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培训第08章文件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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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文件管理目录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 文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本章修订的目的:建立完善文件管理系统,保证文件的权威性、系统性;建立有效文件的管理流程,维护文件的有效性;文件编制要保证文件内容的适宜性、一致性;设计相关配套的记录文件,保证文件的执行“有据可查”。文件管理文件管理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文件的具体要求 质量标准 处方与工艺规程 批生产记录与包装记录 电子记录 文件控制要求 记录管理要求与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将记录管理纳入到文件管理的有关文件管理范畴中。在98版规范有关文件控制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基础上
2、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防止误用、定期评审的管理要求。将98版规范第八章生产管理中有关批生产记录管理的要求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扩展到所有相关生产质量管理所涉及的记录管理,并增加了记录的保存、电子记录管理等相关要求。对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操作规程和记录等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一节 原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记录等文件。新增条款 强调GMP文件的重要性和文件
3、系统的组成。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的设计、制定、审核、批操作规程,系统的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四条的原则,明确增加质量管理部门对GMP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的管理要求。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新增条款 强调GMP相关技
4、术文件的内容与产品注册资料一致性的要求,并提出可进行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的要求。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四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补充文件受控发放与撤销、销毁的记录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5、。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五十六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专门规定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与批准的管理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五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文件版本号的要求。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分明、便于查阅。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五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分类存放要求。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版文件
6、复制时,不得产生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新增条款 提出文件复制质量控制的专门要求。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现场出现。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四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文件定期审核和防止误用的要求。第一百五
7、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正是,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写,内容正是,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除。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八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记录填写的规范要求。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
8、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新增条款 强调客观电子记录的使用。提出对电子打印记录的管理要求。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
9、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存。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八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记录更改的规范要求。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验证、变更
10、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八条原则,进一步明确批生产记录的范围。强调质量管理部门对批记录文件的管理责任。另外对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记录提出长期保存的要求。第一百六十三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第一百六十三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
11、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新增条款强调对电子记录的管理,明确电子记录的录入与核对的控制。明确电子记录更改与更改途径的追溯性控制。明确电子的备份保存方式的管理要求第二节 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
12、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新增条款 提出物料和成品质量标准的管理要求。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包括:(一)物料的基本信息:(一)物料的基本信息: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码;2.质量标准的依据;质量标准的依据;3.经批准的供应商;经批准的供应商;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二
13、)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五)有效期或复验期;(五)有效期或复验期;新增条款 提出物料质量标准的编写内容的管理要求。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新增条款 对于有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需
14、制定质量标准。当中间产品的质量状态不在改变时,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可用于成品质量评价。如片剂的中间检查项目 如无菌制剂的无菌检测项目在灌装(灭菌后)取样。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三)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三)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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