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条例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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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质量 条例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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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家好大家好1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颁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3培训内容培训内容条例的立法过程一一二二条例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三三四四条例的立法背景条例的主要内容4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是解决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深层次矛盾问题的迫切要求一 是持续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制度保障二 是完善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三5二、条例的立法过程办理市人大“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议案组织开展条例立项论证工作启动条例
2、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列入市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反复深入研究形成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形成条例(表决稿)市政协组织条例专题立法协商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正式颁布实施6三、条例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市紧紧围绕保证工程质量这一核心立法目的,在努力实现首都人民“安居梦”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下,出台一部适应首都建设行业新形势的地方性法规,以解决我市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稳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
3、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着力加强首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建筑行业全面深化改革。在立法过程中,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创新质量保障市场机制,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质量管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构建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让市场内部机制发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科
4、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思想指导思想7坚持“立法即是立责”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坚持公共治理的原则坚持“明确、具体、管用”的原则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三、条例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六项基本原则六项基本原则8四、条例的主要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章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二节勘察设计 第三节工程施工 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五节保修使用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市场机制 第二节行政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9四
5、、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强化个人质量责任12345强化落实质量保修责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强化工程质量综合治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67891010(一)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1.1.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2.条例的调整对象条例的调整对象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
6、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人。3.3.条例适用范围的例外条例适用范围的例外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11(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明确参建各方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质量主体责任2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3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124明确其他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12
7、1.1.明确参建各方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质量主体责任明确参建各方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质量主体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32.2.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1 1)承担质量管理第一责任)承担质量管理第一责任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
8、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4(2 2)承担)承担项目项目管理第一责任管理第一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发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提交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
9、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政府投资工程还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单位报价总价低于本市规定的预警线,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质询评审后中标的,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履约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建设费用。(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5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费用。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定额及调整幅度确定,房屋征收、管线拆改移、树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时间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第四
10、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6(3)承担)承担质量保修质量保修第一责任第一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73.明
11、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参建主体的质量责任(1)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九条第九条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第十条第十条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2)明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明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
12、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3)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84.明确其他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明确其他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1)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对检测、鉴定数据和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明确工程监测单位的质
13、量责任)明确工程监测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3)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二)构建权责明晰、相互制约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19(三)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1提高各参建单位工程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能力2严把三个关键环节的质量验收关3建立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现报告制度1
14、2201.1.提高各参建单位工程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能力提高各参建单位工程项目部的质量管理能力(1 1)建设单位建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建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也可以聘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专业化质量管理服务。(2 2)施工单位充实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充实项目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质量责任。(三)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21(3 3)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称职监理人员)监理单位项
15、目监理机构配备称职监理人员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制度,并监督执行。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三)强化
16、施工质量过程控制22(4 4)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现场服务的范围、标准及费用可以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三)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232.2.严把三个关键环节的质量验收关严把三个关键环节的质量验收关(1)严把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验收关)严把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验收关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
17、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2)严把施工工序质量验收关)严把施工工序质量验收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三)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24(3)严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关)严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
18、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
19、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三)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253.建立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现报告制度建立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现报告制度(1)重大质量问题的报告制度)重大质量问题的报告制度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
20、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2)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报告制度)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报告制度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且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指令的报告制度)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指令的报告制度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
21、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三)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26(四)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管理1加强建材供应环节质量管理2加强建材采购环节质量管理3加强建材使用环节质量管理12271.1.加强建材供应环节质量管理加强建材供应环节质量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2、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四)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管理282.2.加强建材采购环节质量管理加强建材采购环节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3.3.加强建材使用环节质量管理加强建材使用环节质量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
23、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四)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管理29(五)强化个人质量责任1明确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2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3明确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质量责任12301.1.明确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明确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
24、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建设工程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当存入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
25、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五)强化个人质量责任312.2.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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