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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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第五版 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副本 6 国际法 第五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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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点问题 1、领海基线 2、领海主权及无害通过制度 3、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航行制度 4、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法律制度 5、大陆架的范围和法律制度 6、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 7、公海自由的含义及公海上的管辖权 8、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9、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2第一节 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海洋法(law of the sea)是规定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应当指出的是,海洋法不仅包括平时各国利用海洋的规范,而且包括战时的海上作战规则,但因后者属于战争法的范畴,因此现代海洋法一般不涉及这些问题。1930年国际联
2、盟主持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洋法领域制定了领海法律制度草案。1958年2月至4月,联合国在日内瓦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四个公约 ,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的两个执行协定 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3第一节 概述 二、中国有关海洋的立法和实践 中国积极参与了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中国积极参与海洋事务的国际合作。截至2003年,中国共参加了50多项海洋法方面的多边公约。另外,中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有关海洋的法律和规章。4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 一、领海基线 基线(baseline)是测算作为国家管辖海
3、域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的起算线。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两种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和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一般称为“领海基线”。确定领海基线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正常基线法,二是直线基线法。5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 二、领海的概念和范围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12海里的领海宽度,但仍有少数国家主张超过12海里的领海宽度。中国在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中国
4、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重申了这一规定。6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二)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的含义 2、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3、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问题7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说 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窄水道,在航行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院1949年在“科孚海峡案”中指出,各国军舰有权在和平时期无害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而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海国在和平时期不得禁止这种通行。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通过制度。在继承了
5、在某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同时,公约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创设了一种新的通过制度,即“过境通行制”。8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过境通行制(一)船舶和飞机的义务(二)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9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三、实行其他通过制度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如果其通过制度已全部或部分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则此种海峡的法律制度不受公约规定的影响。第二,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
6、应在该海道中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第三,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应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第四,如果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也应适用无害通过制度。10第四节 群岛水域 一、概说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新创设的一种海域。按照公约的规定,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群岛基线起向海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就是“群岛水域”。11第四节 群岛水域 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 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
7、有主权,且此项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另外,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主权的行使受到下列限制:第一,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第二,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但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并应允许对其进行维修和更换。第三,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海洋法公约规定,除内水外,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权利。12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形成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新创设的一种海域。该海域位于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其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8、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和最终形成直接来自以拉美国家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经过谈判,专属经济区最终规定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中,并受该部分特定法律制度的调整。13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利问题14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四、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第一,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行使主权权利。第二,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
9、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第三,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第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15第六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和外部界限 大陆架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地貌学,是指邻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平均坡度01度,平均深度133米;大陆架向外坡度变大(一般为2度6度),称为大陆坡;而大陆坡之外的沉积地貌单元称为大陆基。就其法律含义而言,大陆架的内部界限是领海的外部界限,并一直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
10、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而并非限于地貌学上的大陆架部分。同时,为了照顾窄大陆边国家的利益以及受新出现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影响,公约第76条在规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同时规定了200海里的距离标准,由此,一个沿海国即使没有地貌学意义上的大陆架或大陆边,在法律上同样可以主张200海里的大陆架。16第六节 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第一,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第三,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应对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17第六节 大陆架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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