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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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 买卖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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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国际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教学难点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教学重点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
2、条件。关键词 要约 要约邀请 承诺 违约救济 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一般违约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 所有权 风险转移 交付 第一节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条约国际惯例 一、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方面的法
3、律、制度、法令与规定。“货物”一般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被移动的物品。“国际”一词的含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英美法系国家(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1、普通法 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
4、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二、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
5、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
6、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10年9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6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布隆迪、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
7、、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委内瑞拉、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叙利亚共和国、塞尔维亚及黑山、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秘鲁、蒙古、毛里塔尼亚、卢森堡、拉脱维亚、吉尔吉斯斯坦、以色列、冰岛、匈牙利、洪都拉斯、希腊、加纳、克罗地亚、哥伦比亚、韩国、日本(2009)、阿尔巴尼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将于2011年7月1日和8月1日生效)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三、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国际贸易
8、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一)相对于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D
9、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
10、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
11、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常用贸易
12、术语责任分担贸易术语风险手续费用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后的风险租船订舱保险手续承担到目的港运费支付保险费FOB 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CFR 买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CIF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 案例: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问:中国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中国S公司与西欧ABC公司FOB合同纠纷案 中国S公司同意按F
13、OB术语向ABC公司出口大米60000吨。合同规定,2月份装运12000吨,3月份和4月份各装运24000吨。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须由买方承担。买方2月下旬派来租船接运第一批货物,但是到3月10日,买方来电称:“因俄罗斯、日本紧急装运谷物和卡车而大量抢租船只,买方未租到船,这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派船得延长1个月。”中方立即严正指出:“买方所提情形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3月份依然可以租到船,只是租金较贵而已,基于双方一向友好关系,中方可例外同意延期装运,但应偿付中方利息、仓租和保险费等损失。”在理亏的情况下,
14、买方只得同意赔偿中方损失80000美元并继续全部履行了合同。四、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三、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一、国际货
15、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1、首部、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6、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商品的名称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品质关于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数量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商品的包装关于商品的包装 关于商品的名称关于商品的名称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
17、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关于的商品的品质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3.规定
18、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采用凭样品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
19、相同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案例: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数量
20、为100吨,品质含水量不超过15%,杂质在3%以下,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检验为依据。在正式成交前,中国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发货前中国商检局签发了合格证。但买方收货后提出,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合格证,但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而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要求减价。中方以该合同无凭样交货的条件为由不同意。德国经检验,交货平均品质虽符合合同书中约定的品质,但比样品低7%,遂提交仲裁要求赔偿。问:中方是否应该赔偿?仲裁庭认为,合同条款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没有凭样交货的要求,但签约前中方曾寄交样品,签约后又以电报确认,因而交货与样品相符已构成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
21、款的补充,由此,中方交货负有双重义务,既要符合合同的规格条款,又要与样品品质相一致。中方应该给与赔偿。关于商品的数量关于商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按重量计算: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克拉等 按数量计算;件、双、套、打、卷、令、箩、袋、包等 按长度计算:米、英尺、码等 按面积计算: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 按体积计算: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 按容积计算:公升、加仑、磅等 计算重量的方法计
22、算重量的方法毛重毛重(Gross Weight)商品本身加包装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净重(净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算.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做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公量(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
23、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A、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B、公量=商品净量*(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理论重量(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
24、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案例:1983年9月,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驴肉25公吨的合同。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分装在1500只箱子里,每箱净重16.6公斤,共24.9公吨,不足的100公斤可以免交。中方在备货时,给加工部门下达的任务通知单没有明确规定每箱的数量。加工部门仍按常规每箱装20公斤。这样每箱多装3.4公斤,实际发货30公吨,但所有的单据上都写着24.9公吨。交付货款时,外方亦按24.9公吨计算。货物运抵指定港口后,该国海关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多了5.1公吨,遂认为中方少报数量,有帮助客户偷税之嫌,向中方提出质
25、询。中方经多次解释,说明纯属工作上的疏忽,并对给海关带来工作上的麻烦表示歉意,海关才准许入境。但是每箱多装的3.4公斤已无法分割出来,即使能够从每箱分出多装部分,也无法很快找到新客户,用船载回又得不偿失,只好白白送给对方,而且还要承担这部分驴肉的进口关税。(四)(四)关于商品的包装关于商品的包装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3.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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