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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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的管理 与使用与使用2010年年6月月.介绍内容介绍内容n一、概述一、概述n二、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的管理职责n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n四、印章管理四、印章管理n五、签发五、签发n六、废证管理六、废证管理n七、档案管理七、档案管理.介绍内容介绍内容n八、真伪鉴定八、真伪鉴定n九、保密管理九、保密管理n十、信息统计十、信息统计n十一、宣传工作十一、宣传工作n十二、人员培训十二、人员培训n十三、监督检查十三、监督检查n十四、处罚十四、处罚.一、概述n1.管理办法简介n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七章
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首次签发,第四章换发与补发,第五章印章,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共计三十九条。.1.管理办法简介n本办法是在1998年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但做了较大的改动,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对首次签发和换发、补发也作了详细解释,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程序作了明确规定。.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n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写到: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2.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
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n卫生部和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规定,我国自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开始启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出生状态;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卫妇社发2004319号);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卫妇社发2004319号);.3.出生医学证明作用n作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原始凭证(卫妇发(19
4、95)第10号、卫妇社发2004319号);n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卫妇发(1995)第10号);n为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其他事项提供依据。.4.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n3.1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n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4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等相关情况提出了明确规定。n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n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3.1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n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n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5、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3.2卫生部文件n卫生部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使用的具体事宜作出详细规定。n关于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56号)n关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等问题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6)第51号).4.2卫生部文件n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妇幼妇发(1997)第62号)n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收费归口管理的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38号).4.2卫生部文件n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证件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基妇妇卫发(1999)第41号)n关于转发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
6、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复函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16号).4.2卫生部文件n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n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1)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1996第18号。(2)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妇字1998第4号。(3)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2001第5号。.4.3河北省卫生厅公安厅下发的文件(4)转发“
7、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3第6号。(5)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4第53号。(6)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10第4号.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1)关于母婴保健法有关法律证件申报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妇字1997第2号。(2)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律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妇字1998第2号。(3)关于转发卫生部妇幼司“关于进行母婴保健法相关法律证件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基妇
8、字2001第31号。.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的通知。冀卫基妇字2003第19号。(5)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第16号。.3.4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6)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卫妇字2009第1号。(7)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上线运行“河北省妇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冀卫妇2009第8号。.4.出生医学证明印制n管理办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解释,n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9、。n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4.1出生医学证明的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版)的图案设计 出生医学证明的底纹版线设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案,其上方有一多层环形空洞,空洞中央印有暗记“五角星”;版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徽暗记,标徽中央为“MCH”,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的英文缩写,勾画出一幅“母婴亲昵图”;多层环形空洞表示时间隧道,以该标徽和环形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直线与曲线共同形成网状。整体设计寓意是:一个新的生命通过时间隧道,诞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中国妇幼卫生
10、依法为其提供优质的母婴保健服务。.4.2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方法n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后七位每省均由0000001号起始编制流水码。省级行政编号前为年度识别英文字母,自2000年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前按顺序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如2000年加“A”,2001加“B”,依次类推。n.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n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n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n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妇幼保健机构
11、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1.管理机构的职责n卫生部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印制、管理与监督;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并制定实施细则;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教等工作。.2、委托机构的职责n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n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3.签发机构的职
12、责n签发机构包括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受委托机构。n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人员管理、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保密、信息统计等),规范签发流程,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及时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4.管理人员逐级备案制度n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主管领导并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日常管理监督,将负责证件管理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4.管理人员逐级备案制度n2、对于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事务管理工
13、作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将委托函及负责管理证件的人员名单及时在上一级证件管理部门备案。n3、各市、县签发机构主管人员和签发人员名单也应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n1 1.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1.1计划与审核n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年度申领计划表。(各级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市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三、空白证件的发放流程n每年10月底前,省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申领计划表上报至国家级管理机构。(年内未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上报计划时应考虑库存数。).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证
14、件种类 年度计划(套)第一季度计划(套)第二季度计划(套)第三季度计划(套)第四季度计划(套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合计上报单位(盖章):上报单位(盖章):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 月 日.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说明n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计划需经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核。各级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审核下一级管理机构或签发机构上报的年度申领计划。如图示:.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上报、审核申领计划流程国家级管理机构地(市)级管理机构各级签发机构省级管理机构所在地县(区)级管理机构上报上报上报上报审核审核审核审核.申领计划
15、n各级管理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申领计划,省级管理机构依据市级管理机构申领计划按季度发运,并于发运前通知发运时间和数量。n现国家发运只发到省,省接到国家发运的出生医学证明后立即通知各市管理机构。.1.2追加申领n各市制订年度计划时要全面、细致、准确,原则上不予追加。n经市内调剂后确需追加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说明追加原因,于每年10月底前填写本年度的追加申领计划表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核后上报卫生部审批。.年度母婴保健法律证件追加申领计划表上报单位(盖章):证件种类(2)上一年底库存数(1)当年9月30日前已申领数 当年使用情况 截至9月30日的库存数(9)预计追加申
16、领数(10)1-9月活产数(11)当年出生的当年首次签发数(3)换发数(4)补发数(5)当年为以往年度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数(6)废证数(7)合计(8)出生医学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2.出生医学证明的入库 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入库。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出生医学证明的入库 验收时如发现有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码等相关情况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7、,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发放回执 :我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 年 月 日已收到出生医学证明 (套),编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套),编号:,特此回复。经手人签字: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3.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n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n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卫生部的要求).4.出生医学证明的
18、出库n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如发放人员可核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机构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证件出入库登记本,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双方证件出入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四、印章管理n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门介绍了印章管理。n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文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联的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1.印章的分类n出生医学证明印
19、章包括:n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2.印章的式样n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为直径32mm圆形图案,仿宋体字篆刻。n(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文中的样章).2.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上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n中间横线上方文字为:“专用章”。n“专用章”中间横线下方文字为:n对于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发机构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的,下方文字为“县、市(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签发机构所在地为区的,下方文字为“设区的
20、市行政区划名称+区行政区划名称”。.2.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n对于直辖市:下方文字为“县(区)行政区划名称”。n下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签发机构名称”:原则上按机构行政公章的全称;签发机构是县(区)级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省略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若字数太多者可按惯例简称。.2.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2.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n上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n中间横线上方文字为:“补发专用章”。n下半圈环形排列文字为“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原则上按机构行政公章的全称;若字数太多者可按惯例简称。.2.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n对于省、自
21、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的,下半圈文字为“县、市(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卫生局;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为区的,下半圈文字为“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区行政区划名称”+卫生局。n对于直辖市:下方文字为“县(区)行政区划名称”。.3.印章的刻制印章的刻制n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n参照卫生部(卫基妇发200323号)“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样证。.
22、4.印章的使用n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换发;n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4.印章的使用n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否则为无效证件。n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5.印章的管理n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n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应及时将印章上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归档保存。.6.印章的备案n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
23、的标准和式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专用章印模式样及签发机构名称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公安户籍登记部门备案。.五、签发n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n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规定规定:出生医学证明自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五、签发n管理办法第三章介绍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n第四章介绍了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1.首次签发n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
24、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跨年度、延时的第一次签发都属于首次签发。n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1.1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n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是指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一次为该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1.1.1签发程序和要求n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n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管理办法
25、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增加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增加的内容)的内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n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和存根粘贴处。n分娩信息包括:产妇姓名、住院病历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体重、身长、孕周、健康状况、接生单位、接生人员(接生人员是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产房要及时录入分娩信息,实现出生活产一个录入一个。接生人员负责分娩信息的确认和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n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母亲信息:母亲姓名、母亲国籍、母亲民族、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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