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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事诉讼法第六版》课件第11章.ppt

  • 上传人(卖家):momomo
  • 文档编号:4807550
  • 上传时间:2023-01-13
  • 格式:PPT
  • 页数:11
  • 大小:5.2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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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法第六版 刑事诉讼法 第六 课件 11
    资源描述:

    1、本章主要掌握: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本章学习目标】第十一章 立案一、立案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二、立案的意义立案是刑事诉讼

    2、的开始和必经程序第一,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第二,正确、及时立案,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有关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的渠道或途径。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3、犯罪人的自首第二节 二、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

    3、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第二节 条件: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如下六种情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二节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4、对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立案材料后,应当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第三节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5、,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三节 公、检、法三机关对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能否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第三节 三、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立案监督的材料来源: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被害人的申诉。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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