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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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第七 课件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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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权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权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七节第七节 行政追偿行政追偿周某、潘某诉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政府侵犯人身权 并要求行政赔偿案【案情介绍】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镇管会系横溪镇政府委托的组织,其职责范围是对集镇道路、建筑物、市容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镇容镇貌进行管理。2000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潘某租用的运输
2、煤渣车辆途经横溪镇集镇时,被镇管员胡某、吴甲以该车抛撒、滴漏,污染路面为由,拦车收取保洁费,双方发生争执并推搡。下午5时许,得知该消息的潘某的父亲与其妻、兄、女儿、女婿等人先后租车赶至横溪镇集镇,在该镇十字路口处拦下即将下班的镇管员吴乙、夏某申辩交涉,双方发生口角并揪打。后横溪镇派出所干警接警赶到现场,平息了纠纷。吴乙、夏某对被对方殴打并撕坏衣服感到气愤,不听民警劝阻,与闻讯从家里赶来的胡某一起追寻已离开现场的潘家人员。当在集镇农贸市场处发现潘父时,胡某、吴乙即上去拳击潘父,致潘父当场倒地,经手术治疗无效,于2000年3月31日死亡。同年4月6日,在横溪镇派出所等单位的主持调解下,镇管会与受害
3、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受害者家属10.06万元。潘父的家属周某、潘某对该赔偿协议不予接受,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横溪镇政府镇管员殴打致死潘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6.68万元,生活抚养费16.08万元,医疗费1.885万元,误工费0.496万元,交通费0.3万元,合计35.441万元。【法律问题】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837842页。一、行政赔偿的含义一、行政赔偿的含义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
4、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二、行政赔偿的特征二、行政赔偿的特征n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n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n3、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n4、损害必须已经发生n5、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二、无过失责任原则二、无过失责任原则1、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指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5、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2、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一种基于结果的国家责任,它加重了国家的责任。三、违法责任原则 1、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该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标准,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3、国家赔偿法第条。一、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
6、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公民、法人和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违法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n()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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