务程序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规定他们所应采取的行动。保证所有拦截航空器机长了解航空器一般性能范围,并且认识到被拦截民用航空器由于技术困难或非法干扰所引起的紧急状况的可能性。保证把清楚而不含糊的指示发到拦截控制单位以及可能的拦截航空器的机长。(三)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有权要求未经许可飞越其领土的或有理由断定其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符

    24、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制定机场降落,也可向此类航空器发出停止此类侵犯的其他指令。(3)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4)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1984年5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对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增设第三分条修正案,主要内容如下:2001年4月1日上午,一架美国海军EP-3型侦察机在中国南海执行侦察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派出两架歼8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北京时间上午9时07分,美机违反安全飞行规则,突然转向,与其中一架中国飞机

    25、(编号81192)在中国南海岛东南70海里(110公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跳伞后下落不明,后被中国确认牺牲,而美国的军机则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中国指责美国侦察机故意撞向歼8战斗机,并且在没有通知和许可的情况下降落于中国领土。中方认为美方无视国际法上的有关制度,滥用飞越自由,是造成此次撞击事件的主要原因。美方辩称4月1日的撞击事件发生在国际空域,在该空域的美国飞机享有飞越自由。中方认为,此次中美飞机相撞发生在距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的中国近海上空,这是属于中国专属经济区的上覆空域。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制度,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则的约束。美国虽然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中方认为该公约的上述一系列规定已成为公认国际法规则,即使尚未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同样也要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案例分析中美南海撞击事件任务实施美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国际上的相关公约?请分析。谢谢观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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