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专题培训广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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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专题培训专题培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18.5.10主要内容 出台背景 内容框架 基本定义 调查程序 报送信息 其他执行要求一、出台背景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时间为2018年9月。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二、内容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五条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个人账户尽职调查 第十
2、九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机构账户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其他合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三、基本定义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三、基本定义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六条、第七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
3、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三、基本定义下列机构不属于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第八条)(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财务公司;(三)金融租赁公司;(四)汽车金融公司;(五)消费金融公司;(六)货币经纪公司;(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三、基本定义 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账户(第九条):(一)存款账户(二)托管账户: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
4、、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三)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对下列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第三十三条)(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金账户:(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保障类账户:(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四)为下列事项而开立的账户:(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存款账户:(六)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的休眠账户(七)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5、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八)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九)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三、基本定义非居民: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第十条)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第十一条)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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