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二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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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目目 录录第一节萨维尼:作为第一节萨维尼:作为“民族精神民族精神”的法律的法律 第二节埃利希:第二节埃利希:“活的法律活的法律”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 第四节韦伯:现代法律的理性化第四节韦伯:现代法律的理性化 第五节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法律与秩序第五节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法律与秩序 第六节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第六节霍贝尔:原始人的法 第七节庞德:社会学法学第七节庞德:社会学法学o 作为社会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社会学形成于古典社会学时期。o 其中埃米尔涂尔干和马克斯韦伯的贡献尤为突出,具有奠基性的地位。o 此外,
2、诸如斯宾塞、萨姆纳、齐美尔 以及滕尼斯 等早期社会学家虽然对法律的演化做了开创性讨论。早期法律社会学早期法律社会学o 孟德斯鸠开创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传统。o 雷蒙阿隆认为孟德斯鸠是一个作家,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此外还有人认为他是一个法律社会学、法史学家等。代表作是论论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在法律社会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1)把法律的研究放在整个社会之中。这是他具有法律社会学开创之称的来源。对三种政体产生和适用从地理,主要的从气候和土壤两个方面分析;还有社会因素中的贸易、货币等进行分析;此外还对人口和宗教等方面进行分析。他认为:“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那就是:气候、宗教、施政的准则、先
3、例、习俗、礼仪等,由此形成一个总的精神”。(2)把实际存在的东西与它的价值、制度的内涵与决定一个良好的、合乎愿望的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考察。如对不同政体进行分析,认为共和政体取决于道德,也就是说共和政体中主要是个体对法律的尊重、个人对集体的忠诚;君主政体取决于荣誉;专制政体取决于恐惧。(3)注意到理性的普遍性和历史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第一节萨维尼:作为“民族精神”的法律o 萨维尼是德国法学家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o 法律与民族精神,认为法律不是他创,而是被发现。o 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于习惯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于习惯。各个民族都有一套传统和习惯,并通过不断地使用这些传统和习惯,使其逐渐地变成法
4、律规则。o 换言之,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早期不成文的习惯性规范向成文化法典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过程是由政治力量推动的,即法律的成文化本身是“政治力量的一部分”,而这种转变的后果是民族精神的衰落。o 萨维尼关于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这一命题所要揭示的是,法律并不是对普遍理性的反映,而是对民族对民族文化和民族特性的展示,因此法律是历史的特殊产物,文化和民族特性的展示,因此法律是历史的特殊产物,其形式和内容是不断变迁的其形式和内容是不断变迁的,因而我们只有将法律置于其得以产生的社会场域和背景之中进行观察和解释,方能抓住其本质和内涵。o 鉴于此,萨维尼非常注重考察法律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之间的特
5、殊关系。法律的进化史o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o 法律是一种历史发展的产物,不是什么客观理性,即不是自然法。如他认为法律自发发展上是:地美士第(一种法律的理念)到习惯法,最后到达法典。法律在人为改进上经历了:法律拟制(收养拟制)、衡平和立法。法律发展的模式上是:从身份到契约。庞德认为古代法是“知识渊博的法律人所必须掌握的最低限度的一般知识。当然,它们也是研究历史法理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第二节埃利希:“活的法律”o 埃利希:(Eugen Ehrlich,19861922年),奥地利人,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191
6、3年)和法律逻辑(1919年)。法律社会学的开创者。首次提出“法律社会学”术语。a)法的概念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本身,或者是“联合的内在秩序”,是社会团体、社会生活演变的一个组织部分,是社会性团体中通行规范的一种。这样它把法的认识和界定完成社会化。b)“活法”(living law)理论,用于区别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s)。他认为法律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称为国家法;一种是“社会秩序”本身,称为“活法”。“活法”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替代各种社会团体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社会一般成员之间的行动规则。它并不存在于制定法法典的条文中,而是存在于各种民间的契约及团体的章程中。c)
7、法律的“自由发展”理论 由于“活法”是如此重要,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应在审判中根据自己的直觉和情感因素,以及正义和衡平的要求去发现法律。埃希利的法学理论摆脱了“纯粹”的法律规范分析的法学范畴,摆脱了从社会的某一方面研究法律的局限性,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活,分析的主要对象不再是法律文献和法律原则,而是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哈耶克哈耶克 的阐述:的阐述:他说:“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随着智识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为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又渐渐发展成为更为抽象的且更具一般性的陈述。它就如同社会生活
8、赖以为基础的语言、货币或大多数习俗及惯例一样,几不可能是任何个人心智的发明所致。”昂格尔昂格尔 的观点:的观点:他说:“千年以来,人们一直地把自然界和社会看作是一种不依赖于人类意志的,即使不是自我产生也是自我生存的神圣秩序的表现。只要上述这种意识还占优势,社会秩序就不会被看作是可以创造或重新建立的,甚至有时可以废黜的东西。只是在相对最近的历史罗盘中,一种真正不同的存在和意识模式才得以出现。人们发现而且不得不创造秩序而不是仅仅接受现成的东西,这种发现鼓舞了新认识的形成。”“人类早在能够陈述这些规则之前,就已经能够普遍地按这种意义上的抽象规则行事了,甚至当他们具有了有意识抽象的能力的时候,他们有意
9、识的思维和行动仍可能受着大量这类抽象规则的指导。”行动中的法o 培根曾在论司法中指出:“把界石挪动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对于田地产业错判误断的时候,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o 霍姆斯:著名的格言,就是“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o 卢埃林认为:“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论,法律或者是:(1)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已作出的判决;或者是(2)大概的法律,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o“探讨这种潜在的、活的法律,它不是命令性规则的法律也不是官僚性的政策,而是人类相互作用的基本法典
10、,一直就是法学家艺术的主要内容,而无论在哪里,法学家们都在用深刻的见识和丰富的技巧在从事着这种艺术。”o 无论是伊斯兰教学者、罗马的法学家、英格兰的普通法律师,他们的共识就是:“法律,与其说主要由法官和君主制定,不如说是由社会生活自身所提供的。”第三节涂尔干:法律与社会团结o 杜克凯姆(涂尔干)(Durkheim,1858-1917):o 代表著: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年)、论自杀。o 认为社会分工不是导致社会变态的原因,为此他认为一个社会在分工的整合上有二种方式:一种是机械整合一种是机械整合,主要是在前工业社会前工业社会,那里人们主要是通血缘、地域、亲属等进行整合;二是有机整合,有机整合,
11、在工业社会工业社会中,社会分工导致了社会整合,因为分工让个人越来越独立,却同时越来越相互依靠。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分工加强了社会团结的程度,不同分工往程度,社会团结水平也不一样。他认为机械整合比有机整合的统一性低。o 他指出法律在两种类型的社会整合的作用是不一样的,但都离不开法律,反过来,不同的整合类型中法律的形式、作用也不一样。在机械整合中,法律主要是在刑事法律领域,他称为压制性法在其他领域主要通过习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约束;在有机整合中,法律的量增多,法律不仅在刑法,还有民事、行政、商业、诉讼、宪法等,他称为恢复性法律。总之,他认为社会分工导致个人间的相互依赖加强,创造一种更加的社会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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