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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际物流》课件模块六 国际物流结算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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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际物流 国际物流课件模块六 国际物流结算业务 国际 物流 课件 模块 结算 业务
    资源描述:

    1、模块六模块六 国际物流结算业务国际物流结算业务【内容提要】【内容提要】v 科学、安全、迅速地完成国际结算是国际物流的重要环节。本模块介绍了国际结算的定义,遵循的原则,支付工具,付款方式等内容;着重阐述了国际结算单证的缮制要领及国际结算的惯例,以及信用证和托收指示书的解读和风险防范,国际汇付等常识。【学习目标学习目标】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技能目标技能目标1.1.了解国际结算的含义和特点了解国际结算的含义和特点2.2.了解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和惯了解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和惯例例3.3.初知出口结算的风险及防范策初知出口结算的风险及防范策略略4.4.略知进口国际结算的运行略知进口国际结算的运行1.1.能够办

    2、理进口信用证开证业能够办理进口信用证开证业务,解读英文信用证务,解读英文信用证2.2.较清晰地理解出口业务托收较清晰地理解出口业务托收指示书的要求指示书的要求3.3.较准确地识别进,出口主要较准确地识别进,出口主要结算单据结算单据 【开篇案例】结算方式风险规避v 湖北三环国贸公司曾与武汉市个体外贸户合作出口啤酒到柬埔寨,计USD 20000.00,结算方式为D/P at 30 days sight(远期30天付款交单)。从中国出口与到柬埔寨的进口均由该个体户操作,在中国借用三环国贸公司的单据运行,即所谓“代理出口”;而在柬埔寨又以当地某公司的经营权进口。货从湖北发往广州口岸,海运至柬埔寨口岸金

    3、边。柬埔寨公司立即从银行取单报关。然而,柬埔寨方面却称,经柬方海关机构检验,该批啤酒大肠杆菌超标,不予进关,勒令退运。该个体户一边紧锣密鼓地斡旋通关,一边等待柬埔寨代收银行到期付款,因为结算单据早已被签收放出,而按照国际惯例,银行是不参与商业纠纷的,只能照章付款。30天的期限已到,与柬海关的协商未果,三环国贸转而通过国内托收行催促柬代收行付款。可是对方回复道,因为此单业务是30天付款交单,我们处理为D/A 30days(30日承兑交单,也是托收的一种方式。买方只要签字承兑,就可以取走单据提货;到付款期,付不付款,付多少钱,代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我方银行反复举证强调:“在我行的面函里非常清楚地

    4、申明,此单仅作为付款交单处理,只有当买方付款,才能放单。既然贵行已经放单,而30天期限已满,必须马上付款”。我方托收行还援引了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522”:“第七款 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注意,这里所说的“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是指,如果买方不付款,代收行僵持不放单(单据中含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可能造成弃货和拒付,这个责任不由代收行承担,但是整套单证仍然在银行之间掌握。我

    5、方托收行严词指出,既然现在,你行已经将单据放给买方了,“D/P 30 days”的意思是,“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单”。即,从代收行营业处收到单据起,满30日,向托收行付出款项。【开篇案例】但是,对于这种据理力争,柬埔寨代收行视若罔闻,只是重复道,“因为你行做成了D/P远期30天,我行处理成D/A 30天,况且,你们的货物还有问题,正在交涉”。不但这笔钱终究没有回来,还引发了柬埔寨公司的索赔大战。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D/P尽管已经存在成熟的国际结算惯例,但风险还是难免的。惯例不是法律,可以选择惯例,也可以选择例外,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呢?这需要全面的而强大的国际物流与国际商务实力来驾驭国

    6、际结算。资料来源:湖北三环国贸公司业务【开篇案例】模块六模块六 国际物流结算业务国际物流结算业务项目二:国际物流支付工具 项目一:国际结算概述项目三:国际物流主要付款方式 项目四:信用证结算业务项目一:国际结算概述v 国际结算作为国际物流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运用科学、迅速、安全的方法来完成国际间债权债务中的票据、单据和货币资金的收付。国际结算起源于国际贸易,最初的国际结算形式是现金结算。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际结算的具体形式随着整个社会政治、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形成各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能接受的结算工具和方式。一、国际结算的定义与原则v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的自然人、法人和政府

