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二版第十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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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 社会学 教程 第二 课件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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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法律的实践逻辑与运行效果法律的实践逻辑与运行效果目目 录录第一节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践逻辑第一节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践逻辑第二节法律实效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法律实效的概念与分类第三节法律实效的影响因素第三节法律实效的影响因素第一节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践逻辑o 形式逻辑分析和实践逻辑分析是探讨法律的两种不同视角:前者注重分析法律文本分析法律文本的内在关系,追求法条之间的逻辑严密性;后者则注重分析法律实践分析法律实践的过程,探讨法条在现实社会中与各种因素之间的复杂关系。o 法社会学的一个基本传统就是从法律的外在法律的外在视角视角出发,探讨法律的实践逻辑。一、法律的形式逻辑o 法律的形式逻辑
2、,是指法律系统内部各组成部分,以及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o 法律的形式逻辑分析范式将法律看成一个完全自给自足、内在自洽的逻辑体系,其发展只有通过其“内在的动力”才可以理解;法律的适用也只是法条与事实之间的一一对应,而且这种一一对应过程也有一套程序来保证其严格实施。o 这种分析范式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内在视角,其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o()以理性人为基本假设,认为不仅有一个根据人的理性设计出来的万能的、完美的法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律也能够被逻辑地对应于具体案件。o()法律是高度自治和完全独立的,其运行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扰。o作为法理学的经典分析范式,这种分析视角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且
3、对于法制建设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o首先,人的理性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制定出逻辑上天衣无缝的法律。而且,相对于社会现实,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的。o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能在真空中运行。法律不是一套纯粹形式的、孤立的规则体系,而是由活生生的、具有情感和自身利益的人来运作的。而且,法律也只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个子系统,其总是要受社会有机体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子系统的影响。o最后,正因为法律总是与具体的社会环境相关联的,所以不同社会中法律之间的通约性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地方性的一面。二、实践社会学的视角o “实践的逻辑”这一概念是实践社会学的倡导者、法国社会学家布迪
4、厄提出的。o 布迪厄反对传统理论对普通逻辑的一般推崇也反对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在超时空论述永恒的逻辑,并没有彻底否认逻辑的存在。他认为实践的逻辑不是普遍或无条件的,而是在一些实践活动中发现的共同性。o 布迪厄论述的实践是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实践,当他直面各种婚姻行为、交往行为和市场行为,他感到既不像非理性主义者那样把实践解释为完全有本能支配的反逻辑过程,也不能像黑格尔、马克思和亚当斯密等人那样把实践解释为完全的合逻辑过程,他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实践的模糊逻辑”解释。o 以婚姻行为(策略)为例 以布迪厄在自己的家乡贝亚恩地区所做实地考察而形成的,在他看来:婚姻的目的一方面在以维系劳动力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则
5、是为了确保家族各类资本的保值甚至增值。于是婚姻策略构成一切策略的核心,围绕“门当户对”以及“男子优先于女子”、“长子优先于次子”的原则和“赠资”方式展开的以遵守、违背、变通为具体形式的策略的构建及其延伸,将婚姻策略、继承策略、生育策略、教育策略等等组合成为一个策略系统。o 实践逻辑的基础惯习(习性)惯习:就是知觉、评价和行动的分类图式构成的系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可以置换 它来自于社会制度,又寄居于生物性的个体里。惯习既不是单纯的意识活动,也不是离开人的意识的纯粹外在客观性,而是意识与身体的直接统一。三、法律的实践逻辑o 强调对注重实践运作中的法律而不是书本上的规则,一直是法社会学的一个经典
6、传统,以至于有学者直接将法社会学定义为“以研究法律的施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o 埃利希的“活法”理论o 物卢埃林的“纸面规则”和“现实规则”o 庞德提出的“有法司法”和“无形司法”的概念o 布莱克区分的“案件的法律结构”和“案件的社会结构”第二节法律实效的概念与分类o 一、法律实效的含义一、法律实效的含义o 法律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o 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因此,法律实效实质上已经不是法律自己的内在属性,而是法律效力的社会延伸。o 首先,法律实
7、效是指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是法律实施的结果,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活动来实现。o 其次,法律实效所反映的只是法律实施的实际结果,它并不必须表明法律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性质。o 再次,从法律实效实现的实际过程的微观角度来看,它表现为现实社会中有关主体自觉活动的结果。“法律实效”的特征第一,法律实效是实然的事实。第二,法律实效不仅包括法律被实行的状态和程度,也包括法律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第三,法律实效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所谓有条件,是指法律实效总是与具体的社会环境相联系的;所谓有限度,是指法律实效作为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达到的结果状态,是有一定的量的规定性的。二、法律实效与相关概念辨析o(一)
8、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一)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o 法律实施 是指通过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的过程和活动。o 狭义的法律实施则是指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执法、检察、监督、司法活动。o 广义的法律实施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执行机关执行法律和一般公民遵守法律。o 法律实施和法律实效的区别在于:法律实效侧重的是结果,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而法律实施侧重的是行动,即人们实际施行法律的过程或活动。二者都属于法律的运行环节,它们从不同的侧面体现了抽象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化实践。o 法律实施和法律实效的联系在于:法律实施是法律实效的基本前提,也是法
9、律取得实效的途径和手段,没有法律实施,法律实效就无从谈起。法律实效是衡量和判定法律实施状况和效果的参照和工具,没有法律实效,就无法评判法律实施的程度。(二)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二)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o(一)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区别(一)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区别o 法律效力就是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对什么o 第一,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而法律实效是指法律的实际实施结果,属于“实然”的范畴。o 第二,法律效力主要依赖法律的形式有效性,而法律实效主要依赖有关主体的自觉活动。o 第三,对同一法律而言,其法律效力是一定的,而其法律实效是一个变量。o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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