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作工程管理细则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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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合作工程管理细则联营合作工程管理细则1. 总则1.1为规范联营合作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合作队伍(以下简称联营合作方)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2 原则1.2.1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1.2.2 加强风险防范的原则;1.2.3 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1.2.4 资源共享,利益双赢的原则。2. 适用范围2.1 本细则所称联营合作方是指与我公司联营合作的法人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企业自然人。2.2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公司范围内所有联营合作工程的管理。3. 联营合作的形式:a、专业分包;b、劳务分包;c、扩大
2、劳务分包;d、内部承包。3.1二级单位承建的项目,由市场部界定和区别是联营合作项目还是自行承揽项目,不得将自揽项目混淆为联营合作项目,以此计算应上缴建设公司的结算利润金额,或等同于联营合作方进行管理。3.2内部承包模式中,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吸纳社会人员以协助完成本项目,则必须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模式的劳动合同,并到建设公司离退休管理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方可承接项目内相关工作。(具体流程依照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离退休管理部相关文件)4. 联营合作方缴纳固定利润的方法4.1按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比例缴纳固定利润。 以单项合同为
3、基数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2.5%;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2%;800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1.5%2%;1.5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缴纳固定利润1%-1.5%。 以年度累计完成营业收入为基数的,按如下规定执行:全年累计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按2.5%上交;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2%上交;1亿元至1.5亿元的按1.5%上交,1.5亿元以上按1%上交。注:如果第条与第条发生冲突时,按第一条执行。 除工程承包公司外的其他二级单位管理联营合作方及项目的管理费用由建设公司向
4、二级单位返还收取固定利润的20%。4.2本企业职工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年度营业收入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年一次性向公司缴纳固定利润12.5万元;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缴纳固定利润2%;2000万元以上报主管领导确定收取数额。4.3 应交固定利润低于5万元的,签订合同时一次交缴清,工程竣工后依据最终结算值多退少补。4.4 联营合作方缴纳固定利润低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建设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5. 联营初始阶段的管理办法5.1为规避联营合作工程管理的风险,建设公司实行管理主体风险抵押制,凡拟开发联营合作项目或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的管理主体,其主体班子成员按年计划完成
5、联营合作任务的1在年初缴纳风险抵押金。管理主体可视情况向联营合作队伍或承包型分支机构收取年度风险抵押金。5.2企业职工(自然人)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的条件:5.2.1具备良好的资信,拥有与承包型分支机构相匹配的经济实力,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和能力。5.2.2具备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及公关外交能力,拥有良好的社会人脉资源。5.2.3响应本文件中对联营合作方除资质外的全部要求。5.2.4职工个人申请,所属二级单位同意并进行审核通过,报建设公司批准(职工个人拟成立承包型分支机构申请审批表附后)。5.3联营合作方的考察和选择5.3.1联营合作考察领导组组长:黄国保副组长:刘志峰成员:赵日辉 董硕 主责
6、单位负责人5.3.2各二级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开发选择联营合作方。联营合作方及项目管理归口于合作主体。为规范操作,原则上合同总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社会联营合作项目归口工程承包公司以外的二级单位管理,工程承包公司不承接合同总价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社会联营合作项目。5.3.2 对有合作意向的联营合作方,主责单位应对其办公地点、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金、企业性质、设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业绩、近几年营业收入、财务状况、信誉等进行考察。考察完毕后,填写联营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1),联营单位考察评审表(附件2),对联营合作方作出合格(不合格)的评
7、审,并上报联营合作考查领导组审核、批准,以决定是否联营合作。5.3.3 合作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时,不仅要查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且要注意审查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超过经营年限,同时查看其是否通过年检。5.3.4经营资格适应性审查对方的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形式,防止对方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5.4 审查联营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原件,同时三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5.5 招投标期间的管理5.5.1与评审合格的联营合作方签订投标合作协议书(附件3)。5.5.2 对拟投标项目进行考察,填写拟投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评审表(附件4),根据考察情
8、况决定是否参与招投标。5.5.3 投标报价的审核确认投标报价由联营合作方自行编制,但需经建设公司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对降价幅度过大,低于成本价的工程项目不予联营合作。5.5.4 公司相关证件的使用联营合作方在投标期间所需企业相关证件和资料由公司专人负责保管,可以提供仅限于联系工程的资质复印件。5.5.5 保证金的缴纳投标保证金由联营合作方自行缴纳,履约保证金由联营合作方汇入建设公司账户,由公司代为缴纳。5.5.6 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及评审5.5.6.1 合同谈判由联营合作方自行负责,如联营合作方提出要求,建设公司可以派出专业人员予以协助。合同评审按建设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合格并经建设公司主
9、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签字盖章。5.5.6.2总合同审批(包括标前审批)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一旦通过审批,则视为乙方同意履行总合同全部内容和标前承诺并接受相关条约的约束,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5.6 投标费用5.6.1 投标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中标,均由联营合作方承担。5.6.2 对联营合作方自行要求公司组织编制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按建设公司标准收取,联营合作方在委托时缴纳。5.6.3 联营合作方在投标经营活动期间,若需聘请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时,按200元/天300元/天标准支付劳务费。5.6.4 公司若需对联营合作方进行考察,由联营合作方负责安排接待并
10、承担考察期间发生的费用。5.6.5 若业主提出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和考察项目,接待费用和考察费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5.7 分包合同、承包协议的签订公司与联营合作方签订的分包及承包协议一律按建设公司合同范本执行,经工程承包公司内部评审程序评审合格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双方签字盖章。二级单位与联营合作方签订的分包及承包协议同样按建设公司合同范本执行,经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评审合格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双方签字盖章。(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参照冶工字2011第155号文件附件一、二。对于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含材料委托采购),除了采用上述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外,还需签
