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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二章 行政主体.ppt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4869987
  • 上传时间:2023-01-20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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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二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第六 课件 第二 行政 主体
    资源描述:

    1、第二章 行政主体n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n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n第三节 行政主体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n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对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n特征(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二)行政主体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2、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标准标准类型类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性质和法律来源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的类型n(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n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n在我国,内部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种类:n1.行政机关;2.领导机构;3.办公机构;4.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3、(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n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者组织。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n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n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n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n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以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

    4、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n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海关。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行政主体资格的这一定义包含着三层具体含义: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n(一)行

    5、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依法成立 n(2)拥有法定职权n(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n(4)有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n(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n(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有特别授权n(2)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n(3)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n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行政主体的合并或分解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原行政主体和新行政主体之间的转移。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两层含义:(1)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2)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因行政主体合并或分解而产生的新旧主体之间的资格转移。n2、

    6、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n(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 第一,法定依据;第二,法定的条件。n(2)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在主体资格变更前实施的行为仍然有约束力,其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由继承其行政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承受。(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n1、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是指行政主体被撤销或授权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具体含义如下:(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是行政主体资格的不复存在。(2)行政主体资格的灭失是法定的原因引起的。n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n(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n第一、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

    7、定;n第二、必须有法定程序n(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效果承担原则 无论以何种方式消灭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都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行政主体在其资格消灭之前的主体资格不被否认;第二,原行政主体资格消灭之后,不再有继承其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存在(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确认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的行政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辨别与认定的过程。n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n(1)有助于深化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n(2)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n(3)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n3、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方法标准标准分

    8、类分类确认时间事前确认、事中确认、事后确认是否享有行政职权职权确认、性质确认主体和行为主体确认、行为确认n事前确认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判定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n事中确认是指某一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权机关对其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事后确认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实施终了,有权机关对其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职权确认的本质就是确认职权的来源问题,对职权主体,应该核实其产生职权法律的内容;对于授权行政主体,应该审查授权的合法性。n通过行政主体行为的性质确认也是一种途径。如行政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称为行政主体,只能称之为机关法人;只有从事行政活

    9、动,实施行政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行政主体。n主体确认是指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本身入手,从行政主体资格应具有要件的角度考察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是否应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n行为确认是指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而分析、判定行为是否由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进而认定其行政主体资格。n二、行政主体的地位n(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n 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n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n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职权和职责。n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

    10、。n(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n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性政治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n三者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行政主体资格是一种或然状态,即可能状态,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必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即不必然是行政主体。n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这样才称之为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n(1)行政主体代表者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n(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的地位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n(一)概念 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指行政

    11、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相互之间的关系。1、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2、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3、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而形成的关系n(二)行政主体间职务关系的类型 分类标准:有无隶属关系及其紧密程度n1、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1)内涵 在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作为领导一方的主体享有对被领导方的命令、指挥和监督权,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领导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反之,作为被领导方的主体必须接受、服从领导方的命令、指挥或监督。(2)细分 单一领导关系,如上下级人民政府之

    12、间这种隶属关系。n双重领导关系,即行政主体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领导关系。如公安部门就是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又收上级公安部门的直接领导。2、指导和被指导关系n是指在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n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对被指导方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权,但没有命令、指挥权,它无权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指导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n3、公务协助关系n公务协助关系是在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n(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n1、行政主体之间的职务纠纷n这种纠纷的实质在于如何分配行政职权,划定行政权限的问题。n分为两种类型:积极的权限争

    13、议;消极的权限争议。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n按行政程序由行政系统解决,不受司法机关管辖。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n(1)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n被领导的行政主体应该有权向越级向其领导行政主i的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请求处理,但在其领导行政主体的原决定未被撤销之前,必须服从、执行其领导主体的原决定。n(2)指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n指导关系中的争议双方行政主体都应分别向各自所述的领导行政主体报告,首先由双方的领导主体协商处理。如果双方领导行政主体意见有分歧,仍然不能解决,则按处理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的规则处理,即一直追到与它们有隶属关系的共同上级领导行政主体。n(3)公务协助关系的行

    14、政职务纠纷的处理n首先争议双方主体分别向各自的领导主体报告,然后再由双方领导主体的共同上级领导行政主体裁决。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n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n二、主体与被授权组织n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n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n(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n(二)行政机关的特征n1、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n2、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n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三)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15、n1、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的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组成。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国务院2013年机构改革图n2、地方行政机关 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结构设置主要有:n(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n(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n(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n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

    16、署;n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n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排除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n(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n(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的组织(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n(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17、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n(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n(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n(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n1.行政机构 n(1)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n(2)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n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n3.企业单位 n4.事业单位 n(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n(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

    18、织。n(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n(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n(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而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一)公务员的含义 n在此仅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n 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n 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定的理由。n 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二)公

    19、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责。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问题与思考n1、2007年10月27 日下午,陈某参加高等自学教育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考试。进入考场后,考试刚开始,陈某发现自己手机忘关机,即向监考老师主动说明情况,并交出手机。2007 年11月25 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考务处以陈某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为由,根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7条

    20、和第9条,作出陈某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进入考场后发现手机未上缴后,马上通知监考老师。自己既没有作弊的故意,又主动联系了监考老师,而且陈述申辩权告知的网上公告也是在处理决定作出后才看到。陈某要求撤销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辩称:陈某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使手机处于使用状态,违反考场纪律,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第4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情形,要求维持作出的处理决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了本案。后经多次协调,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恢复了陈某当次其中的一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陈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

    21、请撤回起诉。同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终结诉讼。n问题:n(1)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考务处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n(2)行政主体资格取得需要哪些条件?n(3)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否有更加适当的方式?n2、2008年4月2日下午6时,深圳福田派出所副所长李徐武在下班途中经过福田区福华路维也纳酒店门店时,无意中发现了3名被派出所跟踪多日的盗窃嫌疑人,其中一人还是团伙“头目”。出于职业敏感,李徐武停车下来,穿便装向3人走去,同时亮出自己的警察证准备进行盘查。没想到“头目”抢先一步,狠狠地将李徐武推倒在地并转身就跑。李徐武起身就追,并抱住对方与其搏斗,并将其

    22、擒获。由于当时正在下雨,李徐武身上多处受伤:他的牙齿重重磕到地上,门牙松动;左手和地面剧烈摩擦,磨掉皮的地方露出了骨头,右脸和右膝也有擦伤。李徐武下班抓贼的事迹经过媒体报道后,得到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高度重视。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其颁发了奖励证书和8 000元奖金。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张振方说:虽然李徐武是一名警察,但是他在下班的时候抓获盗窃嫌疑人并不是职务行为,这种精神也需要弘扬,希望深圳的公安干警在业余时间都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n问题:n(1)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如何区分?n(2)李徐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相关司考真题n1、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2011年)nA、全国人大常委会nB、国务院n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n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n2、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n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n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n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n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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