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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省免疫规划主要技术规范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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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免疫 规划 主要 技术规范 课件
    资源描述:

    1、某省免疫规划主要技术规范主要内容p 制订背景、相关要求p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p 河南省免疫规划督导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制订背景p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出台之后。p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之后p 免疫规划实施、预防接种管理、资料收集、督导评价等存在各种问题。p 组织专家制订、征求意见p 下发相关文件进行实施制订依据p 传染病防治法p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 疫苗储存与运输管理规范p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主要内容p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p 河南省免疫规划疫苗、注射器管理规范(试行)p 河南省免疫规划资料管理规范(试行)p 河南省免疫规划督

    2、导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相关工作要求p 提高认识,规范管理p 深刻领会,落实措施p 逐级培训,整体提高p 统一标准,统一时限,整体推进p 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包括十三章四十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章 预防接种单位设置第四章 预防接种单位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章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第六章 预防接种单位人员配置第七章 预防接种单位制度与公示 第八章 疫苗和注射器管理第九章 预防接种实施第十章 资料管理第十一章 健康教育和宣传第十二章 流动儿童管理第十三章附则预防接种单位的定义第一章 总则l第

    3、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l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 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p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p 具

    4、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p 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注解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p代码代码 诊疗科目诊疗科目p 预防保健科 p 全科医疗科 p 内科 p 呼吸内科专业 p 消化内科专业 p p代码 诊疗科目 注释 p p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p p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p 诊疗业务和家庭医疗业务的均属此科目,p 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业务。注解二 执业助理医师p 医生执业群体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5、和乡村医生组成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n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注解三 乡村医生 p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n 适用范围为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n“村医疗卫生机构”,一般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n 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1970年

    6、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 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l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l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l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l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二)l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l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7、;l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l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三)l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l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级防保组织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协助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免疫规划工作;l不承担常规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应重点配合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免疫规划目标儿童调查、接种通知、疫苗预防接种情况核对等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第三章 预防接种单位设置第五条:预防接种单位

    8、的认定与许可l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l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或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未实施门诊化接种的乡镇,每个行政村指定1所接种单位。区域范围较大或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数量;第五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l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村级预防接种点和临时接种点;具备条件的医院产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产科接种点;l各级疾控中心设立的预

    9、防接种门诊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须与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第五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l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l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l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第六条:责任区域划分l划分原则: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按照以居住地划分的原

    10、则,城市(城镇)按行政区划与街道相结合的方法、农村按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划定,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第七条:责任区域公示l预防接种单位必须绘制责任区域示意图,责任区域的范围清晰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并在预防接种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四章 预防接种单位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分类l预防接种单位分为四类: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点产科接种点临时接种点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分类l预防接种门诊:包括城市(城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接种单位,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大型厂(矿)、大中专院校等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接种单位,以及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

    11、接种的接种单位。l村级接种点:指农村地区覆盖1个或几个村级单位的固定预防接种点,按月进行预防接种。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分类l产科接种点:指承担本机构所接生新生儿的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的医疗机构。l临时接种点:指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第九条: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级管理l预防接种门诊实行分级管理。按不同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等,评定为示范预防接种门诊、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和合格预防接种门诊三级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评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评定,报省卫生厅备案;示范预防接种门诊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

    12、厅组织考核评定。示范、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辖市卫生局颁发证书。第十条:各级门诊复核时间l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每4年、规范预防接种门诊每3年、合格预防接种门诊每2年,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县级以上疾控机构设立预防接种门诊l首先具备接种单位的4项基本条件;l必须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以文件形式明确责任区域,按行政区划与街道相结合的方法划定,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l负责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职责,承担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及相关。l业务上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指导和管理;l必须达到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合

    13、格预防接种门诊l合格预防接种门诊,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本规范的要求,具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基本条件。选址p应设置在人口比较集中、交通便利、周围环境卫生较好的主要街道,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等临床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以免交叉感染房屋l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有专门的出入口,符合卫生学及无障碍设计的要求。l接种门诊要有预诊室(区)(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区)、观察室(宣传教育、反应观察)、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等。接种室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1/2,其它各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l各室通风良好、清洁明亮,有醒目标志牌。如有儿童保健体检,则接种室与儿童保健体检分室进行。如实施狂犬

