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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理论与实务》课件第七章 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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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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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经济法理论与实务课件第七章 票据法 经济法 理论 实务 课件 第七
    资源描述:

    1、第七章 票据法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l1.了解票据的概念,种类、特征以及票据的法律关系;l2.熟悉票据权利的取得和限制的情形;l3.掌握票据权利与抗辩;l4.能够区分票据的适用范围,掌握各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l5.能分析票据的效力,树立依法履行票据义务的意识 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l一、票据的概念l票据是指出票人以票据法签发,约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的中的一切票证,包括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

    2、价证券。l二、票据的特征与种类l(一)票据的特征l1.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l2.票据是无因证券 l3票据是文义证券l4.票据是要式证券 l5.票据是流通证券 l(二)票据的种类l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l三、票据法律关系l(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l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l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l(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l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3、l1.由于出票行为而产生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无因付款关系。l2.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关系。l3.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承兑付款关系。l4.票据前手和后手之间的背书关系。前手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后手取得票据后可以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如果自己的票据权利不能完全实现时,可以向前手进行追债。l5.保证人和持票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当被担保的债务,其债务人未履行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然后保证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真正的债务人进行追偿。l(三)票据关系的主体l1.出票人l2.付款人。l3.收款人l4.承兑人l5.背书人与被背书人l6.保证人l(四)票据关系的客体l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

    4、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简称票据行为。l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l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l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l(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l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l1.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

    5、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无从谈起。l2.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必要条件:l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l2)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l3)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l(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l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l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l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l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l1.票据权利行使。l 2.票据权利保全。l3.票据

    6、权力行使、保全的时间、地点的规定。l三、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l票据权利的消灭,有些是基于票据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和满足而消灭,这是通常的消灭原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据权利并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而归于消灭。l1.付款。l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l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l(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l(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l(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

    7、讼之日起3个月。l(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l(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l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l四、票据权利瑕疵l1.票据的伪造。l2.票据的变造。l3.票据的更改。l4.票据的涂销。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l一、票据抗辩l(一)票据抗辩概述l1.票据抗辩的概念l票据法第13条第3

    8、款的规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l2.票据抗辩的特征l3.票据抗辩的种类。l二、票据抗辩权l(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l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所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可以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l(二)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l我国票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l1.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l(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l特定的持票人如果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或者被宣告破产,则该持票人实际上就丧失了受领票据金额的资

    9、格。如果其向票据上的任何债务人主张权利,后者可基于上述理由行使抗辩权。l(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l我国票据法第10条至条12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主观必须具有善意。如果欠缺这些条件,任何票据债务对持票人具有抗辩权。l(3)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不具备实质的受領资格l持票人虽可在形式上证明自己有受领资格,但实质上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为欠缺实质受领资格。对徒有形式上受领资格的持票人,任何被请求的票据债务人均可抗辩。l2.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l(1)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l(2)以原因关系非

    10、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l(3)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了“不得转让”字样l(4)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第四节第四节 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本票和支票l一、汇票l(一)汇票的概念l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l(二)汇票的分类l1.银行汇票 l2.商业汇票 l(三)汇票的出票l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l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22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l(1)表明

    11、“汇票”的字样。l(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l(3)确定的金额。l(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l(6)出票日期。l(7)出票人签章。l2.汇票出票效力表现l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l(四)汇票的背书l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l背书的记载事项l(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

    12、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l(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l(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l(五)汇票的保证l保证是票据债务

    13、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l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l1.表明“保证”的字样;l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l3.被保证人的名称;l4.保证日期;l5.保证人签章。l(六)汇票的承兑l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l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14、,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l(七)汇票的付款l(八)汇票的追索权l二、本票l(二)本票出票l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l 1.表明“本票”的字样;l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l3.确定的金额;l4.收款人名称;l5.出票日期;l6.出票人签章。l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l(三)本票的付款l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

    15、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l三、支票l(二)支票的出票l1.支票的出票行为l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l我国票据法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l2.支票的记载事项l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此外,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l3.出票的效力l出票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l5.支票的付款l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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