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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5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782282
  • 上传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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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 工程施工 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 文物保护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1Z 3 0 5 0 0 01Z 3 0 5 0 0 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 Z 3 0 5 0 1 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 Z 3 0 5 0 2 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1 Z 3 0 5 0 3 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 Z 3 0 5 0 1 01 Z 3 0 5 0 1 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1Z30501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

    2、规定一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是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一)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髙于15 dB(A)。“昼间”是指6 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 00之间的时段。(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 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

    4、的建筑物。(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案例】1.背景2011年4 月1 9日夜23时,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居民投诉,称某项目工地有夜间施工嗓声扰民情况。执法人负立刻赶赴施工现场,并在施工场界进行了嗓声测量。经现场勘查:施工嗓声源主要是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等设备的施工作业嗓声,施工场界嗓声经测试为65.4 dB

    5、(A)。通过调查,执法人员核实了此次夜间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无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2.问题(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是否合法?如违法说明理由。(2)对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应如何处理?3.分析(1)本案中,该施工单位夜间作业既不属于抢修、枪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无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同时,该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嗓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检测,该施工场界噪声为65.4 dB(A)

    6、,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标准。(2)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球境嗓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该施工单位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責令改正,还可以并处罚款。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所谓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茵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

    7、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四、对产生环境嗓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LL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1Z305012 1Z305012 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一、大气污染的防治(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2.土方作业阶

    8、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髙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案例】1.背景2013年3 月2 2日,南方某市突降大雨,环保局执法人员巡查发辱市区某路段有大面积的积水

    9、,便及时上报该局。不久,市政部门派人来疏通管道,从管道中清出大量的泥沙、水泥块,还发现井口内有一个非市政部门设置的排水口,其方向紧靠某工地一侧。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工地的排水管道于2013年1 月份打桩时铺设,工地内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施工废水直接排放到工地外。工地的排污口通向该路段 侧的雨水井,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问题(1)本案中,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井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是否构成水汚染违法行为?(2)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井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3.分析.;(1)本案中的施工单位,没有依法申报登记水污染物的情况和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2

    10、条、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该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私自设置的排污口,并可对该施工单位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腐款。1Z305013施工魂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拋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1、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案例】1.背景2007年5 月1 0日,某工地的1车建筑垃圾被倾倒在某市大街的道路两侧;污染面积75平方米,被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工地已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单位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按照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要求,负责该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在垃圾渣土清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公司全权负责。但是,该运输公司没有取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核准证件。2.问题(1)如何确定该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2)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分别应受到何种处罚?3.分析(1)运输公司

    12、违法将1车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两侧,应当为建筑垃圾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2)市环保局应当责令运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Z305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施工现场矂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塊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

    13、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 Z 3 0 5 0 2 01 Z 3 0 5 0 2 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施工节约能源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建筑节能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施工节能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一)节能的产业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髙耗能、髙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三)循

    14、环经济的法律要求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二、建筑节能的规定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巳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编辑(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1.施工图审査机构的节能义务施工图设计文

    15、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暧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

    16、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三、施工节能的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髙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

    17、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1.提高用水效率:2.非传统水源利用:3.安全用水:(三)节能与能源利用1.节能措施:2.机械设备与机具: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4.施工用电及傾明:(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1.临时用地指标:2.临时用地保护:3.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一、节能技术进步(一)政府政策引导(二)政府资金扶持二、节能激励措施(一)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二)税收优惠(三)信贷支持(四)价格政策,(五)表彰奖励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

    18、、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1.背景2011年年底某住宅小区1期工程完成设计;2012年开始施工。按当地规定,

    19、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规格、数量要求采购了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并声称是优质产品;施工单位在以上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便直接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并形成工程实体,导致1期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有关部门检验,建设单位购买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符合该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2.问题(1)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2)施工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分析(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

    20、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本案中,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溫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进行查验,导致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等用于该项目的施工,构成了违法行为。(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有卞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賡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溫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21、保溫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据此,省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施工单位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 Z 3 0 5 0 3 01 Z 3 0 5 0 3 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Z30503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

    22、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四、属于国家

    23、所有的文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一)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二)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

    24、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三)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五、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

    25、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1Z3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1Z3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文物保护法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26、侵占。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吿和保护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1Z30503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撞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绺、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1.背景 2008年5 月2 8日,某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某高速铁路某段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随之出现了民工滥挖和哄抢状况。

    27、该县文保所接到市文物局电话后,即刻赶到现场,经查情况属实。市文物局责成县文保所速报省文物局,省文物研究所3位专业人员于2008年5 月3 0日到现场进行勘察。这一事件引起高铁管理部门、市发改委、市文物局的高度重视。为配合高速铁路建设,同时保护好地下文物,避免施工中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经市文物局提议,3 家单位迅速联合举办高铁文物保护学习班,15位沿线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学习。各施工单位反复告诫作业人员,不论在哪里发现文化遗存,都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文物部门;如不及时上报,造成文物被破坏,就会触犯刑律。培训工作很快显现积极效果,6 月6 日,高铁某段施工人员向市文物局报告,施工

    28、中发现了古墓葬;不到2 小时,此信息上报到省文物局,文物部门对现场采取了保护性措施。2.问题(1)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2)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3)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3.分析(1)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案中,高速铁路施工人员在取土区挖出沉船遗骸和部分文物时,不仅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而且滥挖和哄抢文物,造成了文物破坏。施工人员的哄抢、滥挖行为以及不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其次,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在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3)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对于盗窃、哄枪、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趣抒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谢 谢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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