    14、疫苗的接种,需设伤口处理室,并与接种室分开。设备(一)l接种室地面硬化,配备痰盂,椅凳,门诊应设有洗手池等。l配备电话、计算机、打印机等。计算机必须为预防接种门诊专用,可接入网络,实行接种资料信息化管理。为保证数据安全,配置专门的移动存储硬盘或U盘,或定期刻录为光盘,进行数据备份。设备(二)l至少配备1台160升以上的专用冰箱,并配温度计,每天监测并记录温度。冰箱放置在通风、阴凉处,使用安全电源。冷藏包至少5个以上,整洁完好。每个冷藏包按所需数量的2倍配备冰排。l接种室(区)内至少设4个接种台,卡介苗必须设专台接种。接种台清洁、无杂物。设备(三)l每个接种台应配置两个带盖污物桶。接种台摆设醒目

    15、的疫苗名称标牌、冷藏包或冰瓶、接种盘、接种器材(包括汤匙、75%乙醇、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砂轮等)。注射器、汤匙、一次性纸杯数量按预约接种人数1:1.2的比例配置,卡介苗注射器材单用。处理一次性注射器毁型设施或统一回收设施。接种台上冰箱里杂乱的疫苗带针头的注射器,旁边是空的安全盒接种场所杂乱设备(四)l接种室(区)备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10个以上)、压舌板(20个以上)等器材,以及1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抗过敏药等抢救药品和器械。l接种室内采用消毒剂或固定的紫外线灯定期消毒,紫外线灯高度距离接种台1米。人员(一)l接种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执业

    16、证,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有效的预防接种资格证。l负责接种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不少于3人。接种人员佩带标志上岗。人员(二)l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所辖行政村卫生室至少安排1名乡村医生负责及时收集、准确上报本行政村适龄儿童信息,通知适龄儿童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等工作。预防接种服务(一)(1)农村按旬(周)接种、城区按周(日)接种。每旬(周)需固定不少于2天提供预防接种服务。(2)接种场所按健康咨询、登记、告知、接种、记录、观察流程进行,尽量做到不交叉。(3)接种前,要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本次接种疫苗的有关内容。预防接种服务(二)(4)严格按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

    17、要求实施接种。(5)儿童接种后,留下观察30分钟以上。(6)做好预防接种基本资料的收集、保存、上报,并及时将相关接种信息及资料录入预防接种儿童信息系统。公示材料(一)p 预诊室(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预防接种认证书、责任区域示意图、接种疫苗家长须知、预防接种流程、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及免疫程序、接种服务价格及咨询电话等。公示材料(二)p 人员责任分工:农村地区人员包村分工,标明联系电话,接种时间;城市地区人员按街道或分片包干到位,标明接种时间、联系电话。p 候种观察室(区):接种方法、疫苗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预防接种科普知识宣传版面(非固定,可随时更换)

    18、。公示材料(三)p 接种室(区):安全接种制度,常用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表),宣传画,留观醒目提示等。p 冷链室:冷链设备管理制度,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公示材料(四)p 资料室: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接种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卡、证使用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等。规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1)p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除达到上述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的全部标准外,还须达到下列标准:(1)预防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70m2。规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2)(2)预防接种门诊分设预诊室(登记查体)

    19、、接种室(区)、观察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卡介苗必须专台接种。接种室有降温、保暖设备。(3)负责接种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4)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在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各项预防接种任务指标、预防接种服务等方面,需达到一定档次和水平。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1)l示范预防接种门诊除达到上述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的所有标准外,还须达到下列标准:(1)预防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80m2。(2)预防接种门诊配备更多内容及形式的宣传项目,配备电化教育设备。示范预防接种门诊标准(2)(3)接种室内配备冷暖双温空调,硬件服务设施达到一定档次。(4)示范预防接种门诊在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各项预防接种任务指标、预防接种服

    20、务等方面,需达到更高档次和水平,并能够在周边地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村级接种点(1)专用房屋,房屋面积不少于20m2,房间通风良好,清洁明亮;(2)接种点与医院诊所的门诊用房分开,避免交叉感染。(3)配备专用疫苗接种台、工作桌椅、冰箱或冷藏包等设备;接种台上应配接种盘和接种器材,室内应配置污物桶,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4)至少1名合格接种人员。产科接种点(1)具有符合疫苗储存的冷藏设施。(2)接种人员需经培训,符合本规范中对于接种人员的要求,合理配置人员数量,满足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及时接种的要求。(3)配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药械。产科接种点p 一、接种点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预防接

