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课件 - 副本 (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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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课件 副本 9 物业管理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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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九 物业交易法律制度知识目标知识目标:掌握物业交易的概念、特点和原则;熟悉三种物业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转让、物业抵押登记制度和物业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掌握物业转让、物业租赁和物业抵押的条件、基本程序和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能力目标能力目标:熟悉并掌握物业转让、物业租赁和物业抵押的基本流程;能草拟物业转让、物业租赁和物业抵押的简单合同;会办理物业转让、物业租赁和物业抵押的有关手续。学习目标任务一物业交易概述盛某(男,55岁)有房屋15间。盛某家庭有5口人(盛某之母曾某,儿子盛甲,儿媳谢某,女儿盛乙)均无固定工作,全家生活基本上靠租房收入维持。2008年12月,盛某被检查出患肺癌,医生说因为
2、该病发现早,如果采取及时治疗,也许能治好。但治疗肺癌需要很多费用。盛某之子盛甲和女儿盛乙认为,母亲死得早,父亲一人把他们从小抚养大,吃了不少苦,不容易,提出把房屋卖掉给盛某治病。儿媳谢某认为,一家人没有工作,如果把房屋卖了,生活就没有着落,不同意卖。盛某之母曾某看见儿子生病,心里很着急,主张卖掉5间给盛某治疗。盛某觉得自己生病,而且是癌症,治好了也没有用,反而给家庭带来生活困难,提出不治了。试问:盛某对其15间房屋在法律上存在哪些处理方式?评析: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房屋作为不动产物,依据物权法权利人可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案中,由于盛某治病而
3、需要费用,盛某对自己的15间房屋在法律上可以采取物业转让、物业租赁和物业抵押和物业典当等处理方式。案例导学一、物业交易的概念 物业交易主要包括地产交易和房产交易两个方面,其中这里应主要了解和掌握的是房产交易。但一般来说,房产交易往往是与地产交易相关联的。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物业交易是指以物业为对象进行的转让、租赁和抵押等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物业交易既包括房产使用权的转让,也包括房产所有权的交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二、物业交易的特点(一)对象的特殊性(二
4、)形式的确定性(三)行为的要式性三、物业交易的原则物业交易主体是平等的主体,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一般原则。但是,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还应遵守以下两个原则。(一)房地一体原则由于土地与房屋等建筑物在物质形态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客观上在物业转让、抵押交易中必须一并转移,即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同时转让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转让;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二)依法登记原则依法登记原则就是房地产转让与抵押必须依法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
5、记备案。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是由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房地产的权属状态不是通过占有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权属的登记表现出来的。因此,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地产交易,都必须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任务二物业转让林某(男,35岁)与季某(女,32岁)2003年结婚。2004年,林某以经营所得购买住房一幢,产权人登记为林某和季某。2008年,林某将该房屋给情妇余某居住,季某得知,大为不满,但未表态。2009年6月余某为免纠纷,要求林某暗中将房屋过户给自己。2009年10月,林某发生了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季某发现房屋产权已变更,遂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房屋。此案应如何处理?评
6、析:此案涉及物业转让问题。所谓物业转让是指物业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物业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物业转让的方式通过买卖、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买卖转让。本案林某暗中将与季某共有的房屋过户给其情妇余某,采取的是欺骗手段,不符合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因此,该房屋物业转让无效。案例导学一、物业转让概述(一)物业转让的概念 物业转让是指物业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物业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物业转让这个概念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物业转让的主体是物业权利人,即物业所有权人,只有物业所有权人才能行使此项权利,非物业所有权人未经授权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物业转让
7、的客体是物业所有权和使用权。(3)物业转让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合同形式,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4)物业转让的后果是物权属发生转移。转让后,转让人不再是权利人,而受让人成为权利人。(二)物业转让的方式 物业转让的方式通过买卖、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买卖转让。(1)物业买卖转让是指转让人将物业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物业权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2)物业赠与转让是指赠与人自愿将物业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3)物业转让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1)以物业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价入股;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合伙经营;3)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
8、物业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物业抵债的;5)物业继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物业转让的条件(一)物业转让的必备条件物业转让的行为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物业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转让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物业转让的必备条件(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
9、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物业转让的必备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4)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物业转让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必须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
10、家或作其他处理。二、物业转让的条件(二)物业转让的限制条件(1)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属于内销商品房的只准卖给境内法人或个人,属于外销商品房的,持其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外销批文,应当卖给境外的法人或个人。(2)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已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3)城市私房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其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三)物业转让的禁止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11、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三、物业转让的程序(一)洽谈;(二)签约;(三)审核;(四)缴纳税费;(五)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四、物业转让合同(一)物业转让合同的含义 物业转让合同是指物业转让当事人之间就物业转让的事宜签订的协议。物业转让时,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物业转让合同的内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3)房地
12、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案例分析李某在某市有四间房。当其外迁时,便将产权证书和房屋一起交其堂叔代管,并告知他说3年后还回来,不要卖房。3年后,张某见房屋价格日趋上涨,便自作主张,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随后,王某将房屋租与赵某经营餐厅。李某听说后,赶回某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恢复原状,返还房屋。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件分析:张某超越代理权而与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房主追认,该合同无效。张某
