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重点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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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立法宗旨、目的需要行为动机背后所存在的问题:1、安全生产监督
2、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国家的快速发展对策:制定法律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2、安全工作放在首位3、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4、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心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道路交通安全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安全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范围排除适用5消防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民用航空铁路安全生
3、产法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的方针。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7生产经营单位人民政府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4个责任主体个责任主体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中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的
4、人四大责任主体之一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有详细解释四大责任主体之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确立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2、领导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的义务
5、3、规定了政府的职责 (1)支持监督(2)协调四大责任主体之三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县安监局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6、管理。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建局、国土局、卫生局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制性仅此两种国务院、省、市、县、乡部委行署司局处科室办第四条 必须守“法”第十条 必须守“标准”14中华人民共和国
7、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依法设立的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等专门业务的单位。具有以下特性: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评价公司、锅检所、特检所、四大责任主体之四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警告、记过、降级
8、、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一般公民):罚款刑事责任: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针对对象有: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关于特大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p19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在抢险救护方面
9、做出显著成绩;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晋升第一章关键词生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会工会政府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宣传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奖励奖励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
10、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的)、个体生产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少于工商户(雇工少于6人)、公民(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人)、公民(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
11、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责章投 查预报主要负责人职责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承担责任任。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三种单位: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矿山、建筑、危险物品(强制性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13、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可不设专门机构,但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地级市安监局
14、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两种人、两种能力:两两 种种 人:主要负责人人: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种能力:专业性安全生产知识两种能力:专业性安全生产知识 +管理能力管理能力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级教育,上岗证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15、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1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
16、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监总局2021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
17、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监总局2021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
18、、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是企业主动行为。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是企业主动行为。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
19、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
20、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
21、、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
22、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6“三同时”中有关各方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体负责 设计单位对设计内容负责 审查单位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负责 验收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了:1、谁来设?2、哪里应当设?3、设什么?答案:1、生产经营单位。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3、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什么是安全设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安全检测仪器与监控设备;危险品处理设备、安全逃生设备;矿山安全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生产环境防护设备;安全防护材料;安全机构;高危领域作业安全设备 等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
24、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91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 2004 31号)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
25、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14项(经贸委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19项(经贸委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120项(经贸委令第32号)转3批淘汰目录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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