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全员安全履职专题培训14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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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全员安全履职专题培训目录CONTENTSCONTENTS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来源和外部形势010322023年1月16日2时05分如何有效落实履职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0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来源和外部形势PART 010132023年1月16日2时05分3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来源和外部形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来源1外部安全生产形势2451959196319791983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劳动保护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颁布244号文件:(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
2、制度;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1979年以后,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进一步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1983年以来,各部委纷纷制定本部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之后,多次强调“明确责任、要求各部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消灭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6200120022004 2001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
3、责任。”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进一步要求“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安全还是安全员的事情全员安全管理2002年-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8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1个误区 当前在新安全生产法宣传中有这样的宣称:从今日起(指2021年9月1日),安全生产正式进入全员责任制时代
4、!这样的宣称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一以贯之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种误解,不利于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因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早已有之,关键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际上2017年10月10日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以落实中共中央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为契机,提出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要求。9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1个误区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指出“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
5、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所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关键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因此,借新安全生产法即将开始实行之际,好好思考如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这也是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最重要专题之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的重要内容。10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476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6、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35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安全责任制的意义 建章立制的依据。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要我安全-我要安全)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责任追究的依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协调一致,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
7、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应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标准或指标,确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到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变化及安全生产新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1.1安全责任制的来源安全责任制的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责任追究的依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8、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协调一致,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应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标准或指标,确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到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变化及安全生产新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来源和外部形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来源1外部安全生产形势21314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第六十六号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5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16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1
9、7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一、结果犯变为危险犯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个前提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很明显该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但在修正案中,对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修正条款,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结果犯变更为危险犯。181.2外部
10、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二、刑期、刑种变化现行刑法中,第一档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修正案中,增加了“现实危险”条款后,相应地,刑期也增加了一档,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实危险不等同于实害结果,其仅具有危险性,但危险尚未实现,因此,对应的惩罚也更轻,刑期限制在一年以下,且增加了管制刑。19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重大安全责任罪“现实危险”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规定其他类似情形,因此仅在这三种情形下,有
1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安全系统型第一种情形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简单归纳,就是破坏了原安全生产系统。原本建立的生产线,安全设施、手续齐全,但行为人实施了关闭或者破坏安全生产线的行为,例如关闭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或者将不合格数据信息篡改等。虽然目前尚未发生事故,但行为人的行为,使得下一次生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就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二)拒不整改型第二种情形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
12、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行为人的生产线已经受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被勒令整改,但仍然拒不改正的,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类型中,拒不执行的标准如何判断,何时执行?何种程度的执行?执行有现实困难的如何解决?等等问题,还需实践检验。21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三)擅自生产型第三种情形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建筑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
13、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法律法规数不胜数,对于各类行业,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范及经营许可规范。特别是涉及危险行业例如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行业,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制度建立等均有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生产许可。对于国家规定的,应该申请批准或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就私自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类型中,不同行业就必须去了解不同的行业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的认定,最终还可能依据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2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 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
14、二批)。其中1例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另外1个吃螃蟹的案例23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规的强势案情回顾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萧政储出2020(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241.2外部安全生产形势1、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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