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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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日耳曼法-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人-哥特人穿过多瑙河一队哥特武士准备坐船过河,河面近有不少船只岸边的哥特人住在临时帐篷里,当时的日耳曼人也差不多跟随部落迁移,寻找更适合居住的地方落脚-当日耳曼部落找到适合留下来居住的地方后他们会建造城镇,周围有木墙保护城镇中心就是部落首领的大厅,里面居住这部落首领一家和他忠实的卫队及仆人-意大利:拉丁人罗马人代表:马尔蒂尼 荷兰:日耳曼荷兰人代表:博格坎普-瑞典女子足球队-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2、一)日耳曼法的产生 1、日耳曼(germanic)一词,意为军人,系罗马人以其剽悍善战而为之命名。当每一王国,都有自己的习惯和法律。日尔曼法是西欧各封建国家的“普通法”。公元前三至六世纪,民族大迁徙自北向南,日耳曼人入侵占领西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国家、阶级形成,建立起许多日尔曼王国,如法兰克、勃艮地、东哥 特、西哥特、汪达尔、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等。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大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入封建制社会,一系列的出现蛮族法典。-墨洛温
3、王朝496496年皈依基督教年皈依基督教 克洛维一世(克洛维一世(481-511)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墨洛温墨洛温王朝王朝”,公元,公元486486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国巴黎北部),公元国巴黎北部),公元496496年,皈依天主教。年,皈依天主教。-加洛林王朝 公元公元751751年,宫相年,宫相丕平(绰号矮子)发丕平(绰号矮子)发动宫廷政变,动宫廷政变,自立自立为王,推翻了墨洛温为王,推翻了墨洛温王朝,建立了加洛林王朝,建立了加洛林王朝,丕平发动政变王朝,丕平发动
4、政变建立政权以后,更需建立政权以后,更需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盾。于是在意大利的盾。于是在意大利的中部,出现了历史上中部,出现了历史上有名的有名的“丕平献丕平献土土”。-查理大帝查理大帝(约742814)Charlemagne,Emperor 加洛林王朝第二代国王查加洛林王朝第二代国王查理大帝在位时期,实行对外军理大帝在位时期,实行对外军事扩张,版图很大,几乎恢复事扩张,版图很大,几乎恢复了旧日西罗马帝国的局面,建了旧日西罗马帝国的局面,建立了庞大的法兰克王国。立了庞大的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在教皇利奥三世面前接受加冕世俗政权与教会的结合是查理曼政权的重要特征。加强与教会的结盟,
5、是查理曼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盎格鲁撒克逊战士8-9世纪加洛林骑兵-9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战士的投矛练习-公元5世纪西哥特武士的装备和随身物品金属头盔,长剑。木盾和标枪。是西哥特武士的标配。-日耳曼武士在阵前向对方武士挑战通常对方也会派出一个英勇的武士但有时候对方并不理会这样的挑衅-法兰克士兵-法兰克王国的解体 查理死后,帝国走向解体。虔诚者路易在位时(814840),封建内战加剧。843年,他的3个儿子缔结凡尔登条约,帝国一分为三:日耳曼人路易领有东法兰克王国,秃头查理领有西法兰克王国,罗退尔一世领有中法兰克王国,皇帝称号由罗退尔一世继承。形成后来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二)日耳曼
6、法的发展 1、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2、“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 (1)原因:A、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和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B、面对战乱局面,需要强化统治;C、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2)主要的蛮族法典 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3)蛮族法典的共同特征:A、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B、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当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
7、法为准;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形成于氏族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维护着阶级、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仍保留着许多氏族制度的残余,其主要特点有:1.团体本位的法律 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约束。这使它区别于罗马法上尊重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个人本位”。2.属人主义的法律 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社会时期部落
8、习惯只适用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3.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4.注重形式的法律 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否则不发生效力。5.世俗的法律 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世俗法和宗教法是分开的。-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演变(一)日尔曼法的演变 首先,法律渊源的演变 其次,法律原则的演变 第三,诉讼程序的演变 弹劾式的诉讼程序(辩论式、争论式)纠问式诉讼程序(控诉式)-所
9、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其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原始氏族社会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的影响。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撒利法典-撒利克法典(摘录)1.凡蓄意杀人未得逞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2.凡蓄意用毒箭射人未射中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3.凡打伤他人头部,致使脑浆迸流并有头骨三块凸出者,均应罚款1200银币,折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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