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局属内部管理制度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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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日常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办法2车辆管理办法5公文处理办法9学习制度14教育培训制度16组织人事管理制度19督查工作制度29文书档案管理制度33会 议 制 度36印章管理制度38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40值班工作制度4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办 理 制 度46考勤纪律48公务公交IC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49固定资产管理办法52新闻发言人制度55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8信访工作制度61重大事项决策制度68党支部工作制度75民主生活会制度83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85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工作制度87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94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99监督检查室工作制度102财务管理办法为进
2、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财务支出管理财务主管人员在办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每季度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财务支出情况。实行经费开支预先报告制度。落实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手续,先预算后开支。各项开支项目的经费报销,实行事前报批制度,事先不经批准的事项不予报销。大项支出应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账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管理职权,对各项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严格审核、验查,特别对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有效监督,并加盖审核专章,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二、财务支出报批程序及规定
3、(一)支出票据需经办人签字,报账员审核,由综合科科长审签,办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销。(二)各科室一般性办公用品支出由综合科统一购置;大额办公用品支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经办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综合科配合科室办理采购手续,按规定程序报销。(三)政府采购类办公用品购置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综合科统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由办主要负责人签批,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报销。(四)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括会议、培训、考察、去上级部门汇报工作等)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标准按照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8号)规定执行。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出
4、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回来一周内报销,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或旅差费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各种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五)科室日常加班需就餐时,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工作餐。(六)招待上级领导、外地客人或因工作需要等宴请客人,由综合科严格按照接待标准统一
5、安排。报销时需附招待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销。(七)会议接待。会议用餐严格按照标准统一安排,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报销时需附会议申请单、会议签到单,按规定程序报销。(八)为减轻基层负担,能减少的督导、检查,尽量减少,能综合督导、检查的,尽量综合进行。业务科室对县区的督导、检查,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九)审核报销时间。按照市政府会计工作站的统一安排,每周一下午为审核、报销、签字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的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确保机关公务用车和车辆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的使用管理、驾驶员的管理、车辆
6、维修保养、油料消耗、车辆安全管理及车辆管理的其他工作等由综合科负责承办。 第三条 车辆使用由综合科在保证办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根据公务用车申请先后,统一合理调派车辆。第二章 车辆管理使用第四条 车辆使用范围。(一)办领导公务用车;(二)会议及接待用车;(三)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工作用车;(四)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用车。第五条 科室工作用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由综合科统一调度。办公务用车没有出车任务时,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点,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出。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不能将车辆停放在办指定停车点的,须经车管人员批准。节假日除值班用车外,实行交钥匙封存管
7、理,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出。第六条 未经综合科批准,驾驶员不得出车,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酒后或醉酒驾车。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返回后,应及时向综合科汇报出车情况。第八条 综合科应详细登记出车记录,以便分析车辆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车辆有关情况。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第九条 驾驶员由综合科负责管理。对不执行车辆管理制度,私自出车、酒后或醉酒驾车、带故障出车、开快车的,私自将所驾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不按派车用途私自使用车辆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或损失等其它不当行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因公出车人员外出后,擅自改变
8、车辆用途办私事,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用车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条 综合科应按规范要求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行车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知识学习、所驾车辆的行车里程、维修、换件、用油、保险、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一)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出车时在单位轮流值班,外出必须请假;(二)按时出车,热情服务,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三)双休日及节假日实行车辆值班制度,保障机关特需用车;(四)爱护车辆,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机械状况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始终保持车辆整洁;(五)妥善保管车辆的相关证件及车辆附件和工具;(六)严格遵守安全行
9、车规定和交通规则,按规定办理车辆年检。第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报销范围:(一)车辆行使在外地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费、住宿等费用,报销时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二)驾驶员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年底一次性发放。第四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在编机动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等按照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财采20141号)执行。第十四条 不在编车辆需维护、修理、换件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并注明车号、申请维修保养项目、价目、申请人等;(二)车辆维修审批单的审批权限为:1、日常维修、易损件更换及小修由综合科科长签批;2、大修项目,报办
10、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一律不予结算,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五章 燃油管理第十六条 燃油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车辆加油实行油票制度,车管人员根据出车情况和行车里程开具油票,每月要对每辆车用油、行车里程等情况列表登记,报分管综合科的办领导审核。第十七条 燃油结算依据用油登记表与油料供应单定期结算,按规定程序报销。未经批准的加油一律不准报销。第六章 安全行车管理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有违背责任自负;(四)车辆外出时,应定点停放,车辆停放时
11、必须锁好门窗、有效使用安全报警装置,预防车辆被撞或被盗;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综合科负责解释。公文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处理,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行文规则(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二)办内设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除外)不对外正式行文。如与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的,可以信函的形式行文。(三)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请示、报告工作,必须以正式公文报送。报市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市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市委、市政府”;报市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市委,主送单位应
