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课件 - 副本 (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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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宾何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抵扣税款发票罪,扣税款发票罪,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犯案例l被告人何某某系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甲煤矿(系一般纳税人)、乙煤矿(系一般纳税人)、丙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5月,甲煤矿因故停止生产。2012年5月至9月、2013年2月至6月期间,何某某安排人员从乙煤矿运煤,以甲煤矿的名义过关及销售给丙集团公司,先后安排人员以甲煤矿名义向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开票金额共计1 167万余元,其中,增值税额共计169万余元,涉及煤炭4万余吨。201
2、2年5月至2013年6月甲煤矿申报缴纳增值税181万余元(含开往其他公司的增值税款11万余元)。丙集团公司将上述1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向高县国税局申报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6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案例l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宜高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被告人何某某让甲煤矿为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及安排人员利用甲煤矿向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共计1 695 912.5元,甲煤矿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数缴纳了相关增值税款1 695 912.5元。被告人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逃、骗税目的
3、,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因此,被告人何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中正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195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无罪。(该判决为已生效判决)3案例l法理观点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法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l法理观点二:行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目
4、的犯的基本法理及其运用。l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4案例l犯罪构成:l(1)保护法益(即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l(2)行为定型(即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l(3)行为主体(
5、即犯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与个人、纳税人与非纳税人。l(4)有责性类型(即主观方面要件),是故意,且必须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5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一)“代开”l“代开”,是指如实地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是数额档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罪的数额档次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l案例案例l被告人于某在担任上海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中心”)总部食品采购部采购员期间,为本单位向广东省某食品进出口集团世界名酒行订购价值73万元的轩尼诗VSOP等进口名酒,由于名酒行经理黄某某提出价格偏低而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6、于某称在征得本单位副总经理席某某同意后(没有席某某证言)(并且其辩护人还提出了证人李某和证人钱某某的证言以证实是单位行为),指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于1997年11月6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4万元,购物中心已将该虚开的税款10.8万元予以抵扣。6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一)“代开”l“代开”,是指如实地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是数额档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罪的数额档次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l案例案例1 1l被告人于某在担任上海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中心”)总部食品采购部采购员期间,为本单位向
7、广东省某食品进出口集团世界名酒行订购价值73万元的轩尼诗VSOP等进口名酒,由于名酒行经理黄某某提出价格偏低而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于某称在征得本单位副总经理席某某同意后(没有席某某证言)(并且其辩护人还提出了证人李某和证人钱某某的证言以证实是单位行为),指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于1997年11月6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4万元,购物中心已将该虚开的税款10.8万元予以抵扣。7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案例案例2 2l被告人崔孝仁,系安徽省宿州市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因河南省云阳钢铁总厂等单位欠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其为了“平衡”公司账目于1999年
8、年初找到山西省某焦化厂厂长李某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崔孝仁和李某某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手续,李某某向崔孝仁开具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合计价税款644万元、税款额93万余元(数额在崔孝仁实际经营额之内),该税款已在宿州市国税局申报抵扣。被告人崔孝仁以管理费名义按价款5%的比例给李某某汽车3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崔孝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二)“对开”和“环开”l“对开”,是指在行为双方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互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相同,税款一致,而方向相反,双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刚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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