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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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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交通运输 责任 清单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交通运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负责交通行政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和年

    2、度计划,经审批后监督实施。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拟订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其他发展规划、计划。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4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承担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引导工作。5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与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负责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

    3、秩序。承担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公路、水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备案。协调全县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国省道、县乡道项目的报批工作。参与拟订建造、改造渡船码头、建桥撤渡计划,水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由县海事处具体实施负责水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工作。由县公路局具体实施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治限治超工作。承担抓好汽车渡口、渡船的维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普查、统计及交通流量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设计、建立、质量

    4、与安全进行监督。由县交通质安所具体实施负责全县交通建设重点工程质量鉴定,参与监督项目的竣工验收。承担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仲裁质量争端。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6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贯彻执行上级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负责全县道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各项业务工作。县交管所具体实施负

    5、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教育。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承担道路运输执法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7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意见。负责编制全县公路、水路固定投资规模和方向,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对涉及交通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提出建议意见,经审议后贯彻落实。8指导全县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指导全县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公路局具体实施。承担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及其他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及

    6、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承担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9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应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应急客货运输。参与涉及交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由县交管所具体实施。10负责交通从业人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组织道路从业人员、水路从业人员和交通建设领域从

    7、业人员培训,负责道路从业人员、水路从业人员和交通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管理。由县交管所、县海事处、县交通质安所具体实施11制订地方性交通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制订地方性交通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经审议通过后监督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开发,开展交通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12组织协调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交通战备建设规划、战时交通运输保障计划。监督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13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事项相关依据备注1校车安

    8、全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县乡道路)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3、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

    9、0136号)。县公路局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国省道路)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

    10、,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道路安全事故调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分析和调查,以及路损理赔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县交警大队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并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县安监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3农

    11、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招投标行业管理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县发改局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4物流市场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29号)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县经信局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县商务局负责物流配送、

    12、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5危险化学品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县食药工质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

    13、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县卫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6河道采砂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监督下级航道管理部门对河道范围内采砂实施许可;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1、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河道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14、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矿产资源法;7、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文件)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6号)县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县国土局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7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公路安全生

    15、产行业监管。指导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路经营企业做好经营性公路设施的隐患治理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省实施办法;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7、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8、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县安监局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16、负责辖区内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县住建局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县公安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8建设工程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水路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县消防大队会同县住建局组织对全县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

    17、评审,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组织对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查、服务、指导。县住建局对县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县水利局负责对有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9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

    18、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国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县住建局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

    19、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县水利局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县卫计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负责做好药品供应。县商务局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10重点车辆动态监管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

    20、第5号)县公安局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上牌查验和定期检验范围;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县安监局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11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县公安局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对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违

    22、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县经信局对本县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县食药工质局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

    23、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为加强对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受委托行使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行政职权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1.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6.有无违反

    24、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县交通运输局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4.对行政权力

    25、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县交通运输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县交通运输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县交通运输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县交通运输局的有关业

    26、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县交通运输局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五、监督检查措施县交通运输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六、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一)受委托单位的工作

    27、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属地

    28、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各二级机构(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下同)的指导、监督;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

    29、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交通运输局机关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三)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监督检查的

    30、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系统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加强对二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二)各二级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

    31、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法监察的机构名称和作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

    32、,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33、,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形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4、(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5、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2、履约情况;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1

    36、、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

    37、根据工期安排,也可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通知书。(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

    38、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

    39、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 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对下属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州及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

    40、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6个单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

    41、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三、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2、发现有

    42、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制度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维护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程序规范、质量和安全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行业监管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交通建设工程(农村公路及渡口),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

    43、、监理、建设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参建单位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从业单位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填报等情况;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 (5)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6)监督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交通建设项目监管事项: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

    44、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实施监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审核工作; (6) 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 (7)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组

    45、织交通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分组对全县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以检查情况各组反馈、通报整改形式,检查面不小于60%。 2、日常检查:交通建设管理技术组团在季度大检查的基础上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面不小于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3、检查结果由局召开反馈会议并印发检查通报,由交通运输局出具监督整改意见并备案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根据情况由县交通质安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采取补救、纠错等措施,并按规定可给视情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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