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课件项目五处理企业内外关系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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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五 处理企业内外关系法律实务n任务1 企业治理结构n任务2 劳动合同法律实务n任务3 产品质量法律实务n任务4 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目标能力目标n掌握合伙企业治理和公司治理规则n熟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熟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n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熟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n熟悉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知识目标知识目标n入伙和退伙;合伙事务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各自职责;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n生产者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义务和保证产品的外在质量义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义务;11种
2、不正当竞争行为n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补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n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职业素质目标职业素质目标n通过本项目学习,培养企业治理能力,懂得应用公司治理结构来处理股东和合伙人之间关系n通过本项目学习,增强产品质量意识,懂得作为生产者对产品内外质量的保证义务,懂得作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n通过本项目学习,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懂得消费者维权。任务任务1 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n一、合伙企业治理n二、公司治理结构一、合伙企业治理一、合伙企业治理n(一)账目清楚,是合伙存续的重要条件n合伙人之间的彼此信任是合伙得以存续
3、的极其重要的原因,但记好帐,不仅是共同创业者相处和睦、减少矛盾的内在要求,更是国家对经营者的法定要求。也是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外融资、交往、理财等的要求。(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称为入伙。入伙须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并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称为退伙。n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当合伙协议约
4、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n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这些客观情况包括:(1)作为合
5、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除名
6、退伙的事由有:(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n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n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事务管理模式(三)合伙事务管理模式n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可以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也可以由一名合伙人执行,或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但如果每个合伙人都能够对外代表
7、合伙企业,会容易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效率低下、对事务的处理久议不决等。可以共同委托一个人管理,形成一个大家能够自觉遵守的议事规则,这样的话,形成一个内部管理制度,有助于合伙事务的处理。n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参与经营管理,但被聘人员不是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资格,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权利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当然,被聘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人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处理对外合作关系(四)处理对外合作关系n“小超之家”与化妆品店的合作,对内是一种协作关系,双方的权利责任是清晰的,但对外,有一种表见代理的效力。如果出现纠纷,“小超之家”需
8、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对内是一种合同关系,“小超之家”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则又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小超之家”在与化妆品店合作时,需要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如规定一旦出现化妆品侵权事故,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甚至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小超之家”就可以避免这一弯路。n处理对外合作关系需要理智和冷静二、公司治理结构二、公司治理结构n(一)股东会n(二)董事会n(三)监事会n(四)经理n(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一)股东会(一)股东会n1.股东会的职权n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行使
9、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一)股东会(一)股
10、东会n2.股东会的召集、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n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其职权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实现。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按时召开的会议。临时股东会议是指在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的会议。n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成立董事会后,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1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n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董事会(二)董事会n1.董事会的概念和职权n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常设机构。n董事会由股东会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12、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董事会(二)董事会n2.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n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n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决定,但每届
13、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二)董事会(二)董事会n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n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n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14、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三)监事会n1.监事会的概念和职权n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管理进行监督。监事对外无权代表公司,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但可与董事会成员一起处理公司有关事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15、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n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三)监事会(三)监事会n2.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n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
16、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n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n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n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n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四)经理(四)经理n公司可以设经理,
17、辅助董事会执行公司的决策。经理对内处理公司的事务,对外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理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五)
1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及其义务和责任n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n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统称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19、,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n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n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制及其义务和责任n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n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n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20、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n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务任务2 劳动合同法律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n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n二、劳动合同的内容n三、劳动合同的解除n四、工作时间与待遇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n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n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22、,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n【资料阅读】大学生孙某创业成立某公司。2010年11月,陈女士应聘到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8月底,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追索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合计26000多元。庭审中,企业辩称,陈女士是自行离岗,而不是公司通知其离岗的,未签
23、订劳动合同也是陈女士本人的原因,但企业无法提供考勤表、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支付明细等作为证据。最终此案以用工企业支付陈女士8000元,实现庭上和解。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n2012年底,查某进入某公司担任宾馆负责人,每月工资3500元。2014年底,查某离开某公司,双方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查某不服,故成诉。查某诉称认为自己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其要求双倍工资的决定是错误的,且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而某公司则辩称,与查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其本身,且查某系擅自
24、离职。n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查某劳动期间未休年假,离职后出具说明证明与公司工资、保险补助结清。劳动期间,查某与某公司发生两份固定格式劳动合同书,其中一份封面内容系查某填写,但合同主文内容及落款姓名、落款时间及另一份劳动合同书并非查某填写,某公司依据合同依法缴纳社保。n请分析:查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案例解析案例解析】n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n案中,查某作为宾馆负责人,在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封面签字,对于劳动期间按时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保具有明确知道情形,且从未提出异议,故视为查某知晓双方存在劳动合同事实,故法院对其主张申请未
25、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查某主张某公司非法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关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同样未予支持。查某离职后,与某公司结清工资且庭审中主张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对于查某未休年假应支付工资金额均无异议,故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查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共计9000余元,没有支持查某双倍工资的请求。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内容n(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二)约定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n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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