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经济法 第二 CISG 课件
- 资源描述:
-
1、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法法2第二节、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介绍二、二、CISG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适用、适用CISG的合同的合同(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CISG第第1.1条(条(a)项规定:)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些国家是缔约国。”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谓营业地
2、,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例如外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或联络处,法所。(例如外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或联络处,法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都有委托人承担,不属于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都有委托人承担,不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营业地”)营业地积极冲突时:交易一方存在多个营业地时营业地营业地积极冲突时:交易一方存在多个营业地时营业地判断标准为判断标准为CISG第第10条(条(a)款:以)款:以与合同及合同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的营业地为其营
3、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消极冲突时:当事人没有营业地,以惯常居住地为准。消极冲突时:当事人没有营业地,以惯常居住地为准。(10条(条(b)款)款)3第二节、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介绍(2)公约的扩大适用)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约约CISG公约第公约第1.1条(条(b)项规定:)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
4、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合同。”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
5、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4第二节、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介绍2、不适用、不适用CISG的买卖的买卖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非货物交易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非货物交易公约公约不适用。不适用。对货物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对货物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1)六种不适用于)六种不适用于公约公约的货物交易(的货物交易(CISG第第2条)条)一是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一是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卖方在订
6、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用作这种使用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用作这种使用的;的;二是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二是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三是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三是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四是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四是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五是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五是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六是电力的买卖。六是电力的买卖。(2)公约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5第二节、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介
7、绍(3)混合合同()混合合同(CISG第第3条)条)公约规定了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公约规定了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卖方不卖货而卖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卖方不卖货而卖服务),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服务),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买方不买货,而买服务)。材料的合同(买方不买货,而买服务)。例如我国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国或港澳台提例如我国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国或港澳台提供原料,由境内企业加工制造后运出,并由境外企业供原料,由境内企业加工制造后运出,并由境外企业支付加工
8、费。支付加工费。买卖的实际上是劳务,不适用公约。买卖的实际上是劳务,不适用公约。3、CISG不涉及的事项(不涉及的事项(CISG第第4、5条)条)(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由各国合同法规定;由各国合同法规定;6第二节、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介绍(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包括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及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及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3)买卖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
9、亡或损害的责任问)买卖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题题卖方产品责任问题,属于产品责任法或消费卖方产品责任问题,属于产品责任法或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各国可以做出各自规定。者保护法调整,各国可以做出各自规定。三、三、CISG对我国的适用问题对我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于中国于1986年年12月月11日批准加入日批准加入CISG,公约于,公约于1988年年1月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核准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核准CISG时,根时,根据公约第据公约第95条和第条和第96条的规定,声明对第条的规定,声明对第1(1)(b)项和第)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保留。条的规定作保留。7第二节、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10、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介绍1、适用范围保留、适用范围保留1(1)()(b)项)项即我国不同意根据公约第即我国不同意根据公约第1.1条(条(b)款而扩大公约的)款而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仅承认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适用范围,我国仅承认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据此,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据此,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即使第三国为公约缔约国,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即使第三国为公约缔约国,
11、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2、书面保留、书面保留即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即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但自从但自从1999年我国年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生效后,在实践中已允生效后,在实践中已允许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许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故对故对CISG公约的书面保留已滞后于国内立法和实公约的书面保留已滞后于国内立法和实践的新发展,应尽快予以撤回。践的新发展,应
12、尽快予以撤回。8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订立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诺(接受)。我国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对此未作规定,但但合同法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要约(一、要约(Offer)根据公约第根据公约第14条(条(1)款规定:)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个
13、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1、有效要约之条件(、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第14条)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要约邀请邀请”。10要约邀请是希望
14、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告的行为等。告的行为等。CISG公约公约14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
15、的方法,即为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内容十分确定”。(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受该要约约束。受该要约约束。112、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根据根据CISG第第15条(条(1)款规定:)款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人时生效。”因此,如果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就已因此,如果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就已经做出经做出“承诺承诺”,且恰好,且恰好“承诺承诺”的内容与对方要的内容与对方要约的内容一致,也不能视为双方已经
16、达成协议订立约的内容一致,也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订立合同,而只能归结为相互向对方发出要约。合同,而只能归结为相互向对方发出要约。3、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尚未到达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之前,或在,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以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根据根据CISG第第15条(条(2)款规定:)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
17、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12据此,要约撤回应遵循下列规则:据此,要约撤回应遵循下列规则:(1)时间方面。撤回通知必须在)时间方面。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之前或或同时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是可以撤回的;)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是可以撤回的;(3)撤回的法律效果。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撤回的法律效果。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即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作力,即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出和要约
18、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力归于消灭。根据根据CISG第第16条,要约撤销须遵循如下规则:条,要约撤销须遵循如下规则:(1)时间方面。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时间方面。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13(2)要约不可撤销之情况:)要约不可撤销之情况:一是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
19、要一是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约不能撤销。5、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失效的原因(1)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2)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这里的拒绝)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这里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的拒绝即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
20、条件,明示的拒绝即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条件,该要约便告终止而失效;该要约便告终止而失效;默示的拒绝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默示的拒绝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作出了作出了实质性的改变实质性的改变。14所谓所谓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根据,根据CISG第第19条(条(3)款,有关货)款,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21、。发价的条件。(3)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即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即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至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的期间受要约人之后至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的期间撤销其发出的要约。(注意:要约的撤回并不构成撤销其发出的要约。(注意:要约的撤回并不构成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因为要约尚未生效,无所谓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因为要约尚未生效,无所谓失效了)失效了)15新加坡甲公司于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优质轮胎急购优质轮胎1000个,单价个,单价40美元,总美元,总计计40000美元,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新加坡。合同 成立后立成立
22、后立即装船,即装船,8日答复有效。日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要德国公司收到要约之后,当天就向某轮胎公司订购了约之后,当天就向某轮胎公司订购了1000个轮胎。个轮胎。1月月3日时,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日时,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已联系到货源,1月月1日电传失效。日电传失效。”乙公乙公司司1月月4日回电:日回电:“货物已备妥,贵公司撤销货物已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应履行合同。要约无效,应履行合同。”并于并于1月月7日将全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当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当付款
23、?付款?16答:双方合同于答:双方合同于1月月4日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日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款。原因是新加坡公司虽然撤销要约的电传在德国原因是新加坡公司虽然撤销要约的电传在德国公诉作出承诺前到达,但其公诉作出承诺前到达,但其1月月1日的要约中日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日期,且德国公司已本着对该要规定了承诺日期,且德国公司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备货了,因此,要约不可撤销。新约的信赖备货了,因此,要约不可撤销。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17二、承诺(二、承诺(Acceptance)CISG第第18条规定: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
24、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于接受。”据此,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行为表示同意要约内据此,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行为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行为。容的行为。法律意义:通常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法律意义:通常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1、有效承诺之条件:、有效承诺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改变。质性改变。(4)承
25、诺应以口头、书面或一定条件下的行为方式作)承诺应以口头、书面或一定条件下的行为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182、逾期承诺、逾期承诺(1)概念)概念根据根据CISG规定,承诺应在规定,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到达要约人,人,没有规定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期限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到达要约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构成逾期承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构成逾期承诺。(2)种类)种类 主观逾期承诺主观逾期承诺无客观原因,由于受要约人的原无客观原因,由于受要约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或合理期限内承诺。因未能在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