12、写“市政府并报市委”。(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意见”适用于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转发。请示事项不得以“意见”上报。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以办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市编办一般不向下一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六)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经办领导批准,可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七)本办主办的联合行文,一般先由办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会办单位依次会签。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二、发文字号根据工
13、作需要,我办发文字号有“编”、“编办呈”“编办”、“编办发”等,具体适用范围是:(一)“编”,适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向省编委报告、请示重要工作,发布重要政策规定,部署重要工作,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编委关于机构编制的重大请示事项。(二)“编呈”,适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向省编委、省编办报告请示工作及机构编制事项。(三)“编办呈”,适用于向省编办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报告、请示工作。(四)“编办”,行文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编委、编办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五)“编办发”,适应于传达贯彻省编办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的决定、指示,发布政策规定,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通知重
14、要事项等。属普发范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六)“编办字”,适用于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用编申请等请示事项。(七)“编办人”,适应于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干部任免等事项。(八)“编办函”,适用于与省编办各处室(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事项。(九)“编办党”,适用于办机关支部委员会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请示、报告类文件。(十)“编明电”、“编办明电”,分别适用于市编委和市编办发布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等。(十一)市编委、市编办密码电报发电字号,根据市委办公室机要局统一要求编排。(十二)市编办主任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以及与有
15、关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纪要,只编“年份”和“序号”,不编“机关代字”。三、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印制、盖章、封发、归档等环节。(一)拟稿。办机关文稿由主办科室、单位起草,进行文字和政策把关,并实行负责人签字制度。(二)审核。公文送办领导签发前,先由综合科审稿,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综合科、政策法规科审稿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拟办意见。(三)签发。以市编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须经市编委研究同意,编委主任或主持编委日常工作的编委领导签字认可,由办主要负责人审签印发。以市编办名义
16、制发的文件,经相关科室审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领导审签印发。(四)编号。以市编委、市编办名义制发的各类文电,均由综合科统一编排发文字号。(五)印制。文件的缮印、校对、装订,一般由拟稿科室、单位负责。印发之前,需将清样交综合科审核,确保版式、字体等统一规范。印数较多的文件,经综合科批准,可委托印刷厂印制。(六)盖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七)封发。印制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封发,送收发室邮寄。综合科提供邮票。(八)归档。印制的正式公文必须归档。承办科室、单位应于文件印发后一周内将文件(5份)、底稿交综合科保存。其他文件由各科室、单位于次年的1月份集中整理交综合科归档。四、收
17、文办理(一)对收到的公文,综合科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办领导阅批或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直接寄送到科室、单位的公文,应及时转交综合科按程序办理。(二)各科室、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综合科说明情况。(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科室、单位业务的事项,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主动协商,有关科室、单位要尽快研究提出意见。(四)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综合科应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确保及时办结。五、公文
18、管理(一)各科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对文电实行专柜存放,收发、借阅文电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确保保密、安全。(二)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本人所保管、借用的公文要列出清单,在一周内办理完移交、清退手续。如有丢失或未按规定移交、清退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秘密公文的存放、复制、传递、销毁,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学习制度一、学习形式机关学习分为“中心组学习”、“机关集体学习”和“党支部学习”等组织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交流相结合、个人发言与集中讨论相结合等学习方式。时间安排。中心组
19、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机关集体学习每星期四下午进行;党支部学习根据党组织活动的要求安排学习。每名干部职工每周要至少抽出7个小时的自学时间。上级统一安排的专题学习另行安排。二、学习内容(一)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规章、条例、上级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二)法规学习:重点学习机构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普法教育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业务学习:以专业技术知识为主,相关知识为辅。立足于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联系各自业务特点和实际工作,抓好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三、具体
20、要求(一)综合科根据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导。(二)各科室(局、中心)参与业务学习计划的制定,并协助综合科组织实施。(三)凡统一组织学习,应到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要提前向主持学习的领导请假,并告知综合科。(四)每次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会后自觉消化,提倡写心得笔记和体会。(五)学习期间不准开手机,不准睡觉,不准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外出,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六)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学习交流,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进行展评,每半年对学习情况进行总结或讲评。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职人员特点进行。教育培训应当
21、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教育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工作人员。机关根据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职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教育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一、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职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职人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
22、晋升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职人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三、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职人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职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办领导根据需要确定。
23、四、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职人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办领导根据需要确定。五、其它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职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职人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人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市编办积极争取教育培训机会,选调公职人员参加脱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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