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现场执法检查表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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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表1:安全生产许可类1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3表3:建设工程项目类5表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9表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11表6:安全资金投入类17表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18表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类22表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26表10: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31表10-1: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场所类)31表10-2: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类(作业类)42表1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类46表12:现场作业管理类56表12-1:现场作业管理类(通用类)56表12-2:现场作业管理类(地下矿山)58表12-3:现场作业管理类(露天矿山)102表12-4:现场作业管理类(尾矿
2、库)123表1:安全生产许可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证照;检查证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
3、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证件有效;查验证照有效期。【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
4、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查验采矿许可证。【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3)采矿许可证失效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交回;【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证照变更;对比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6、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4)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
7、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证照真实合法。查验证照。【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5)非法取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表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机构成立文件;查阅文件。【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未配备安
9、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0、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人员任命文件;查阅文件。【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或考核不合格。【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11、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12、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考核记录文件;查阅文件。考核合格证明文件。查阅文件。表3:建设工程项目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
14、安全评价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报告;查阅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1)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
15、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评审意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2
16、)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
17、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2.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查阅资料。【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3)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未设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评审意见;重大变更批复文件。查验资料。【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19、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4)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
20、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设施验收验收评价报告;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1)未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21、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验收意见。查验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2、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表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制度文件。查阅资料。【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第二款。1)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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