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教学课件-张守文-著-第十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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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措施的总称。金融政策通常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外汇政策等与金融市场相关的各种政策。(一)货币政策的界定货币政策在广义上包括一国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方针、策略和措施的总称;在狭义上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货币供应量而采取的方针、策略和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有多种分类。从政策效果上,可以将其分为扩张性政策、紧缩性政策和中性政策;按其操作原则,可以分为反周期政策、相机抉择政策等。货币政策的最基本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政策目标,一个是政策工具,或称政策手段。与这些内容相关,货币政策还涉及政策效应、监测等问题,这也与金融调控直接相关。(二)货币政策的目标在货币政策目标选择上,
3、有单一目标和多重目标之分。此外,也有学者将货币政策目标分为最终目标和中介目标。其中,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而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则是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实现币值稳定。(三)货币政策的工具货币政策的工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另一类是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对整体的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能够产生全面影响的普遍适用的金融调控手段。(1)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是为了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进行资金清算而由金融机构所作出的资金准备,对于提高银行的清偿能力,保障银行信用和金融安全是很重要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
4、由中央银行来控制,其优点是调控迅捷有力,效果明显,但此种调控手段缺乏弹性和灵活性,对经济的震动和对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因而不宜频繁使用。(2)调整再贴现率所谓贴现,就是用未到期票据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贴息兑现的行为;所谓再贴现,就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通过贴现得到的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的行为。(3)公开市场操作公开市场操作,也称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的吞吐和货币资金的收发,来调控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公开市场操作是较为常用的政策工具,但此种手段对金融市场的要求较高。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对一些特殊领域的信用活动加以调节和影响的货币政策工
5、具,因其并非针对金融整体,且通常都是有针对性、有选择地使用,故称之为“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1)信用直接控制工具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直接控制而采取的各类措施。主要包括信用分配、直接干预、利率限制、流动性控制等。(2)信用间接控制工具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是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指导、劝告、磋商,来间接控制信用规模的各类措施。主要包括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等。三、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体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一国的金融机构的结构与分类。由于金融活动是由专门的金融机构来实施的,货币政策需要通过金融机构来贯彻,且金融机构自身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而确立结构和规
6、模合理的金融机构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中央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者,是最重要的金融宏观调控部门。一般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或称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体系与一国的金融体制直接相关。金融体制是有关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职能、权限划分等制度的统称。我国的金融体制经过多次改革,目前已基本形成以中央银行为主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实行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职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分业管理、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现行的金
7、融体制中,“一行三会”(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四、金融法的概念与体系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的金融法,主要调整两类金融关系,即金融调控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广义的金融关系,还包括金融交易关系。与上述的金融机构体系相对应,金融法的体系包括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两大部分,其具体规范则主要用来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上述的银行法在传统上是金融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等;上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是金融法发展非常迅速的领域。从立法情况看,在经济法领域,金融法的
8、立法相对较为健全,且立法层次较高,多部重要的金融法律已经颁布,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金融立法体系。除了金融法律以外,金融领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更是数量众多,涉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从总体上看,我国近些年来金融立法的成效显著,这对于加强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都是很重要的。五、中央银行的调控原理(一)中央银行的概念、特征与职能中央银行是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中央银行具有三大特征,即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上述三大特征,同时也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在上述三大职能的基础上,中央银行还具有两项重要的职能,即金融调控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二)中央银行的设立模式由于
9、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能,因而各国普遍设立中央银行。但从历史上看,各国中央银行的设立和发展确有着不同的路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设立模式。单一制的模式,就是一国只设立一个中央银行,在总行下再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总行独立、统一地制定货币政策。其优点是权力集中,反应迅速,便于调控和监管,因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单一制国家)都采用该模式。复合制模式,就是一国不仅在中央一级设立中央银行,在相对独立的地方也设立中央银行机构,并分别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地方的中央银行并不是总行的分支机构,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独立性。此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联邦制国家。美国的中央银行就实行复
10、合制模式。除此以外,还有跨国制模式等。所谓跨国制,就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由组成某个货币联盟的多个国家共同成立一个中央银行,统一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此类跨国制模式中央银行的典型,是欧洲中央银行。(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与上述的设立模式密切相关,也与金融调控紧密相连的重要问题,就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强弱,取决于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它在金融调控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力。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它是否要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财政,是否要直接对国会或议会负责。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主要可分为三种模式:(1)独立性较强模式。即中央银行可根据
11、经济和社会的具体情况,不受政府的影响,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央银行可直接对国会或议会负责。实行此类模式的代表主要是美联储、德意志联邦银行等。(2)独立性次强模式。即中央银行在立法规定上、在名义上隶属于政府或政府的财政部门,但在实务操作中却保持较大的独立性。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日本的日本银行等。(3)独立性较弱模式。即中央银行较多地听命于政府,甚至与财政部门很难分开,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要得到政府甚至财政部门的同意。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四)中央银行的性质从金融调控法的角度来看,中央银行是进行金融调控的专
12、门机构,是特殊的国家机关。进行金融调控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该职能是通过其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这三大职能的发挥来实现的。各国中央银行既不经营普通金融机构的业务(它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企业办理业务,只对政府和普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也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它不是普通的金融企业,而是进行金融调控的专门机构;同时,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而是在业务、经费来源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的专门的国家机关。中央银行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必然是金融调控的最为重要的主体;同时,也决定了金融调控的法律制度,必然围绕中央银行的权责等来构建,从而使得中央银行法成为金融调控法的核心内容。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联系十
13、分密切,因而有时论及金融调控制度也会涉及金融监管的内容,就像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紧密联系一样。(五)中央银行的调控对象中央银行是通过调控金融机构的行为,来调控整个金融市场,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实现金融调控的各项目标。因此,中央银行的总体调控对象,是整个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对上述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在我国分别由三个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来承担,但对这几类市场的综合调控,则是中央银行的职责。第二节金融调控的主要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与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
14、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规定既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也明确了它的总体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从职能上说,它应当是我国的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同时,也是我国从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同时,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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