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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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第五节 单位犯罪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的意义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主体又可以区分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和自然人特殊主体。特殊主体在具有一般主体的法定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特殊要求。自然人一般主体应当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基本要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醉酒、生理功能丧失等等
2、。(一)定罪意义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犯罪主体条件的具备,是行为人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前提,也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能够达到刑罚目的的基础。(二)量刑意义犯罪主体除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界限的意义外,还影响到量刑。在具备犯罪主体要件的同样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
3、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即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只有知识和智力成熟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分法(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有两个方面的因素: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主要受
4、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各国刑事立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采用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刑事责任能力分类适用对象需负刑事责任范围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周岁以上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过失)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5、质行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418周岁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3、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用四分法进行划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照我国刑法,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依照我国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属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四种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
6、18周岁的未成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安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刑事责任年龄二、精神障碍三、生理功能丧失四、生理醉酒(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指法律所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意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从理论上认识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关系,把握犯罪主体条件的本质,以及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刑事责任年龄阶级的划分我国刑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等实际情
7、况出发,并适当借鉴国外立法例,顺应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级。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周岁的计算:按照公历,生日第二天起算。例如,行为人1995年4月25日出生,从2009年4月26日起满14周岁。(骨龄鉴定如能准确确定年龄,可作为证据使用;如不能准确确定,但能表明行为人年龄在责任年龄上下的,应依法慎重处理)责任年龄的计算基准:以实施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案例:一个13岁的男孩赵某,对本村的一个女孩实施了强奸行为,当天就被抓获,但是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很快就释放了。被害人家属向
8、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9000元。法院判决下达之后,赵某非常生气,就闯入被害人家里,将被害人的母亲砍了19刀,将其杀死。最后由于未满14周岁,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被处劳教一年零六个月。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14周岁的规定是否过高?刑法应否降低无责任的年龄?大部分国家规定的都是14周岁,也有的国家规定12周岁,极个别国家规定7周岁。英国的情况有些特别: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没有犯罪能力,不能实施犯罪行为,除非控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不仅在犯意支配下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知道特定的行为不是单纯的顽皮或恶作剧而是“严重的错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凭“个案
9、思维”,必须有大量的数剧来支撑。据统计,2008年英国共有5671名10岁和11岁的儿童因犯罪受审,但是只有3人被监禁,5007人仅受到训诫或警告。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敌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1)这八种情形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还是八种罪名?行为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撕票的,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10、?构成何种罪?(2)该款规定的“抢劫”是否包括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一切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4、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采取两条重要而特殊的
11、原则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要求。(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2、: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
1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例:一个姐姐嫉恨妹妹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和父母对她的照顾超过自己。有一天,她把母亲、妹妹、外甥一同请到自己家中吃饭,饭后送他们出门的时候,说了声“我对不起你们了”,一大杯硫酸把母亲、妹妹和外甥都毁容了。案件起诉到法院,母亲为了保护大女儿,向司法机关讲大女儿有精神病。但是,妹妹非常恨姐姐,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就需要对姐姐进行精神病鉴定。第一次精神病鉴定结论是行为人有精神病,所以公安机关把人放了。妹妹不服进行申诉,坚称姐姐精神正常。公安再把姐姐抓起来,委托上海一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
14、是行为人没有精神病。法院一审判处姐姐死刑。被告人上诉,高级法院又组织了几个著名医院的鉴定人一起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限制责任能力。高级法院又进行了改判。因此,精神病没有办法准确地鉴定,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从程序上要求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二是盲人。(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可以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现实理由:精神医学和司
15、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理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 actio libera in cause,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实际上是精神病的一种,喝酒后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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