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15).pptx》由用户(momomo)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案例刑法学 案例刑法学课件 副本 15 案例 刑法学 课件 15
- 资源描述:
-
1、第十第十五五章章 重庆宋某某购买毒品案重庆宋某某购买毒品案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犯,既遂标准为犯,既遂标准案例l被告人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于1998年10月刑满释放。宋某某于2003年9月14日在重庆长城宾馆407房间向江某、徐某莉购买高纯度海洛因900克,并当场取走其中586克藏匿于自己家中,当日下午宋某某在长城宾馆附近公路上从徐某莉手中拿到海洛因314克时,二人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宋某某归案后自称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和儿子吸食,公安机关按照其主动交代又到其家中查获海洛因586克,并从其住处搜查出千斤顶、天
2、平秤、搅拌器和铁器具等物品。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00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采信宋某某自称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自用的辩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鉴于被告人 及其子均系吸毒成瘾者,且查获的其藏匿铁器具已锈蚀严重,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宋某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判决被告人宋国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2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其一,基本司法规则:贩毒定罪,酌情量刑。l即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
3、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l 其二,补充司法规则:吸毒扣减,分别定性。l即“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3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一种情形,毒品数量较小、单独存放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尚未达到“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单独存放,确有证据证明其并非用于贩卖的毒品,可以认定为“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l第二种情形,毒品数量较大、单独存放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达到“毒品数量较大”以上但尚未
4、达到“毒品数量巨大”的毒品单独存放,确有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并非用于贩卖的毒品,可以认定为“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4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三种情形,“毒品数量巨大”以上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达到“毒品数量巨大”以上的毒品,无论是否单独存放、是否有证人证言证明其自用,均应认定为其贩毒数量。总体理由是:指控其贩毒的证据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具体理由是:l(1)从证据法原理看,以贩养吸者的身份本身、“毒品数量巨大”本身
5、就是十分重要的指控证据。即其购买毒品行为不宜简单地认定为无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应尽量周全地审查其购买毒品的前因后果、毒品数量大小以及在案证据等情况进行谨慎判断,对那些购买毒品的数量明显超出个人吸食范围、有证据证实其有贩卖毒品动机和条件的以贩养吸者,应尽量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者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等)。5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三种情形,具体理由是:l(2)从严厉禁毒刑事政策上看,可以防止以贩养吸人员寻找借口逃脱法律严惩,因为狡猾的以贩养吸人员
6、均可能声称被发现的毒品“准备用于吸食”或者“准备无偿用于亲友吸食”,如果不计入贩毒数量就可能导致无法严厉打击贩毒。l(3)从司法解释规定看,两个纪要均已对此特殊情况作出了考虑和规定,即“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将其认定为贩毒数量具有合法性。6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一)吸毒者以贩养吸的行为l 如何理解适用“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l第四种情形,毒品合并存放或者混同一起的情形,即将声称自用的毒品没有单独存放,而是同其他贩卖的毒品合并存放或者混同一起,无论达到“毒品数量较大
7、”还是“毒品数量巨大”,也无论是否有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并非用于贩卖的毒品,均应认定为其贩毒数量。理由在于:毒品合并存放或者混同一起的情形本身,就已经排除了“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条件。7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
8、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l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8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 其一,如果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如何定性处理?l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没有达到较大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照2
9、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一般不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吸毒者这种行为具有供自己吸食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信度和合理性,并且由于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以上的标准,依法可以不定罪(包括不定运输毒品罪)。这种处理意见完全符合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明显违反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定,具有合法性。9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其二,关于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
10、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应当如何理解适用?l这一条规定本身是十分明确的,即对于“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无论毒品数量大小,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10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其三,关于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
11、品罪定罪处罚”,以及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应当如何理解适用?11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二)吸毒者购买、储存、运输毒品的行为l案例:案例:l被告人佟波于2003年10月27日乘坐合肥至北京西的1410次旅客列车,因其携带3包塑料袋里装有可疑物品被抓获。经鉴定:其蓝色塑料袋内装有褐色粉末状物品66.8克,检测含有海洛因;其黄色塑料袋里装有棕色粉末状物品115克,检测含有咖啡因和巴比妥;其白色塑料袋里装有褐色粉末状物品1.3克,检测含有海洛因、咖啡因和巴比妥。佟波归案后所进行的尿样
12、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佟波犯运输毒品罪。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佟波作为吸毒人员在列车上携带毒品的行为“不能证明佟波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判决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12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一、吸毒者实施涉毒行为的定性处理l(三)吸毒者接收毒品或者委托他人代收毒品的行为l 其一,购毒者及其代收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上没有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作为犯罪论处(即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l 其二,购毒者及其代收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
13、他犯罪”的,无论是否达到毒品数量较大,均应按照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定罪处理。13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l2008年大连会议纪
14、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14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一,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尚未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吸毒者)和代购者不以
15、犯罪论处(因为其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同类处理规则)。l理由在于:代购者与吸毒者(托购者)在实施相同行为时应作出相同处理,因为吸毒者实施相同行为“一般不定罪处罚”(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所以代购者实施相同行为也应当“一般不定罪处罚”。15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一)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二,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同时应当适当考虑“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
16、罚)。l其三,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或者“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行为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l其四,代购毒品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而为其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16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
17、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
18、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17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l 对于上述两个会议纪要的规定如何理解适用?18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一,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
19、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l其二,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19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其三,居间介绍者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是从犯 但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并且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应
20、当依法认定其为毒品共同犯罪的主犯。l其四,对于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贩毒者的行为与责任需要具体审查,要注意特别谨慎地审查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贩毒者之间的行为关系与责任关系。对于构成毒品犯罪共犯关系的居间介绍者应当依法予以定性处理,但对于不构成毒品犯罪共犯关系的居间介绍者依法不得作为毒品共犯论处。对此,可以陆某居间介绍购毒案为例进行说明。20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二、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处理的定性处理l(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定性处理l案例案例:2005年1月初,被告人章某与唐某商量购买海洛因用于个人吸食,二人商定由唐某出资1万元、章某负责联系购买,章某找到被告人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