    21、种单位资格证书)p 二、固定的接种区域或接种台;接种必备物品配备齐全;接种人员有两证。p 三、工作制度与公示内容齐全;p 四、疫苗储存正确、整齐,冰箱温度记录、疫苗出入库登记齐全,苗帐相符;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使用、回收、销毁记录。产科接种点p 五、安全注射p 六、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登记卡和登记册。p 七、每月5日前向县级疾控机构上报信息。p 八、告知义务p 九、卡介苗、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95%。临时接种点(1)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疫苗接种基本条件,预诊、接种、观察分区(室)设置,并有明显标志。(2)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足够数量的合格接种人员。(3)配备预防接种异常

    22、反应救治药械。第五章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第十二条:服务形式p 定点接种p 入户接种p 临时接种第十三条:服务周期l固定时间固定时间提供预防接种服务。a)预防接种门诊:至少按旬接种,条件允许的应按周或日开展接种,每旬(周)需固定不少于2天提供预防接种服务;b)村级接种点:每月至少应固定1-2天提供预防接种服务;c)产科接种点:应保证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及时接种。第六章 预防接种单位人员配置 第十四条p 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其职责和任务,结合责任区域内的服务人口、面积和交通、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接种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五条l预防接种

    23、门诊的接种人员应按照服务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最低标准);村级接种点至少安排1名接种人员;城市产科接种点至少配置2名接种人员,农村产科接种点至少配置1名接种人员。(接种人员)第十六条l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及所辖行政村,均应至少安排1人,负责及时收集、准确上报本地区适龄儿童信息,通知适龄儿童及时进行预防接种,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等工作。(资料管理人员)第十七条l预防接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l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接种人员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录在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内。持有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否则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第

    24、十八条p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业务科室人员不得兼职从事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工作。第七章 预防接种单位制度与公示第十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制度o 预防接种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制度:a)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b)冷链设备管理制度c)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d)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e)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f)安全接种制度g)预防接种信息化监测系统使用管理制度h)预防接种卡、证使用管理制度i)新生儿报告登记制度j)乡级预防接种门诊的例会制度第二十条:接种单位公示制度p 接种单位应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村级接种点公示内容p 预防接种工作流程;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免疫

    25、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价格等;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宣传资料等。预防接种门诊公示内容(1)预诊室(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预防接种认证书、责任区域示意图、家长须知、预防接种(2)候种观察室(区):接种方法、疫苗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预防接种科普知识宣传版面(非固定,可随时更换)等。(3)接种室(区):安全接种制度,常用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宣传画,留观醒目提示等。预防接种门诊公示内容(4)资料室: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卡、证使用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资料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

    26、处理制度,新生儿、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等。(5)冷链室:冷链设备管理制度,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等。第八章 疫苗和注射器管理疫苗和注射器管理l第二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真实完善的疫苗出入库记录及专账,接种完毕后统计第一、二类疫苗的使用量,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疫苗使用量及下月疫苗使用、购进计划,记录应真实完整。l第二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定期分析疫苗/注射器使用情况与接种人次数的关系,减少消耗,杜绝浪费。第九章 预防接种实施预防接种实施(1)p预防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内容。p为达到和保持较高的接种率,特别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及时接种率,减少漏种和不

    27、及时接种,接种单位应通过预约、通知、主动搜索、查漏补种等方式,及时掌握应种对象,提高儿童家长接受预防接种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具体要求如下:筛选应种对象l接种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信息档案,至少每月一次对适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记录(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筛查,确定应种对象,按照年龄、住址、应种疫苗种类等记入接种登记册,作为应种对象预约、通知、接种及报告的依据。预约l预防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证或预约单上,填写儿童近期应接种疫苗的时间、地点,交由儿童家长嘱其按时前来接种;未如期接种者,应在预防接种登记册中进行标记,并再行预约或通知其接种。通知l未采用预约方式,或多次预约

    28、仍未接种者,应通知其前来接种。每次接种前,根据筛选出的应种对象名单,利用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口头、广播通知等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前来接种;通知后仍未前来接种者,应在接种登记册中进行标记,并在下次接种前再次通知。(再通知)查漏补种p 接种单位要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城市区每季度、农村地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查漏补种工作。接种单位要定期汇总查漏补种相关数据。正确掌握接种禁忌症p 产科接种点要正确掌握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禁忌症,对因故不能在出院前接种首针乙肝疫苗或卡介苗的新生儿,应书面告知其家长在出院后到居住地接种单位进行接种。接种证查验l接种单位应对接种证查验工作中所发现的