    7、机关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的清结。亦称国际清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是由于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联系而产生的,它包括贸易往来,资本和利润的转移,劳务的提供和偿付,国际交通、航运、保险费用的收支,侨汇、旅游、政府的对外事务活动等所引起的国际间货币收付行为。本模块的v 国际结算的原则是指,各种结算方式中具有稳定性、规律性的业务规定与措施,并为一系列特殊的结算程序与多边的结算关系确定的基本责任界限。明确各种结算方式的特定结算原则,有助于深入理解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业务细节。综观各种结算方式的结算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内容:1、资金清偿原则。任何结算方式均需明确它最终采取何种形式为资金的支付进行清

    8、偿了结。2、资金融通原则。不论何种结算方式均需明确它如何实行以及采取何种形式实行结算各方的资金融通。3、纠纷处理原则。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均难避免结算过程中的争议与纠纷,为此,一种结算方式的设计与实行,必然包括它本身对纠纷处理的基本要求。4、凭证传递原则。不同的结算方式适应不同的经贸往来需要,并有特定的结算程序,作为结算中的书面依据结算凭证的运作,必然有其特定的规范要求。掌握这些要求,明确其制定依据,才能有效地进行实际业务操作。一、国际结算的定义与原则项目二 国际物流支付工具v 国际结算的支付工具可以分为货币和票据。货币结算的程序简单,不需要太多单据。v 但是货币结算存在诸多不便和风险。随着社

    9、会的进步,票据成为一种更科学合理的支付工具。虽然票据结算的单证,比货币结算复杂得多,且因其必须遵守许多规则和惯例,因而更具安全性,目前国际物流中结算业务上采用票结算方式的占绝大多数。一、货币v 历史上的现金结算就是以货币为工具的支付方式。而如今,非洲大部分地区也还沿袭着现金结算方式,很多大型卖场都有这种广告性标识:“Cash and Carry”即付现装货。货币在国际结算中可作为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但是如前所述,在国际结算中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并不多见。因为以货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涉及到直接运送大量现金所引起的各种危险和不便,而且产生资金周转的缓慢。所以,现代国际物流中的货币结算是非主流

    10、的支付工具。二、票据v 票据(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依照票据法或国际惯例签发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即指汇票、本票及支票。在国际结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票据具有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一)顺汇汇票v1、顺汇汇票的含义v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指的是的顺汇汇票是指:票据和款项的流动的方向一致,都是流向收款人或持票人。v 汇票有

    11、3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awee)或付款人(payer)和收款人(payee)。2、顺汇 汇票的基本内容 国际上对于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汇票金额;出票日期和地点;收款人姓名和商号;付款地点;付款期限;付款人姓名和商号;出票人签字。参看模块九的单证样板(一)顺汇汇票v3、顺汇 汇票的种类v(1)按出票人(drawer)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ing bill)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出票人为银行,即为银行汇票;出票人为工商企业或个人,即为商业汇票。v(2)按有无附商业单据,

    12、可分为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汇票在使用过程中,如不附商业单据,即为光票;如附有商业单据,即为跟单汇票。v(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如果付款人见到汇票后立即付款,就称为即期汇票;如果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在一定期限或者特定日期付款,则是远期汇票。(一)顺汇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四种规定方式: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四种规定方式: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实训项目考核标准见(汇)票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出(汇)票后XX天付款

    13、(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issue)。提单日期后XX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指定日期(fixed date)。要注意上述-种情况下付款时间的不同,假如期限都为60天,那么,最早,其次,最迟,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提单日期最早,汇票日期不得早于提单日期,而见票日期是在国外收到汇票时的日期,从出票日期到见票需要一个邮程。值得注意的是,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顺汇汇票v 4、顺汇汇票的使用程序v 1)出票(issue)v 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

