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相关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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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相关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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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事人員管理醫事人員管理(gunl)1第一页,共34页。醫事法的領域醫事法的領域一、醫事機構(業務)管理法規以醫療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gunl),病人權利之保護,及均衡(jnhng)醫療資源等為規範內容。二、醫事人員管理法規以醫事人員之資格、執業、業務與義務、公會組織等為規範內容。2第二页,共34页。保障保障(bozhng)病人就醫權益病人就醫權益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tgng)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su j)安全設施。(醫療法第56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醫療法第59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
2、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3第三页,共34页。保障保障(bozhng)病人就醫權益(續)病人就醫權益(續)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zhngyng)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fngf),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第1項)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醫療法第61條第2項)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醫療法第76條第1項)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療法第76條第2項)4第四页,共34页。保障保障(bozhng)病人知的權益病人知的權益交付藥劑,應於容器
3、(rngq)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yn f)、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醫師法 14)交付藥劑,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醫療法第66條)5第五页,共34页。告知告知(o zh)義務義務醫師診治病人(bngrn)時,應向病人(bngrn)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qng xing)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 條之1)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手術及侵入性檢查
4、與治療。(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組織檢體及手術切取器官病理檢查。(醫療法第65條第1項)6第六页,共34页。隱私保護隱私保護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ch yu)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bu de)無故洩露。(醫師法第23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zhx)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商業保險。7第七页,共34页。強化病歷管理制度強化病歷管理制度明定病歷之範圍(醫療法第67條)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qt)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8第八页,共34页。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醫師執行業
5、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bngrn)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zhzh)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zhsho)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二三四五六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其他應記載事項。(醫師法12)9第九页,共34页。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醫事人員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療法第68條第1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mngnin)、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q ch),不得塗燬。(醫療法第 68條第2項)醫囑應
6、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口頭方式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wn chng)書面紀錄。(醫療法第68條第 3項)10第十页,共34页。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強化病歷管理制度(續)病歷保存(bocn)(醫療法第70條)至少(zhsho)保存七年。未成年者之病歷,保存(bocn)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11第十一页,共34页。電子病歷電子病歷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fngsh)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fngsh)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fngsh)、內
7、容及其他應遵行(znxng)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立法目的電子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12第十二页,共34页。醫事人員管理法規醫事人員管理法規13第十三页,共34页。醫事人員法規規範要旨醫事人員法規規範要旨(yozh)資格取得(qd)執業登記執業場所業務排他性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定期(dngq)更新業務與責任(義務)公會體系14第十四页,共34页。醫事人員管理醫事人員管理(gunl)主要法規主要法規(一)醫師法(民國32.9.22公布(gngb),民國96.12.12修正(xizhng))(二)藥師法(民國32.9.30公布,民國 96.3.21修正)(三)助產人員法(民國32.9.3
8、0公布,民國92.7.2修正)(四)護理人員法(民國80.5.17公布,民國96.1.29修正)(五)營養師法(民國73.5.9公布,民國93.5.5修正)(六)物理治療師法(民國84.2.3公布,民國 96.1.29 修正)(七)職能治療師法(民國86.5.21公布,民國96.1.29修正)(八)醫事檢驗師法(民國89.2.3公布,民國96.1.29修正)(九)醫事放射師法(民國89.2.3公布,民國96.1.29修正)(十)心理師法(民國90.11.21公布)(十一)呼吸治療師法(民國91.1.16公布)(十二)語言治療師法民國97年7月2日公布(十三)驗光師法草案(民國97.2.15送立
9、法院審議)(十四)牙體技術師法草案、聽力師法草案(民國97.2.2215送立法院審議)第十五页,共34页。醫事人員類別醫事人員類別目前(mqin)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藥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物理(wl)治療師、物理(wl)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鑲牙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二十三類16第十六页,共34页。醫事人員體系醫事人員體系醫師(西醫、中醫師、牙醫師)其他(qt)醫事人員特徵:原則上無法獨立執行業務,須經醫師指示、醫囑或照會。可能(knng)會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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