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第10课劳动法规与合法权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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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版第10课 劳动法规与合法权益 第四 10 劳动 法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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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1010课课 劳动法规与合法权益劳动法规与合法权益 教学目标: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劳 动法律法规知识,能够在就业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教学重点:教学重点:相关求职的劳动法律法规教学难点:教学难点:求职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教学课时:教学课时:2课时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案例导入 案例11-1 合肥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参加人才招聘会后幸运地得到了一次面试机会,虽然公司不大,但是小王来自农村,毕业就要偿还助学贷款,能找到一份工作还贷是当务之急,所以他如约而去。经过面试他被录取了,但是公司要试用三个月,交押金500元,小王尽管很不情愿,但是考虑到工作不易找,他还
2、是交了押金。他认认真真地工作,希望通过试用能留下来,由于工作努力高效,部门主管表扬了他。他很高兴,这样留下的可能性大了。然而两个月后,小王突然被告知:他被解雇了,试用期工资按正式的一半发,一共800元。他想不通,部门主管告诉他,由于失误,他使得公司损失了一笔大订单,可是小王压根就不知道所谓的“大订单”从何而来,经理说,这是商业秘密。小王于是想要回押金,经理说押金作为对公司的赔偿。小王越想越气,却不知道怎么办?明明是被公司当做廉价劳动力使用,却背了个工作失误的罪名。可是,他也没有办法。讨论:1.公司能否收取小王押金?2.约定试用期工资按试用期一半发放可符合法律规定。3.大学生在找工作时常遇到哪些
3、问题?一、求职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一)就业歧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组成课题小组,就“青年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研,调查显示,69%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现象,56.2%的人承认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户籍、学历、专业、经验、外貌、健康等就业歧视,其中最严重的是经验、学历、性别和户籍歧视。(二)求职陷阱 步入社会,走进激烈的就业市场,对于多数初涉职场的求职者来说,是条陌生而艰辛的求职路。在这条路上不仅仅会经历许多的酸甜苦辣,还会经受意想不到的严峻考验,例如,求职时遭遇的就业陷阱就是其主要现象之一。所谓求职陷阱指的是用人单位以招聘就业为名义,进行非法牟利的活动。大学生就业时常见的求职陷阱如
4、下:1.试用陷阱(以试用的名义廉价谋取求职者的劳动)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不合格,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另外一种就是无故延长试用期,几个月的卖力表现最终换来的还是解聘。2.培训陷阱(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以录取作为诱饵敛财已是屡见不鲜了,但仍有不少求职者尤其是大学生因求职心切,掉入此类陷阱。国家明令禁止在招聘过程中以任何的名义收取费用,包括培训费等。可以相信求职者在应聘时碰到公司要收费的,这些公司多半有“猫腻”,都应该警惕。不管对方是什么理由,即便对方表示可以出具发票、收据,求职者也千万不能交钱,最好停止应聘。因为我国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建立
5、劳动关系,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报名费、培训费。3.薪酬陷阱(承诺高薪等)至于那些只租用一间宾馆包间,充当临时招聘场所的用人单位,尽管声称求贤若渴、待遇优厚,对学历、文凭无特殊要求等等,其欺骗的成份可能更多。因而,面对这些高薪招聘单位,千万不要忘记以下两个问题。(1)先界定薪酬的上下限,并协商支付方式。尽量减少薪酬中的“软性成分”,或者试行一个月后重新规划。(2)应聘时多个心眼,不清楚的地方要问明白。比如,一年是十二薪还是十三薪?试用期待遇如何?时间多长?加班时间费用如何计算?如此种种,问清楚就不会糊里糊涂地上当受骗,吃哑巴亏。4.智力陷阱(利用招聘无偿占有程序、广告设计方案等)由于聘请专家
6、或者专业人才的费用较高,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招聘的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者方案。这类招聘往往要求应聘者做案例,进行创意反馈。其实这些公司并无实际岗位,求职者也会因此失去了别的工作机会。如果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1)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2)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申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5.中介陷阱(非法职介害人匪浅)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如果碰到“一间门脸、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职业介绍机构要格外当心,要
7、认真查验其有无营业执照和劳动部门的资质证书,另外各种收费是否明码标价,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尤其是以种种理由收取介绍费、服装费、抵押金和面试费的,要提高警惕谨防陷入圈套。不少非法职介所或贴出子虚乌有的用人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勾结”,用虚假的招聘信息、或过期信息蒙骗求职者而非法牟利,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因此特别提醒,求职者通过中介求职时,一定要弄清该中介是否合法。不妨多打几个电话向有关部门查询一下,比如工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等,确定该公司是否是一家正规公司。另外,求职者看到以下招聘信息也要打个问号:贴在电线杆、车站站台、偏僻角落的“牛皮癣”招工信息;在大小媒体刊登的“豆腐块”广告等等,
8、以免上当受骗。6.合同陷阱(不将承诺写入合同)(1)合同须合法 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支付工资和其它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2)合同内容要全面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签合同时将合同内容与相关的具体规定比对。对于试用期、培训、保险、福利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应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对合同文本要细推敲 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9、,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文存在模糊语言或有异议的词汇要及时更正。7、传销陷阱(1)国务院于2005发布了禁止传销条 例 在该条例第2条对传销做了具体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2)如何辨别传销?传销无商品,或者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了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自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
10、纳的费用;传销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对参加者承诺的利润回报远远高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违背了经济规律;这种组织的有效奖励方式来自于增加新会员及其投资,而非来自于销售真实的商品给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的人,它并没有实际买卖真是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其本质就是一种财富从下线流向该组织创办者的内部重分配。(三)其它侵权行为1.不签订劳动合同。2.约定不合法的条款,如几年内不准结婚、生子等。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情形时有发生。4.不为就业的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等。三、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一)劳动合
11、同法立法背景(二)大学生就业中涉及的相关概念(三)大学生就业中涉及的劳动合同法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2、事实劳动关系;3、试用期;4、辞职;5、经济补偿金;6、违约责任;7、劳务派遣;8、加班工资计算;9、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实施;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大检查,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加快;2005年底,劳动合同法送审稿出台,两大阵营形成;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共收到19万条意见,而此前备受关注的物权法也只不过收到1万多条意见,这在中国立法史上从未有过。庞大的数字背后,向来在中国讳深
12、莫测的劳资争议与矛盾开始浮出水面;2006年4月24日,上海美国商会20多位美资人力资源经理冲击劳动合同法研讨会现场,以撤资相威胁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28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其中山西黑煤窑事件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二)大学生就业中的相关概念 1、大学生就业的三方主体: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 2、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适用法律、主体、内容、适用人员、签订时间)毕业生办理派遣意向流程(以2009届毕业生为例)3、勤工俭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4、见习 见
13、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产物,由原国家教委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已经取消了计划经济体制,所有企业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质和享有行政级别。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也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因此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虚设。在我国现阶段,已经不实行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来的见习期制度已基本不适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通过市场招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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