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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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法律法规培训第一章第一章 森林法律制度森林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森林法概述 一、森林法概念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开森林法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广义的森林法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合理利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章、自治条例、
2、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森林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狭义的森林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年1月月1日施行;日施行;1998年年4月月29日修订,修订和新增内容自日修订,修订和新增内容自1998年年7月月1日日施行施行 二、森林资源二、森林资源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自然资源的总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自然资源的总称。称。三、森林三、森林 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以乔木为主体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以乔木为主体的与其它植物、动物、
3、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的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包括乔木林和竹林。生态系统。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四、林木四、林木 以树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包括树木和竹子。以树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包括树木和竹子。五、林地五、林地 指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
4、沿指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郁闭度包括郁闭度0 02 2以上的以上的乔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的用地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的用地。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
5、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六、森林种类划分六、森林种类划分-根据培育和利用主要目的的不根据培育和利用主要目的的不同同 森林法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一)防护林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二)用材林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
6、主要目的的竹林;(三)(三)经济林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四)薪炭林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五)特种用途林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二、森林
7、法的基本原则二、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1、林权不稳定的后果、林权不稳定的后果(1)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森林资源(2)林权纠纷)林权纠纷(3 上访事件上访事件(4)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2、法定化的必要性、法定化的必要性(1)维护权益)维护权益(2)调动积极性)调动积极性(3)遏止违法犯罪行为)遏止违法犯罪行为(4)减少林权纠纷)减少林权纠纷(5)稳定社会治安)稳定社会治安3、我国林权政策的发展阶段、我国林权政策的发展阶段 建国以来,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建国以来,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1950年年195
8、6年:土地改革时期年: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农村土地私有化地私有化 2)1953年年1978年:农业集体化时期年: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土农村土地私有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地私有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 3)80年代初期:年代初期:林业林业“三定三定”时期时期 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下,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下,全国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全国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三定”工作工作-1987年夭折:分林分山收权收利年夭折:分林分山收权收利 4)市场化运行时期(市场化运行时期(1994年年)随着经济体制改)
9、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革的深入,1994年开展了集体年开展了集体“四荒四荒”转让,对转让,对林业林业“三定三定”制度缺陷进行修正和完善工作,林制度缺陷进行修正和完善工作,林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化运作。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化运作。2003年年6月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业发展的决定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林策发200761号号 2007-12-9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8-
10、04-22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中发200810 号号 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年12月月31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国务院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法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部队
12、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个人承包造林。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 森林法森林法第五条第五条-林业建设方针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1)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 2)三大效益相结合三大效益相结合 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 1)采伐限额、采伐许
13、可制度采伐限额、采伐许可制度 2)木材运输许可制度木材运输许可制度 3)木材运输监督制度)木材运输监督制度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林权的概念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指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单位和林农合
14、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森林法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个人不得侵犯.”又如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侵犯.”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
15、权。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一)林权的主体(一)林权的主体 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2.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3.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集体。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家、集体或个人。(二)林权的客体(二)林权的客体 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其特征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
16、、林地,其特征是是1、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 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3、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 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续;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登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当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当 林
17、木林地权属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
18、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权;三、林权的确定和林权证书的发放三、林权的确定和林权证书的发放 1.初始登记初始登记 森林法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
19、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部门,依据森林法森林法或或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
20、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根据根据宪法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法和和物权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21、等宜林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方式多样: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流转方式多样: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 1)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林权权利人变更。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
22、、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后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记取得林权证后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3)依法抵押的,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抵押的,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4
23、)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拍)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拍卖,必然引起林权变动。卖,必然引起林权变动。第三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第三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 一、概述一、概述 征用林地的概念征用林地的概念 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全民所有有转为全民所有 占用林地的概念占用林地的概念 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
24、为全民所有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度(改变林地用途)(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公顷以上;其他面积面积70公顷以上。公顷以上。(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3)交
25、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1)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 2 年。年。(2)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国有重点林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国家林业局:国有重点林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公顷以上。省林业厅: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省林业厅:防护林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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