    14、及收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在出票时,对收款人(即汇票抬头)通常有三种写法:限制性抬头(Non-Negotiable),如Pay to xxx Co.only,限定了汇票的收款人,该汇票在市场上不能转让和流通。指示性抬头(Endorsable),如Pay to order 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 or xxx bank,该汇票通过持票人在背面签字(背书),即可转让给他人。在服装贸易结算中比较常用。持票人或来人抬头(Marketable),Pay to the bearer,该汇票无需持票人背书就可以转让给他人。(一)顺汇汇票(2

    15、)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如果是即期汇票,付款人应作出付款提示;如是远期汇票,先作出承兑提示,到期时再付款。(3)承兑(acceptance)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即期汇票不需要该程序。(4)付款(payment)受票人(付款人)对即期汇票在见票后立即履行支付责任或对已经承兑的汇票在到期时履行支付责任的行为。(5)背书(endorsement)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是指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

    16、交给受让人的行为。(一)顺汇汇票(6)贴现(discount)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他们将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持有人,这就叫贴现。(7)拒付(dishonor)拒付,也称退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受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8)追索(recource)当持票人遭到拒付

    17、就可向出票人或汇票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善意持有人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一直可追索到出票人。(一)顺汇汇票(二)逆汇汇票v 英国票据法早就规定,汇票是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命令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付出款额。这种汇票与前述顺汇汇票不一样,其票据和款项的流动方向相反。票据由出票人流向受票人,款项却由受票人流向出票人。例如,模块九中的信用证付款方式,受益人(收款人)就得开具这种汇票-Bill of Exchange,相当于一种“账单式收款汇票”,因为汇票有“命令之意”,所以,这实际上也是“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三)本票v 1、本票的定义 v 本票(promi

    18、ssory note)是指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v 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它属于顺汇票据,即,支付工具和款额流向一致。v 2、本票的必要项目 v 注明“本票”字样;v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v 确定的金额;v 收款人姓名和商号;v 出票日期;v 出票人签字。2.本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commercial note)和银行本票。(banking note)。企业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又因是银行信用,信用度较高所以较为常用。4、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

    19、)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2)本票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汇票票面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3)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要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要债务人;(4)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式两份或一套几(三)本票(四)支票v 1、支票的定义 v 支票(check or cheque)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签发支票是以存款者在银行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数额存款或事先同银行洽订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作为前提条件的

    20、。实际上,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2.支票的必要项目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姓名和商号;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字。(四)支票3、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向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将票款收入帐户。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必先有资金关系,付款人必须是银行,其用途是结算,支票是即期付款,流通期极短,不需要承兑手续。国际上还有一种划线支票,划线支票(CROSSED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一般支票可委托银行收款入账。而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

    21、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被人冒领时,还可能通银行代收的线过索追回票款。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四)支票(五)电汇单据v 电汇单据也属于票据类结算工具之一。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v 电汇是汇兑结算方式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交学等。项目三 国际物流主要付款方式一、出口汇付与托收(一)汇付 1、汇付

    22、业务概述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买方或进口方)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出口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其汇款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属于顺汇。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流程如下图所示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有三种:(1)电汇(TT)。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利用在途资金的时间短,所以电汇的费用比以下两种方式高一些。(

    23、一)汇付 电汇流程图如下所示汇款人(进口商)收款人(出口商)汇出行汇入行进出口合同委托付款电汇委托书解付汇款收款迅速费用较高(2)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即期汇票也称为本票。汇款人相当于从银行买入汇票,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银行)取款。(3)信汇(MT)。信汇和电汇的区别在于,汇出行向汇入行以航空邮件寄送付款委托,所以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欧洲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其他地区也很少办理这种汇付业务。

    24、(一)汇付(一)汇付2、汇付的应用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是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某一方。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一)汇付(一)汇付(二)托 收v1、托收的基本涵义 v 托收(Collection)是

    25、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remitting bank),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代理行或进口人指定的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一般遵守URC522-。托收业务流程如下所示委托人(出口)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申请托收/交单记单托收提示汇票及/或随附单证收款通知解付款项承税/付款赎单 2、托收的种类 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通常只有一张汇票,

