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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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前言前言n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n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坍塌;5 高处坠落;6 物体打击;7 机械伤害;8 触电;9 起重伤害;10 其他易发事故。目次目次n1总则n2术语n3基本规定n4坍塌n4.1一般规定n4.2基坑工程n4.3边坡工程n4.4挖孔桩工程n4.5脚手架工程n4.6模板工程n4.7操作平台n4.8临时建筑n4.9钢围堰工
2、程n4.10装配式建筑工程n4.11拆除工程n5 高处坠落 n5.1一般规定 n5.2基坑工程 n5.3脚手架工程 n5.4模板工程n5.5钢筋及混凝土工程n5.6门窗工程n5.7吊装与安装工程n5.8 垂直运输设备n6物体打击n7 机械伤害n8 触电n9起重伤害n10其他易发事故n10.1淹溺n10.2冒顶片帮n10.3透水n10.4爆炸和放炮n10.5中毒和窒息n本标准用词说明n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 总则总则1.0.1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易发、频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针对性预防,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标准。n1.0.2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防治安全
3、管理。n1.0.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条文说明n1 总则n1.0.1 本条是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安全管理最终目的是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对生产安全事故防治管理及技术规定,零散地分布于各类专业技术标准中,本标准对施工现场易发、频发的事故进行系统、全面辨识,提出了总体要求和主要预防措施。n本标准所指的易发事故,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的施工安全事故统计结果,按事故发生频率高、死亡人数占比大的原则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的规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主要涉及以
4、下14种易发事故,分别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炸、放炮、中毒和窒息。n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上述易发事故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起重伤害占总事故数量的85%以上,其中高处坠落就占45%左右,故上述伤害事故是事故预防的重点。n本标准属于安全管理标准的范畴,其条文规定直接针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潜在事故的预防。事故防治所涉及技术条款繁多,本标准强调底线意识,对预防事故的管理及技术措施提出主要的控制措施,既便于行业监管,又便于施工企业内控管理。2 术语术语 2.0.1施工危险源 construction hazard
5、n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活动中,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n 本条参考了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中的“危险源”的名词解释:“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编写的。危险源是一个安全管理的概念,在建筑施工领域,危险源主要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n2.0.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divisional works sub-divisional works with major hazardn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6、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n2.0.3坍塌collapsen基坑(槽)、边坡、桩孔、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钢筋、模板、预制构件等在外力或地基不均匀沉降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n2.0.3 坍塌主要指临时结构物及岩土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包括挖沟时的土石塌方、支架坍塌、堆置物坍塌和建筑物坍塌。车辆的倒塌伤害属于车辆伤害事故,起重机械的倒塌伤害属于起重伤害事故,隧道和涵洞的坍塌属于冒顶片帮事故。n2.0.4高处坠落high fallingn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坠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n2.0.4 在坠
7、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为高处坠落事故,根据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者工作时所处的部位不同,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可分为临边和洞口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攀登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悬空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操作平台作业高处坠落事故等。n 2.0.5 物体打击object strikingn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物件坠落打击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n2.0.5 本条中的物件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工具、零部件等。车辆、机械设备、起重作业、坍塌和爆破引发的物体对人体的打击事故分别属于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坍塌事故和放炮事故。n2.0.6机械伤害mechan
8、ical injuryn施工机具部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伤害事故n2.0.6 机械伤害主要指施工机具运动或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伤、飞出等引发的人身伤害。车辆和起重机械引发的伤害事故分别属于车辆伤害事故和起重伤害事故。n2.0.7触电electric shockn配变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设施的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n2.0.8起重伤害hoisting injuryn各种起重作业以及起重机械安拆、检修、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挤压、撞击、坠落、坠物打击及起重机械倾覆等造成的伤害事故。n2.0.8 起重作业发生的坠落是指人员在
9、离地面大于2m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拆、检修等作业时发生的坠落。n2.0.9 淹溺drowningn施工现场人员淹没于水中,由于窒息造成的伤害事故。n2.0.10冒顶片帮 roof falling and rib spallingn隧道在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的伤害事故。侧壁在岩土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的现象称为冒顶。n2.0.11透水water inrushn在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止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透过裂隙、土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失去控制地涌入施工工作面,造成的伤害事故。在基坑施工中亦称为管涌,在地下隧道施工亦称
10、为突水。n2.0.11 在建筑施工领域所发生的透水事故中,承压水处理不当所造成的危害最为直接、最为广泛。承压水造成的透水事故主要表现为坑底突涌、开挖面突涌、异常管涌等。n2.0.12爆炸explosionn火药与炸药在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或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引起化学性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n2.0.13放炮 shot firingn爆破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进行放炮作业造成的伤害事故。n2.0.14中毒和窒息poisoning and suffocationn有毒有害气体或作业空间缺氧造成的中毒、缺氧窒息和中毒性窒息等伤害事故。n2.0.14 中毒性窒
11、息一般是指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后,使血液的运氧能力或组织的利用氧能力发生障碍,导致组织缺氧而窒息,造成伤害事故。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n3.0.1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规模,应足额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n3.0.1 本条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方面对预防安全事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进行配备。n3.0.2 施工前应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
12、故进行分析,并应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控制措施。n3.0.3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预防潜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图纸和安全验算结果,并应进行论证、审查。n3.0.2、3.0.3 施工现场需根据施工对象分解施工工序,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有针对性地编制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n3.0.4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人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n3.0.4 本条所指的专人监督是针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采