11、订材料委托采购协议,详见附件11,工程承包协议详见附件10)。5.8对于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针对指定的分包内容与分包方签订相应的分包合同或承包协议。6、成立联营合作项目部的流程6.1由二级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提出成立项目部申请报告,报告中可对聘用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基本情况提出建议和说明,报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6.2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报告审核后,起草关于XXX公司成立XXX项目部的批复文件。6.3建设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市场部、工程项目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室进行会签,报相关领导审批。6.5项目部组建人员名单由各分公司人力资源科备案存档。7. 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7.1、监督、
12、检查联营合作方项目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合同履约、业主满意度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公司各项制度执行情况。7.2、监督、检查联营合作方在工程项目上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对员工进行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联营合作方必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7.3、监督、检查联营合作方施工所需的标准、规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编制。各项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消除质量缺陷,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确保项目质量目标和合同工期的实现。7.4、监督、检查
13、项目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联营合作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材料款、租赁费等费用的支付。联营合作方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农民工工资风险抵押金,杜绝法律纠纷。7.5、监督、检查联营合作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报表及工程预、结(决算)的核实、收集、上报工作要求准确、及时。7.6、建立巡查制度。对联营合作方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发现联营合作方出现违约情况,按照公司联营单位履约情况评审、业务考核办法规定做出处理。8. 公司的权利、职责和义务8.1财务管理8.1.1银行结算账户:公司不给联营合作方设立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业主拨付的工程款一律纳入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进行统一管理。8.
14、1.2工程款拨付:对工程承包公司或二级单位所属的联营合作单位或个人的回款,在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到帐后,由联营合作方提出付款申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交财务部。财务部扣除应上交款项后,将余款直接拨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对其回款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一律不返现金,不执行公司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返回和贴现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用银行承兑汇票上交公司款项的,加收4%贴现利息。8.1.3税款缴纳:公司财务对联营合作方的税款缴纳负有监管权利,定期向联营合作方索取营业税、其他税费的发票及完税证明,若联营合作方不能提供营业税、其他税费的发票及完税证明,则由公司财务按照国
15、家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进行扣除。8.1.4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部门对联营项目的资金流向及联营合作方与业主的工程款往来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但不得干预联营合作方的合法经营(见财务部下发的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8.1.5垫资项目:对全额或大额垫资项目,合同签订前,联营合作方必须将拟投入的垫资款存入公司账户,施工时公司按工程需要拨付。8.2 印章的管理8.2.1 公司印章由公司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使用,严格执行印鉴使用登记制度。8.2.2 联营项目一般只刻制“技术专用章”,经公司批准刻制的“项目专用章”,由公司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只能用于与业主、监理和设计院的业务往来联系,不得用
16、于采购物资、租赁、签订劳务合同等对外业务。(参照总经理办公室下发的项目印鉴管理办法)8.3 负责办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提供投标所需的企业各类相关证件及资料,并委托专人保管。8.4 积极配合联营合作方,为投标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时办理投标所需的各种手续,为业主考察工程项目提供对象。8.5 协助联营合作方的投标活动及合同谈判工作,联营合作方要求时可以派出投标项目经理及相关技术人员。8.6 公司认为有必要或联营合作方有要求时,可以委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对联营合作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现场监督管理职能,工资待遇双方协商。8.7 若发现联营合作方存在拖欠工资、材料款、租赁费等行为,公司有
17、权在工程款中扣除,代为支付。8.8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公司派驻人员要按公司规章制度负责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联营合作方的施工和经营活动,对联营合作方使用公司资质、印章要实行备案、可追踪和专人保管负责制度,防止联营合作方签订对公司不利的各种合同,防止联营合作方藏匿转移资金及拖欠其债权人款项的情况发生。9. 联营合作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9.1 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9.2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9.3 严格执行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确保在项目上有效运行。9.4 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18、,负有对建设单位合同和联营协议履约的责任和义务。9.5 负责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并按公司规定做好各种施工技术质量等有关记录和交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资料报公司存档。9.6 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缴纳各种税费(含五险一金),并将营业税、其他税费的发票及完税证明及时上报公司财务。9.7 不得将工程转包。9.8 自行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工程所需的保证金、资金等全部自行解决。9.9 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和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全额自行负担,保修期满继续承担国家规定的质量终身责任。9.10 承担
19、双方为合作项目服务的所有费用9.11 按公司规定及时向公司上报月施工进度统计表、劳务工资发放表、质量安全报表、材料领耗库存报表、财务报表。9.12 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担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损失。9.13 劳务用工要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所选用的必须是经注册的资质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劳务队伍。9.14 承担与其它协作方之间发生的货款纠纷,租赁纠纷,劳务纠纷等及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9.15 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签订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附件5:施工安全责任书9.16 严格遵守国家及各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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