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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犯罪构成要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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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780662
  • 上传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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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犯罪 构成 要件 课件
    资源描述: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反映的是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的是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反映的是犯罪与法律的关系,揭示的是犯罪的法律性质应受惩罚性反映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的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我国刑

    2、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一般客体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刘某(男,30周岁,上海某电力设备安装公司职工)于某日晚下班时,因琐事与同单位女职工周某发生争吵,刘某竟故意用铁器将周某击成重伤(致残),然后窃走该公司一辆价值12万美元的进口电缆测试车逃逸。刘某连夜驾驶该车行驶至沪杭公路某公里处时,因驾驶技术生疏,将行人李某当场撞死。然后

    3、潜逃外地,并多次入室盗窃和抢劫作案。刘某被有关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后,在某地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竟又纠集他犯从看守所内共同撬窗脱逃。六个月后,刘某携带其非法购买的一支手枪和匕首等作案工具潜回上海,欲看望家人并寻机在沪作案,被上海某公安分局捕获。问:刘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那些同类客体?那些直接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v 二者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 v 二者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 v 二者是否受损害的情况不同 某日晚,外地来沪打工者余某、周某来到军工路某处,分别爬上两根相邻的电线杆,用大力钳剪断四根电线。两人下地后,还未来得

    4、及将盗得的电线带走,即被正在巡逻的联防队员发现并报警,附近某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正欲逃窜的余某、周某抓获。据查,被剪的四根电线中,一根是供电线,另三根是电话线,已经造成五家单位因停电而停产、附近数百户居民电话中断的严重后果,造成经济损失近20万元。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罪并罚,判处于某、周某有期徒刑。问:余某、周某该次盗窃的对象都是电线,为什么要以不同的罪名分别定性并数罪并罚?并试以此案说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杜某因养子沾染了偷窃恶习,于是产生了用毒鼠药毒死养子的恶念。2001年6月8日,杜某购买了剧毒鼠药“毒鼠强”。为了检验

    5、毒鼠药的毒性,杜某先后窜至两个大型超市的散粮区,趁人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剧毒鼠药“毒鼠强”掺入正在销售的玉米粉和面粉中,致使22人购买食用后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四人重伤、八人轻伤,在该市市民中造成恶劣影响。事隔12天后,杜某将“毒鼠强”注入一瓶饮料中让养子饮用,其妻提出饮用时,杜某也给她倒了一杯,结果,杜某的养子、妻子饮用后均中毒死亡。以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的理论分析该两起杜某投毒危害公共安全、投毒故意杀人案件。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必备要件危害行为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在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

    6、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无意识的动作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梦游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作为不作为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消极地不进行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某些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当为而为当为而不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义务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不履行义务而侵犯了社会关系【问题】吴某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吴某(男,45 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

    7、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内部就能否立案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理由在于: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又因为听了吴某的怂恿乘坐了飞机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立案【问题】本案中哪些行为成立刑法中的不作为

    8、?被告人邹某,女,31 岁,某县幼儿教师。1985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 时,被告人邹某带领 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 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 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 75 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立案。理由在于: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害

    9、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因而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引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包括直接起的一切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某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亦即犯罪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亦即犯罪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事实。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事实。(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

    10、指危害行为直接侵犯直接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侵犯直接客体所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客体所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间接结果,一般是指在犯罪完成后,通间接结果,一般是指在犯罪完成后,通过危害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而连带引起过危害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而连带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的其他危害结果。3 3、基本结果、加重结果和减、基本结果、加重结果和减轻结果轻结果基本结果,又称构成结果,基本结果,又称构成结果,(对应的是基本罪对应的是基本罪状状)。加重结果,具备了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又故意加重结果,具备了该罪的基本要件,但又故意或过失地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结果,而且对加或过失地引起了另一种严重的结果,而且对加重结果法律规

    11、定加重其刑罚。如故意伤害致人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放火导致巨大损失;失火导致重伤或者死亡;放火导致巨大损失;失火导致特大损失等。特大损失等。(三)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三)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的作用1、在定罪中的作用、在定罪中的作用(1)属定罪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罪于非罪;)属定罪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罪于非罪;(2)属既遂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既遂与未)属既遂要件的危害结果,划分既遂与未遂;遂;(3)危险结果,划分危险犯的罪与非罪;)危险结果,划分危险犯的罪与非罪;(4)在转化犯中,不同的结果影响罪名的确)在转化犯中,不同的结果影响罪名的确定。定。被告人贺洋

