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二章 行政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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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二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第六 课件 第二 行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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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行政主体n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n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n第三节 行政主体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n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对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n特征(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二)行政主体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2、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标准标准类型类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性质和法律来源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的类型n(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n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n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种类:n1.行政机关;2.领导机构;3.办公机构;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3、(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n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者组织。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n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n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n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n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以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
4、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n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海关。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行政主体资格的这一定义包含着三层具体含义: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n(一)行
5、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依法成立 n(2)拥有法定职权n(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n(4)有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n(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n(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有特别授权n(2)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n(3)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n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行政主体的合并或分解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原行政主体和新行政主体之间的转移。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两层含义:(1)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2)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因行政主体合并或分解而产生的新旧主体之间的资格转移。n2、
6、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n(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 第一,法定依据;第二,法定的条件。n(2)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在主体资格变更前实施的行为仍然有约束力,其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由继承其行政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承受。(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n1、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是指行政主体被撤销或授权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具体含义如下:(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是行政主体资格的不复存在。(2)行政主体资格的灭失是法定的原因引起的。n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n(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n第一、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
7、定;n第二、必须有法定程序n(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效果承担原则 无论以何种方式消灭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都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行政主体在其资格消灭之前的主体资格不被否认;第二,原行政主体资格消灭之后,不再有继承其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存在(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确认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的行政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辨别与认定的过程。n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n(1)有助于深化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n(2)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n(3)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n3、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方法标准标准分
8、类分类确认时间事前确认、事中确认、事后确认是否享有行政职权职权确认、性质确认主体和行为主体确认、行为确认n事前确认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判定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n事中确认是指某一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权机关对其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事后确认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实施终了,有权机关对其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职权确认的本质就是确认职权的来源问题,对职权主体,应该核实其产生职权法律的内容;对于授权行政主体,应该审查授权的合法性。n通过行政主体行为的性质确认也是一种途径。如行政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称为行政主体,只能称之为机关法人;只有从事行政活
9、动,实施行政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行政主体。n主体确认是指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本身入手,从行政主体资格应具有要件的角度考察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是否应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n行为确认是指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而分析、判定行为是否由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进而认定其行政主体资格。n二、行政主体的地位n(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n 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n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n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职权和职责。n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
10、。n(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n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性政治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n三者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行政主体资格是一种或然状态,即可能状态,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必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即不必然是行政主体。n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这样才称之为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n(1)行政主体代表者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n(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的地位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n(一)概念 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指行政
11、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相互之间的关系。1、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3、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而形成的关系n(二)行政主体间职务关系的类型 分类标准:有无隶属关系及其紧密程度n1、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1)内涵 在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作为领导一方的主体享有对被领导方的命令、指挥和监督权,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领导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反之,作为被领导方的主体必须接受、服从领导方的命令、指挥或监督。(2)细分 单一领导关系,如上下级人民政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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