    29、漏种儿童进行补种,无证者补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主动搜索l接种单位要经常深入城市街道、农村,并定期到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收集掌握适龄儿童(包括流动儿童)资料,做好主动搜索记录;每月到辖区产科接种点收集“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每年对辖区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第十章 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l预防接种单位的资料包括人口资料、疫情资料、接种资料、疫苗管理资料及各类宣传资料等。第二十六条l预防接种单位要在适龄儿童接受首次预防接种服务时,或儿童出生1个月内(外地儿童流入超过3个月及以上),为其建立预防接种个案记录(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详细记录儿

    30、童住址、联系电话等。第二十七条p 预防接种单位要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包括接种底册和(或)接种卡等妥善、分类保管,应在儿童满6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p 实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计算机数据应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可不再使用预防接种卡,但需使用和保存预防接种登记底册。p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保管,由接种单位免费发放,统一编号。第二十八条:产科接种点资料管理p接种信息登记:产科接种点应详细登记新生儿出生信息、家庭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后,认真填写“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记录单”。第二十九条:产科接种点资料报告p 接种信息报告:产科接种点每月5日前向当地县级

    31、疾控部门报告上月出生活产儿数、首针乙肝疫苗接种人数、及时接种人数、卡介苗接种人数、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名单、以及未接种儿童名单等资料。禹州市CDC反馈给接种门诊的出生儿童接种登记表p禹州市城区内共分4个区域,设4个预防接种门诊p辖区内所有产科,每月向市CDC报新生儿情况及乙肝首针和卡介苗接种情况。p产科接种点向新生儿家长发放“接种证、接种须知、接种地点通知”等,接种证由产科接种点办理并登记乙肝首针和卡介苗p市CDC根据产科接种点月报表,向产科接种点发放1元/新生儿的报告补助和3元/针的接种补助。p市CDC每月根据新生儿家庭住址,将信息反馈所属区域的接种门诊,建卡建证第十一章 健康教育和

    32、宣传第三十条:宣传的形式和方式p预防接种单位应采取日常宣传和定期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在辖区内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提高儿童家长接受预防接种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p宣传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健康教育讲座、发放宣传单、出墙报、设置信息公示栏等。(妈妈课堂)第三十一条:宣传的时间和时机l预防接种单位应利用“4.25”儿童预防接种日、脊灰强化免疫日等集中开展宣传活动。l特别是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既往预防接种工作薄弱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l要结合强化免疫、查漏补种等活动,广泛进行社会宣传和动员,告知群众获得预防接种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提高群众预防接种意识。预防接种信息公示宣传栏

    33、l第三十二条:有条件的社区或村镇,可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接种信息公示栏,把免疫规划程序、针对疾病、预防接种单位地点、咨询电话、接种日时间等告诉辖区居民。l各级医疗单位(包括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站),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或预防接种信息公示栏,增加儿童家长获得预防接种信息的机会。l预防接种单位定期对辖区内设置的公告栏、宣传牌进行查看,如有损坏或灭失,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补。第三十四条:发放宣传资料p 预防接种单位在为儿童建立接种证(卡)时,向儿童家长发放宣传资料,或将免疫程序等信息印制成册,发放给家长并进行相应的解释和介绍。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总结p预防接种单位每半年对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进行总

    34、结。p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归档存放。第十二章 流动儿童管理第三十七条:流动儿童定义p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市、区)或无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的6周岁及以下儿童。p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相同的接种服务。第三十八条:流动儿童临时接种点p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适度增加接种单位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以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如都市村庄、大型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等,可以就近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点)。流动儿童摸底排查l第三十九条:预防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一次到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出租

    35、屋、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开展入户调查,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开展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l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单位要定期对辖区内流入的适龄儿童进行排查登记,主动索取、查看接种信息,补卡、补证,开展查漏补种。l第四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接种情况,及时转卡、登记;利用春节等民俗节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第四十二条:流动儿童宣传p预防接种单位要针对流动人口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如访谈交流、举办知识宣传讲座等,以提高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相关知识知晓水平和预防接种意识。第十三章附则l预防接种单位责任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接种单位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预防接种工作管理混乱,接种率低下;出现免疫空白,造成免疫规划相关疾病暴发;发生接种事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第十三章 附则l第四十四条:对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实行抽查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其接种单位资格。l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l第四十六条:本规范由河南省疾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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