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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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责任 清单 参考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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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表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起草有关交通运输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参与制定全市地方公路管理有关规章、标准、办法负责拟订全市道路运输行业政策和改革方案,起草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水路运输、港口、航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发展方案及行业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水路运输、港口、航道方面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2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
2、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负责拟订全市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县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规划、站场规划建设拟订全市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承担港口、航道、便民码头规划计划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水路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地方公路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负责计划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地方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的拨付编制地方公路年度计划,对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负责全市地方公路相关统计资料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组织交通流量的观测调查3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的
3、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负责公路、码头、农村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预算、工程可行性报告及前期其它工作的初审和报批等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拟订全市航道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航道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职责权限对航道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河流各枢纽船闸通航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港口岸线和引航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负责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4负责全市县乡公路和全市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负责全市县乡公路路政、航道行政和道路运政管理;负责交通
4、运输通讯、导航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公路养护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地方公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指导并督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控制、管理公路两侧建筑制区,依法清除控制区违章建筑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地方公路的绿化、大中修工程、危桥加固工程、水毁抢修恢复工程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方公路清洁行动及路况普查、检测工作指导地方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按权限协助做好航道、航标、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开放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5协同有关部门规划、管理公路沿线开发区的建设设施,规范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
5、术和工程质量工作负责研究和编制全市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析汇总全市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跟踪检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协调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平衡、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协调邻市间港口行业管理关系的有关事宜配合开展与通航有关的河流综合开发、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管理有关的事宜6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组织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相关业务行业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制订县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规划、站场规划建设负责道路春运组织协调及客运行政审批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质量
6、信誉考核、客运班线的经营信誉考核及其续营协助开展客运节能减排工作,处理涉及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开展燃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上报负责城市客运的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城市客运服务质量投诉及维稳和信访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处理涉及货运服务质量投诉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工作负责水路运输
7、检查站的管理,组织实施便民码头建设、乡镇客圩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负责港口的行政管理及港口经营许可工作维护港口经营市场公平、竞争、有序的发展负责港口岸线和引航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港口资产经营情况的监管负责船舶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船舶建造、更新、维修工作负责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工作7指导交通行业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指导交通行业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维护道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8负责道路运输(含出租汽车运输、汽车租赁业和城市公交车行业)、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
8、汽车维修市场、机动车辆检测站、汽车驾驶学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下级运管机构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和服务监督卡的落实协助做好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燃油补贴的统计、申报、发放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监督检查管理、许可事前监督及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和科技信息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维修企业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和依法进行维修质量纠纷的调处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认定和学员计时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开展全
9、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教练员新知识、新技能和职业道德再教育工作,组织或会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初次核发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换发、补发及变更9负责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10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受业主的委托、负责324国道境内段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受业主的委托、负
10、责324国道境内段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11指导本市交通运输系统的精神文明、职工队伍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宣传、协调和处理信访、行业稳定等工作负责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航政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执法培训、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法制教育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12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行业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13负责全市公路、道路运输、港口
11、航道行政执法(含治理公路超限)工作。负责全市县乡公路路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道路客运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道路客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城市客运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开展城市客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水运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后续处理工作14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无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备注无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
12、各县(市、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
13、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各县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
14、工作人员进行。 市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对通过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县区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市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市级部门对各县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
15、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各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
16、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二) 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行使的权力事项,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局行政职权的相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针对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委托事项范围、权限;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
17、设其他条件;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局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
18、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
19、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局有关业务科室、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 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1、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
20、出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
21、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具体内容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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