13、取整改措施,严重的需停工。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督。n3.0.5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逐级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岗位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从业准入条件,持证上岗。n3.0.5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进行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电梯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工、爆破作
14、业人员、瓦斯监测员、潜水员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n3.0.6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n3.0.6 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不同分为:业主对总承包方的安全交底、设计单位对总承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分包队伍对职工和劳务分包者的安全技术交底等。n3.0.7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应定期检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n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
15、、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n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n3.0.9 施工现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区,在警戒区周边应设置警戒线及警戒标识,并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作业期间应有安全警戒人员在现场值守。n3.0.10 机具设备、临时用电
16、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进行进场验收,用于施工临时设施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和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复验。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n3.0.10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对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需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各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复验”的规定制定。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操作平台以及其他非标准临时结构和设施在投入使用前需经各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n3.0.11 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
17、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n3.0.12 特种设备进场应有许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n3.0.12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列的目录,建筑施工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
18、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如表1所示。表1 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目录类别名称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架桥机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n3.0.12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列的目录,建筑施工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
19、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如表1所示。升降机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n3.0.11 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n3.0.12 特种设备进场应有许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n3.0.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及特征进行监测。n3.0.13 根据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应对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20、、人工挖孔桩、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吊装与安装拆卸、爆破与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控监测,并明确监测部位,编制监测方案,采取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按设定的监测报警值实施施工监测。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和项目、监测人员配备、监测方法、主要仪器设备及精度、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及监测报警值、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监测报警值宜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进行控制。n3.0.14 施工现场应熟悉掌握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n3.0.1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施工现场应熟悉并掌握上述应急预案。n3.
22、0.15工程项目的工期应根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确定,严禁随意改变合理工期。n3.0.15 忽略质量、安全、违背施工科学规律、盲目压缩工期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合理工期的确定需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杜绝在已施工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前,提前拆除支撑体系、超前使用预埋体系等不安全行为。缩短工期应充分依托技术进步采取先进而可靠的施工工艺。4 坍塌坍塌n4.1.1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应整齐稳固,严禁超高。模板、钢管、木方、砌块等堆放高度不应大于2m,钢筋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2m,堆积物应采取固定措施。n4.1.2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保证
23、其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n4.1.3 楼板、屋面等结构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小型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控制堆放数量、重量,严禁超过原设计荷载,必要时可进行加固。n4.1.4 在边坡、基坑、挖孔桩等地下作业过程中,土石方开挖和支护结构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n4.1.5 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采取有组织堵水、排水和疏水,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24、。n4.1.6 当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和桩孔时,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并应编制降水专项施工方案。n4.1.7 施工现场物料不宜堆置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当需堆置时,堆置的重量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支护结构、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宜小于1.5m。n4.1.8 高度超过2m的竖向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绑扎过程中及绑扎完成后,在侧模安装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侧向临时支撑措施。n4.1.9 较厚大的筏板、楼板、屋面板等混凝土构件钢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固定钢筋的定位件,上层钢筋网上堆放物料严禁超载。n4.1.10 各种
25、安全防护棚上严禁堆放物料,使用期间严禁上人。4.2基坑工程基坑工程n4.2.1 基坑支护施工、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进行基坑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n4.2.2 基坑施工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和参数进行开挖和支护,并应分层、分段、限时、均衡开挖。n4.2.3 自然放坡的基坑,其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的规定。n4.2.4 采取支护措施的基坑,应按设计规定的支护方式及时进行支护。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将试验结果反馈设计单位,及时调整设计方案、施工方法。n4.2.5 锚杆(索)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抗拉拔试验,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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