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法规宗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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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医疗 管理 法规 宗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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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事機構管理法規簡介醫事機構管理法規簡介陳陳 宏宏 一一一、醫事人員管理法規 以醫事人員之資格、執業、業務與義 務、公會組織等為規範內容。二、醫事機構(業務)管理法規 以醫療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病人 權利之保護,及均衡醫療資源等為規 範內容。醫事法的領域醫療業務管理主要法規(一)醫療法 (民國75.11.24公布,民國98.5.20修正)(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76.6.19公布,民國92.1.29修正)(三)精神衛生法 (民國79.12.7公布,民國96.7.4修正)(四)優生保健法 (民國73.7.9公布,民國88.12.22修正)(五)藥事法 (民國59.8.17公布,民國95.
2、5.30修正)(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18.11.17公布,民國95.6.14修正)(八)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33.12.6公布,民國98.1.7修正)(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79.12.17公布,民國96.7.11修正)(十)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83.8.9公布,民國94.5.18修正)(十一)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84.8.9公布,民國96.7.11修正)(十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民國89.6.7公布,民國91.12.11修正)(十三)解剖屍體條例 (民國37.11.26公布,民國73.6.16修正)(十四)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民國94.2.24
3、送立法院)醫事機構(業務)管理(一)、定義: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一)、定義: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二)、類別(二)、類別 醫療機構: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1.醫院 2.診所 3.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中心)護理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 居家護理機構 後護理機構 物理治療所 職能治療所 醫事檢驗所 醫事放射所 精神復健機構 藥局 助產所 鑲牙所 心理治療所 心理諮商所 語言治療所聽力所 牙體技術所(二)醫事機構體系n公立醫事機構n私立醫事機構n醫療法人n法人附設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分類 公立醫療機
4、構醫 私立醫療機構醫師設立者療 醫療財團法人機 醫療法人構 醫療社團法人 私立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人附設醫療機構 農會、漁會附設醫療機構 事業、學校所設醫務室護理機構分類 公立醫療機構 護 理 財團法人護理機構醫療法人機構 由護理人員設置 私立護理機構 由其他法人依法附設設立主體與機構代碼n設立醫事機構之申請人n申請人變更即為不同之機構n私立機構變更負責人即為不同機構n公立或法人機構變更負責人僅為變更登記事項n機構不同,代碼即行變更機構設立流程n醫院、護理機構n設立許可開業申請履勘發給執照n100床以上、醫療法人、財團法人送署許可n醫療法人、財團法人登記應報署n診所及其他各類醫事機構n開業申請履
5、勘發給執照n醫療法人登記應報署院區 VS 分院n開業執照n功能互補n距離n人員設備登記停、歇、復業、遷移、變更登記n停業、歇業、變更登記:事實發生日起起30日內。n停業逾一年應辦理歇業(醫療法無規定)。n復業:準用開業規定。n遷移:準用設立及開業規定。醫療機構之設置n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n負責醫師 1.醫師,應在教學醫院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2.中醫師,應在綜合醫院中醫部門或中醫醫院、中醫診所 執業二年以上。3.牙醫師,應在醫院牙醫部門或呀醫診所執業二年以上。4.專科醫院、專科診所之負責醫師,並須具有專科醫師資 格。5.上述二年年資之採認,除應有服務證明文件外,並必須 以變理執業登記
6、之年資,始予採認。n醫院各診療科別之設置,至少必須有該科專科醫師一任以 上,始得登記設置。n專科診所之醫師,均必須具有專科醫師資格。n牙科二年期PGY規劃推動。醫療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n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n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 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n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 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設置標準規範事項n醫療機構類別n服務設施、人員n診療科別n其他相關事項醫院分類n綜合醫院n醫院n專科醫院n慢性醫
7、院n精神科醫院n中醫醫院n牙醫醫院診所分類n專科診所n一般診所n中醫診所n牙醫診所聯合診所n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13)n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發布(94.11.07)n醫療機構設置標準13-20條停止適用設施及人力配置n以附表呈現,現行共7附表n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n慢性醫院n精神科醫院n中醫醫院n牙醫醫院n診所n捐血機構人力配置n依據床數計算人力n現行僅規範醫師、護產、藥事、檢驗、放射、營養、復健等七類人力。n除醫師以總床數計算人力外,其餘以一般床計算人力n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指派醫師值班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8、(59);加護病房、透析及恢復室於有收治病人時,應另指派醫師值班(細41)。病床設置n一般病床n一般急性病床、慢性病床、精神病床(標準)n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醫療法細則)n特殊病床n急診觀察床、手術恢復床、嬰兒床、嬰兒病床、加護病床、燒傷病床(標準)n登記實務再加:結核病床、癩病病床、安寧病床、呼吸病床、急性結核病床、血液透析床、腹膜透析病床、呼吸照護病床、呼吸照護中心及其他觀察病床 設施n急診n手術n產房n調劑n檢驗n放射n透析n供應建築物n以每床最低需求面積計算總樓地板面積n病房位置n建築、消防n緊急供電、空調n環境衛生、廢棄物n使用執照用途別n
9、老舊建物處理診療科別(標準25)n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n目前計有二十五分科n綜合醫院及專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辦法以外之分科或細分科,但應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n開業執照僅登載分科辦法所定之專科。診療科別(續)n登記診療科別,應有該科別之專科醫師。n醫師執業,應辦理登記其執業科別,並應以其執業醫療機構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範圍內辦理登記。n報備支援時示以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限制。n醫療廣告之診療科別,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專科別為限。(醫療法施行細則59)中醫及牙醫診療科別登記n醫院n綜合醫院及專科醫院得設中醫及牙醫部門n
10、專科醫院得設牙醫部門n診所n私立西醫診所不得設牙醫或中醫危險性醫療儀器醫療法第93條: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 查及評估。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第一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設置機構申請設置危險性儀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之相關事項 依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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