    12、,黄花村村民。2005年7月9日,贺洋和朋友周杰一起吃完生日饭后回家,途经长潭高速公路黄花路段人行高架桥,两人为谁的力气大发生争吵并决定以扔石头来决定。于是,两人各自从桥上找到了几块鹅卵石,在看到高速公路上车流量不大的情况下,两人开始准备扔石头。在周杰先扔了一块后,贺洋也用力将鹅卵石扔出,石头恰巧砸中一辆驶往衡山游览的轿车上,因砸碎了驾驶员前的玻璃,导致驾驶轿车的李墨无法看清前方道路而撞上高速公路护栏,乘坐在车上的杨荫及其两岁的女儿因碰撞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贺洋被抓获。问题】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高建生,男,24 岁,某市建筑工人

    13、。1985 年 7 月 16 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 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

    14、责任能力特殊主体自然人在具备了一般主体的条件外,法律规定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已满14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141618从宽处理阶段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对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几种特定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精神病人醉酒的

    15、人又聋又哑或盲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1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强奸罪直接正犯强奸罪直接正犯男子男子自然身份;自然身份;虐待罪虐待罪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法定身份;法定身份;贪污罪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法定身份法定身份2 2、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定罪身份定罪身份

    16、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量刑身份量刑身份2000年夏,被告人李典与被害人续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李典对此次与续某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续某怀恨在心。同年4月28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典携带尖刀窜人续某家,向午睡刚起的续某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李典先后于1991年至1996年在河北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案发后,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典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典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

    17、分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法定性 犯罪意志整体性,利益归属团体性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单罚为辅 包括:1、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的独法人资格的独资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体。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经过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

    18、负责人作出的决定 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不是据为己有 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一,第 107 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二,第 137 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第 139 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四,第 161 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五,第 162 条:妨害清算罪 六,第 244 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 劳动罪七,第 250 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八,第 396 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故意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

    19、意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的影响不影响影响侯某受雇于某构件厂,任司机。1999年 4月13日凌晨2时许,侯某驾驶构件厂的日本“三菱”水泥罐车向本市某工地运送混凝土,途经某区居民区附近时,该地区居民邢某等四人以夜间行车扰民为由阻拦该车从居民区通过,要求侯某绕行,侯某不肯,双方发生争吵。邢某跳上罐车左侧车门踏板,欲强行拔下汽车钥匙,侯某将邢推下车并摇上车窗玻璃,锁上车门。后邢某挡在车前拦阻该车向前行驶,侯某强行启动汽车,此时邢某的妻子王某亦在汽车右车门处抓住车门把手拦阻该车前行。侯某启动汽车挂上二档,推

    20、着挡在车前的邢某前行数十米,并加速行驶,致邢某被罐车碾压头部及躯干,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侯某被抓获归案。问:候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犯罪目的另一个危害结果放任非犯罪的目的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犯罪 吴某的妻子袁某有贪杯的习惯,经常喝醉酒,而且袁某每次喝酒后都要拿弱智儿子出气,儿子因此挨了不少打,夫妻二人常为此吵架。年月日,袁某喝完酒后又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和厮打。在争吵的过程中,吴某将醉醺醺的袁某拖到了院里的麦秸秆堆上。此时,弱智儿子拿来打火机将麦秸秆点燃。吴某发现后,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在一旁漠然观望。不久,袁某的衣服被火烧着,皮

    21、肤被烧伤,吴某这才把火浇灭。此时,袁某身体表面直接烧伤面积高达,人已经昏迷不醒。但吴某仍置之不理,未将袁某送到医院救治,袁某当晚死亡。问:吴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而且能够预见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而轻率地相信2001年11月10日上午,张懿至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其姑夫葛利德家看望祖父母,适逢

    22、葛利德因邻居韩金莲在葛居室前绿化带搭棚而与韩发生争执,张懿参与争吵。上诉人邱立英与其子梁龙华、梁龙林等人闻讯赶至现场参与争吵,并与张发生冲突。张的姑母秦素珍见状将张拉回家中,张懿脱去外衣后又出门与围上前来的梁龙华等人互殴,并在互殴中挥手还击。秦素珍再次将张拉回家中,并嘱其离去。葛利德则在另一侧与韩金莲争执。梁龙华在互殴后,退至弄内绿化地水泥护栏处停下,继尔仰面倒地,在被急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梁龙华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的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张懿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07年3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苗匠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燃烧事故

    23、,死亡21人。法院经审理分别认定,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主任姬建龙、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西上庄国土资源所所长刘新元、晋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及安全检查站站长陈会方、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煤管员兼煤矿安全检查组组长宋歧屯、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企业办公室主任兼安检站办公室主任、矿业秩序整顿检查组组长宋复马等7名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停产待证矿苗匠联办煤矿长期存在越层开采、违法开采行为,不能及时发现,监管不力,未有效制止,导致特大瓦斯燃烧事故发生,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七被告人分别处以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999年3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天际岭林业派

