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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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安全生产 法规 标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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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律宪法国际公约4第第4页页加强劳动保护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劳动条件5第第5页页矿矿 山山 安安 全全 法法刑刑 法法劳劳 动动 法法行行 政政 处处 罚罚 法法矿矿 产产 资资 源源 法法6第第6页页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条例7第第7页页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条例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9第第9页页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3、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暂行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规定10第第10页页l1919年成立,共通过了年成立,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劳工公约;个国际劳工公约;l我国已批准了我国已批准了24个(包括国民政府时期);个(包括国民政府时期);l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有: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有: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45号号 1979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年
4、(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2号号 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7号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年化学品公约170号号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5号号l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号 1995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176号号121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 11515条(国家政策)条(国家政策)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5367 67 条条(国家职责)(国家职责)(共(共1
5、515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处理 68687676条(共条(共9 9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7779595条(违法及其罚条(违法及其罚则)则)(共(共1919条)条)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9696,9797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445252条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9 9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164343条(企业责任)(共条(企业责任)(共2828条)条)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配套法规、规章和标
6、准14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目的目的范围范围原则原则单位单位安全条件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工 会会政政 府府政府领导政府领导部门监督部门监督标准制定标准制定宣传教育宣传教育中介中介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鼓励科研鼓励科研奖励成绩奖励成绩15(1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2 2)负责人安全责任)负责人安全责任(4 4)管理机构)管理机构(5 5)培训与考核)培训与考核(6 6)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7 7)警示标志)警示标志(8 8)工艺与设备管理)工艺与设备管理(9 9)危险品管理)危险品管理(9 9)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1111)生产经营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场所管理
7、(1212)危险作业)危险作业(1313)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1414)安全检查)安全检查(1515)交叉作业)交叉作业(1616)承包、租赁管理)承包、租赁管理(1717)事故救援)事故救援(1818)强制性工伤保险)强制性工伤保险(3 3)安全投入)安全投入161.1.劳动合同(本法第劳动合同(本法第4444条、第条、第8989条)条)2.2.从业人员的权利(第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545条到第条到第4848条)条)3.3.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49条到第条到第5151条,第条,第9090条)条)4.4.工会的职责(本法第工会的职责(本法第7 7条、第条、第5252
8、条)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第六条)。)。17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社区的监督社区的监督181.1.厂外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厂外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 (第(第6868条)条)2.2.现场应急救援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组织 (第(第6969条)条)3.3.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第(第7070条
9、到第条到第7676条,第条,第9292条)条)191.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2.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3.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1.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10、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产安全事故隐患;5.5.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预案;6.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5.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生
11、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国务院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调查内容和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调查内容和
12、责任追究。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的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要进行审查安全设施设计要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要经验收才能投产安全设施要经验收才能投产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冶炼、加工项目的冶炼、加工项目的“三同时三同时”分级审批制度分级审批制度 安全预评价的备案安全预评价的备案 安全专篇的格式安全专篇的格式 井下闭坑与尾矿库闭库井下闭坑与尾矿库闭库 露天转井下露天转井下 尾砂再利用尾砂再利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非煤
13、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验收办法(18(18号令号令)27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l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1、1992年年11月月7日通过,日通过,1993年年5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2、共八章、共八章50条(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的安全保障、条(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的安全保障、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管理、事故处理);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管理、事故处理);3、正在修订。、正在修订。l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1996年年10月月11日国务院批
14、准,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年10月月30日劳动日劳动部第部第4号令发布施行;号令发布施行;2、共八章、共八章59条(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的安全保障、条(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的安全保障、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管理、事故处理);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管理、事故处理);3、正在和矿山安全法一起修订。、正在和矿山安全法一起修订。29以国有为主要调整对象,不适应新形势以国有为主要调整对象,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的需要与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缺乏衔接等相关法律缺乏衔接,存在法律漏洞,存在法律漏洞 法律条款过于简化和粗化,缺乏可操作法律条款过于简化和粗化,缺乏可操作性(无石油天然气条款)性(无石油天
15、然气条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修订30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16、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年6月)月)第32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产、作业的人员。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
18、罪主体,包括对矿山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9、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页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20、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年6月)月)第34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
21、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人员。第35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重大
22、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3、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7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38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
25、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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