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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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第七 课件 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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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张某诉上海市B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4月21日下午13时许,原告驾车出外找门面房,途经本市B区兴塔镇一十字路口时,碰见两个人,要求原告帮忙载一程,原告将他们带至目的地时遇上被告执法人员检查。原告并非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未收取车费,被告用诱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故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20080067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上海市B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辩称: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陈述(申辩)笔录,可以认定原告驾驶非本市车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了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其10 0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之规定,被告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的职权。关于执法程序,被告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经过内部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审批,
3、告知了原告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原告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法程序合法。关于事实认定,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原告从事了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从现场检查笔录和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来看,原告已与乘客约定好车资,无论原告是否已实际收取该约定的车资,均不影响对原告从事非法营运的定性。关于法律适用,被告认定原告之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14条第4款之规定,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决定
4、,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具有相应的证据作为依据,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问题思考】如何理解作为行政主体的被授权组织?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权是我国国家权力的行政权是我国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作为国家组织、管理和协调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的权力,是一种必须付诸实施的权力,它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而必须为具体的机关或组织所拥有和行使,从而由抽象的权力变成可实际操作的权力,这种由具体的机关或组由具体的机关或组织所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织所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就是行政职权。权就是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5、 行政职权作为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的权力,对它的拥有和行使必须予以严格限定严格限定。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行政主体直接拥有和行使直接拥有和行使,二是由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拥有和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使。行政职权是法定的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一切行政主体的组织 和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依法进行。我国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直接设定和授予,二是有权机关的依法授予。一、行政职权的含义一、行政职权的含义1、国家强
6、制性、国家强制性 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受其约束,不得抗拒或妨碍其行使职不得抗拒或妨碍其行使职权,权,否则,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依法负有协助行政主协助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义务,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职权的义务,拒绝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3、单方性、单方性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必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通常以命令命令服从服从关系为其处理与相对人关系时基本方式。2、不可处分性、不可处分性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仅要保护公民
7、个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定要求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对自己的行政职权任意处分。4、优益性、优益性 为了使国家、社会、集体和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能得到合法、适当和及时的保护,排除不必排除不必要的延误、干扰和妨害要的延误、干扰和妨害,就有必要赋予行政职权一种优益性。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与之相伴随的行政行政优益权优益权来体现的。二、行政职权的特征二、行政职权的特征(一)(一)固有职权和非固有职权固有职权和非固有职权 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固有职权与非固有职权的
8、主要区别主要区别1、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原有身份的关系不同原有身份的关系不同2、法律来源法律来源不尽相同3、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存续时间存续时间不尽一致(二)(二)羁束行政职权和裁量行羁束行政职权和裁量行 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的分类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的分类政职权政职权羁束行政职权是指内容与实施要求由法律严格规定,未给行政主体留有行使选择余地的行政职权。裁量行政职权是指内容和实施要求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为行政主体留有一定裁量空间一定裁量空间的行政职权。羁束行政职权和裁量行政职权的这种差别,不仅使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时所要受到的法律约束程度不同,也使行政主体
9、在不法行使职权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三、行政职权的类型三、行政职权的类型(一)(一)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判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等。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等。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规范制定权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措施,编制计划、规划和预算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权即通过赋予、限制或剥夺等方式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职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即依法要求相对人为
10、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职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措施实施权即依法采取人身约束措施、查封财产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行政措施的职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权即对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依法予以确认的职权。行政裁判权行政裁判权即调处、裁决行政纠纷和部分民事纠纷的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制裁权即依法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和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进行处分或处罚的职权。行政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即依法变更、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或损失进行补救的职权。三、行政职权的类型三、行政职权的类型二、行政职权的授予二、行政职权的授予 一、行政职权的设定一、行政职权的设定1、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
11、定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制定特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3、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4、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主体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1、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的活动2、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行政职权的活动3、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非固有职权的活动三、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三、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 行政职权的设定主要源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其中宪法和法律中的组织法是行政职权设
12、定的主要形式,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职权;行政职权设定从性质上讲属于国家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国家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2、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国家为“本职性”或“恒定性”行政主体创制“先天应有”行政职权的活动,因此,它实际上是国家以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机关创制固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授予是国家为“兼职性”或“临时性”行政主体赋予其先天本不应有、后天因特殊情况需要拥有的行政职权的活动,因此,它实际上是国家以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有权机关的决定向有关机关或组织赋予非固有行政职权。3、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行政职权的设定适用于以行使行政职权为
13、本职工作的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职权为本职工作的行政机关,赋予它们以固有行政职权,因而它导致的法律效果必然是产生职权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授予适用于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行使其本职工作以外的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赋予它们以非固有行政职权,因而它导致的法律效果必然是产生授权行政主体。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1、行政职权分配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分配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2、行政职权分配的客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客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权 行政职权分配是行政主体已经拥有行政职权以后,对于如何行使该行政职权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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