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0).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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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第五版 国际法第五版课件 副本 10 国际法 第五 课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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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点问题 1、特别使团 2、使馆制度 3、外交特权与豁免 4、领馆制度 5、领事特权与豁免2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与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在国际实践中,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从官方层面来看,常见的是正式的外交关系,但也有不完全的外交关系或非正式的外交关系。正式的外交关系亦称正常的外交关系,它以双方互派大使或公使级常驻外交使节为特征,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外交关系形式。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也称半外交关系,指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代办的级别上。代办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使节,通常在两国关系出现问题时才会出现
2、这种情形,所以说这种外交关系是不正常的。非正式外交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尚未正式建交的国家保持长期接触和外交会谈,甚至互设某种联络机构而形成的外交关系 3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二、外交机关(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 2政府 3外交部(二)驻外外交机关 1常驻使团 2特别使团4第二节 使馆制度 一、使馆人员(一)使馆馆长(二)使馆职员 1、外交职员 2、行政和技术职员 3、事务职员5第二节 使馆制度 二、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 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由派遣国根据其国内法任命,但是,根据外交关系公约第4条和第7条的规定,派遣国在任命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将拟任命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使馆馆
3、长人选在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派遣国即可按照国内法规定的程序任命,并由其携带国书前往接受国就任。国际法上没有为接受使馆馆长规定固定的程序。使馆馆长和武官以外的使馆职员的任命不需要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派遣国可以自行任命。6第二节 使馆制度 三、使馆职务(1)代表。(2)保护。(3)交涉。(4)调查。(5)促进。7第二节 使馆制度 四、外交团 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是由各国派驻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外交团通常设团长一人,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到任时间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外交团制度不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而是按照国际惯例和传统形成的。8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外交特权
4、与豁免的概念与根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派遣国派驻接受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外交使节享有某些特权的习惯法源远流长。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治外法权说(二)代表性说(三)职务需要说9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规定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028条之中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通信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10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5、(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 2、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管辖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3)作证义务的豁免。4、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11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家属 2、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 3、事务职员 4、私人仆役12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根据外交关系公约第39条,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时起享有此等特权与豁免,已在该国境内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时开始享有。享有特权及豁免人员
6、的职务如已终止,此项特权与豁免通常在该员离境时或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纵有武装冲突,亦应继续有效到该时为止。但对于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终有效。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应当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到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为止。13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外交关系公约第40条规定,遇外交代表前往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途经第三国国境或在该国境内,而该国曾发给其所需的护照签证时,第三国应给予其不得侵犯权及确保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需的其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家属与外交代表同行,或单独旅行前往会聚或返回本国时,享有与外交代表同样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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