13、只是李某房屋的房产代管人,并未授权其房屋买卖的权利,张某的行为明显已超越代理权。根据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买卖协议无效。王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尽管与张某达成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但由于该买卖协议无效到订立协议之时,因此,他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处分、管理、使用房屋的任何权利。因此房屋的租赁协议是无效的,至于赵某的损失,则按法律追究张的责任。张某超越代理权代为出卖房屋,未得李某
14、追认,应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赵某误租了张某出卖给王某的房屋,并投资进行装修,该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无效,迫使他不得不腾退房屋,停止营业,其装修房屋的损失以及停止营业的损失都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案例1六、案例实操2008年8月30日,刘某(男,42岁)与李某(女,34岁)签订一份门面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县府前街中段路东的3号门面房转让给刘某,转让费57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刘某向李某支付了550000元转让费并接收该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好房屋刚开始营业不久,刘某得知所转让的房屋即将拆迁,感到十分惊讶,刚开业不久房屋将面临被拆除,将造成很
15、大损失。请问:如果你是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应如何处理此案?案件提示:要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角度分析该房屋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此分析合同是否有效。案例2案例处理六、案例实操 2009年7月,朱某(女,45岁)和卜某(女,39岁)双方经协议约定:卜某将位于江海分厂外的华中酒楼二楼活动房四间、卫生间、楼梯、走廊及底楼和二楼屋内全部装潢、酒店设施(包括音响、空调、厨房设备、桌椅等)转让给朱某,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朱某即于当日支付转让款12万元,并约定余款8万元分两次在2009年8月30日前付2万元、12月30日前付6万元。朱某于2010年2月起实际取得华中酒楼经营权。请你根据上述情况,拟订一份
16、房屋转让协议。案件提示:要求符合房屋转让协议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缺少。案例3案例处理任务三房屋租赁2008年7月16日,汪某(女,28岁)与叶某(女,32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由汪某租用叶某的房屋,每月租金为3200元,租期从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房租为每月交租一次,每月6日前以现金支付形式一次性支付,若汪某无故拖欠租金及水、电、管理费,逾期一天加罚5%的滞纳金,超过五天,叶某有权无条件收回该房屋,押金不退。租赁合同签订后,汪某按约交纳了押金4400元给叶某并搬入该房屋居住,后汪某以现金形式支付了2008年9月的租金。之后,就再没有支付租金,但都按时缴
17、纳水、电费。汪某在租用叶某房屋期间,将房屋内饭厅和客厅的三面墙的颜色由白色改漆成红色。2008年底叶某以汪某未按时足额交付租金为由,要求汪某搬离其房屋。汪某不同意搬出,2009年1月底,叶某办理了该房屋的停电停水手续,2009年2月26日,该房屋被停电停水,导致汪某无法在该房屋内居住。此案中,汪某在房屋租赁中存在哪些问题?叶某有没有权利办理该房屋的停电停水手续?评析:本案中当事人汪某与叶某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汪某是出租人,叶某是承租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既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形式,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出租人汪
18、某租用叶某的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但就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之后就没再支付房租,显然违背了双方的租赁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承租人叶某有权要求承租人汪某继续支付租金,否则出租人叶某有权无条件收回该房屋。在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前,出租人叶某无权办理该房屋的停电停水手续。案例导学一、房屋租赁概述(一)房屋租赁的概念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的经营人和授权的房屋使用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二)房屋租赁的特征房屋租赁既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形式,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租赁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房屋租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房屋租赁只涉及房屋
19、权属中的使用权,不转移房屋权属中的所有权。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是一种占有权和使用权,对房屋没有处分权。承租人只能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合理使用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房屋归还出租人,不能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如果在租赁期间内要将房屋转租,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2)房屋租赁有期限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二、房屋租赁的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20、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但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章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房屋租赁合同(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
21、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在上述条款中,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的修缮责任是其必备条款。(二)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租赁合同。合法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合同的人为终止。四、房屋转租(一)房屋转租的含义房屋转租是房屋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房屋再次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
22、书面同意。”房屋转租,应当订立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二)房屋转租的特点(1)房屋转租的标的可以是承租房屋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承租房屋的全部。(2)房屋转租关系确立之后,原房屋租赁关系并不终止,接受转租的人并不直接与原出租人发生关系。(3)房屋转租,应当订立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4)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5)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新的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
23、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五、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一)房屋租赁用途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用途,这就要求出租人在交付租赁房屋时,应提供有关房屋使用中的特殊要求,并明确通知承租人,保证承租人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能、用途,正确合理地使用出租房屋,并对其正常磨损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上添加新用途时,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相应的开支由双方约定。只要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期满返还房屋时的合理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房屋是经营还是自住,承租人不能随意改动,更不得利
24、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违法建筑不得出租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都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本体的非法性,使其根本不具备租赁客体合法、安全等条件,属于禁止出租的范围。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下列建筑物不得出租:(1)房屋加层、屋面升高的建筑物。(2)庭园住宅和公寓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3)小区、街坊、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4)小区空地、绿地、道路旁的搭建物。(5)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
25、物、构筑物。(三)房屋租赁与房屋抵押的关系1.房屋先租赁,后抵押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人不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只要履行告知手续,便可将已租赁出去的房屋再抵押给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房屋先抵押,后租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之后,抵押物的出租才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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