    24、出所接到举报,反映当地村民张海文挖垮植物园围墙。经派出所副所长向延文批准,叶茂、陈伟欣将张海文传唤到派出所。中午,叶茂提出全所人员外出就餐,经向延文默许,叶茂和陈伟欣将张海文右手铐在办公室的护窗插杆上,并将门锁上。后关押张海文的办公室内起火,张海文因无人看管被烧死。法院认定向延文、叶茂、陈伟欣3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1年。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樊某之妻张某因琐事与邻居荆氏母女发生争吵,荆氏母女二人将张某压倒在地上殴打。樊某见状,即上前将压在张某身上的荆某拉起推向一边,致荆某倒地后碰在一块石头上,造成后颈四

    25、椎体前脱位伴高位截瘫。经鉴定属于重伤。一种认为樊某的行为具有主观能动性,属于故意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樊某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可能致荆某重伤,是过失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樊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又不过当,并且不可能预见到致人重伤,属于意外事件。:某甲得知众多村民哄抢其家庭承包本组的苹果园时,即由家中赶往果园前去制止。到果园门口,被某乙及数名村民挡在门外,不许入内。某甲闻听园内人声吵杂,坚持要进园内,双方推拉中致某乙倒地,某乙自行回家,约一小时后昏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认为,某乙系对冲性脑损伤及脑组织水肿而死亡 要确定这两案是否构成过失犯罪,首先要确定行为主体是否负有应当注意预见的义务。而要

    26、确定是否负有该项义务,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合法。因为注意预见义务,是对不法行为而设定的。对于合法行为,则不能附加这一特定义务。这两位主体的行为都具有防卫性质,况且防卫强度并不过当,显属合法行为,因之并不负有所谓应当注意预见的义务。庞某(男,38岁,某村农民)某日将剧毒农药拌入香料,放于几条鱼的肚膛中,意图毒杀黄鼠狼后剥皮出售,但因天晚外出不方便,就将鱼挂在屋檐下。当晚庞某的邻居何某见庞家的屋檐下挂着几条鱼,便偷走了。偷时正巧被庞某看见,庞某便对妻子说:“鱼让何某偷走了。”庞妻说:“这鱼要吃死人的,快去跟他说一声!”庞某说:“药量不大,不一定能吃死人。再说谁让他偷呢?吃死活该!”于是庞某只顾自己睡

    27、觉。第二天,何某及其弟果真因吃了偷去的鱼而中毒死亡。问:该案中,庞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为什么?并试以此案说明两者的异同。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票价提高。当尚某向乘客范某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二人遂发生口角。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再好好

    28、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当车行至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当车行经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郑某又喊了一句:“快点开,别让他跑了”,谢某遂加快车速,致范某从车上摔下。乘客多人又喊,“快停车,人趴在地上起不来了!”三被告人未予理睬,驾车扬长而去。范某死亡。两辆车相继行驶在只能同时并排行驶两辆车的车道上,

    29、卡车在前,轿车在后。卡车司机因为车门问题停下车子,打开车门修车,但并未做出任何警示。轿车司机请求卡车司机让道行驶,卡车司机不予理会。轿车司机于是便从卡车旁驶过,将卡车司机挤死。请问,轿车司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抑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要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自信的根据.比如业务上的熟练程度.其次也看行为人有没有采取避免的措施.由于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是明知,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是遇见,二者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如果采取了措施,则是过于自信,如果没有,则是放任.本案中,车道过窄只能并排行驶两辆车,卡车占了一个车道,就只能勉强通过一台车,由于卡车司机下车修车门,又占了半个车道

    30、,已经无法通过车辆.轿车仍然行驶,且没有自信的根据,所以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2006年2月1日晚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甲因给被害人李某的女友打电话与李某(酒后)发生口角,二人相约至县中医院门口见面。王甲便纠集犯罪嫌疑人乙、丙、丁、戊来到中医院家属院前,王甲与李某随即发生争执,王甲打了李某脸部一拳后,李某转身往中医院家属院内跑,王甲喊追他,众人将李某追至中医院家属楼内。王甲与李某的女友在院内为此事争执,乙(手持木棍)、丙、丁、戊(手持笤帚)在楼道内搜找李某时(追至四楼),李某从县中医院家属楼一单元四楼至五楼拐角处窗户处跳至楼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检鉴定李某系因高坠至多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王甲、乙、丙、丁、戊发现李某摔伤后,逃离现场,后自首。(犯罪嫌疑人年龄均系1822岁左右)在处理上,出现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甲等五人的行为应定(间接)故意伤害致死罪,1、犯罪嫌疑人王甲用力猛击一掌,并和众人追打被害人李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犯罪嫌疑人王甲等五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3、犯罪嫌疑人王甲等五人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是放任造成的。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甲等五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犯罪动机 是指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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