    26、有时也跟随一张商业发票等几个单据。国际贸易中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二)托 收(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P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

    27、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D/P After Sight 也可以这样处理,即,银行可以先放单给进口人,但到期一定要付款,如果进口人到期拒付,托收行承担付款责任。还要注意,D/P远期既可以做成付款交单,也可以做成承兑交单。所以,托收时,一定要在银行的面函上注明,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承兑交单的远期D/P实际上就是D/A。如没有说明,便被认为是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一种是付

    28、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

    29、交单”的做法了,所以现已极少使用。(二)托 收(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承兑交单只有远期,一般为D/A 30 天,60天,90天等。承兑交单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可能银货两空;或到期后,买方少付款,银行都没有任何干预义务,纯属商业信用。因而,出口商对采用此种方式一是持严格控制的态度,二就是无可选择时而采取的无奈之下策。(二)托 收3、

    30、托收的使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如日本对于小额托收有时甚至不收取银行费用。托收对于买方来说,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托收是卖方给予买方一定优惠的一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但必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持慎重态度。国际物流实践中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并应着重考虑三个因素:商品市场行情,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即经营作风和财务状况,以及相适应的成交

    31、金额。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场行情。因为市价低落往往是造成经营作风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动因。市价坚挺的情况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处置货物也比较方便。我国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此外,托收方式还因地区国别不同,而风险各异。南美和东盟等一些国家,往往将D/P远期处理程D/A,根本不提托收统一规则522号URC 522。而美国又往往将D/A处理成D/P远期。而与发达国家做D/P一般都很安全,极少发生拒付现象。(二)托 收项目四 信用证结算业务v 一、信用证概述v 目前信用证当今国际物流中的一种主要

    32、结算方式 v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结算中。信用证业务一般遵循UCP600-。至于信用证的偿付事宜,一般遵守URR525-。一般而言,规范的信用证被拒付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其开证与撤证规则的严格性。(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v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

    33、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v信用证虽无定式,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v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v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v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v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v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v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

    34、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如,阿拉伯国家的信用证大都规定,不得委托以色列或与以色列合资,合作,或与以色列有任何关系的运输公司或运输工具,运输信用证列明的货物。v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二)信用证的特点v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v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v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并为对方所接受,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

    35、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2、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

    36、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二)信用证的特点3、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业务。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得凭单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是否存在,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

    37、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二)信用证的特点(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出口业务的一般程序v1、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的包括:v(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v(2)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出口人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有些被称为“离岸银行”。v(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

    38、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也可以是受益人指定的银行。v(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v(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果规定为“any bank by negotiation.”则可以是任何银行。v(1)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

    39、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v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涉及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四)信用证的种类v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其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为:v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Clean Draft)信用证v 这是从信用证项下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划分的。v(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

    40、单、邮包收据)。v(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两项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v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其要点是:第一,对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第三,对开证行开立

    41、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这种信用证只是对于那些不发到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对谁都要求其“保兑”,硬性要求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买方开具保兑信用证,会使对方产生被侮辱的感觉。(2)不保兑信用

    42、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出的信用证属于这一类,是一种金融信用很高的信用证,他的意思是,无需保兑。(四)信用证的种类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

    43、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当天即可收回货款。(四)信用证的种类(2)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

    44、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四)信用证的种类4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

    45、不可能转让信用证这是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这是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的。(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的解释,“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还指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别转让给多个受益人(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

    46、的转让限转一次。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我国有些出口商品由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由几个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可转让信用证,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四)信用证的种类(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如未注明,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四)信用证的种类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受

    47、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告失效。循环信用证主要是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四)信用证的种类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从而未用完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其货

    48、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补交,其金额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可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该批货物的支款权也相应取消,其金额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四)信用证的种类(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在该信用证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3种:第一,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

    49、。第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间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继续使用。第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四)信用证的种类6、背对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或Secondary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

    50、。这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信用证。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原证开证行与原开证人同新证毫无关联,原因在于新证开证人是原证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的开证行在对其受益人(供货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中间商)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同新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四)信用证的种类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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