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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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按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市建建201730号)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2、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工作。市建设局
3、委托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企业应通过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将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录入上报。第七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4、其专项方案可由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第八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 )、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计算书、相关施工图及节点详图。(六)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监测监控措施等。(七)方案编制、审核人员名单及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情况。(八)工程项目部相关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5、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企业编制的,还应需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通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方能报监理企业。工程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第十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
6、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企业分管质量或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工程施工负责人等。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分管质量或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相应人员(下同)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第十一条 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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