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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人大出版社经济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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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 人大 出版社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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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法教案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论一、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协调关系 2、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3、市场管理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二、 经济法的特征 (一)国家干预性 (二)经济性 (三)综合性三、 经济法律关系(一)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

    2、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2、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经济权利: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济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3、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对象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三)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第二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成立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

    3、、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我国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举例:学生校园代理的例子(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 你们的代理人是谁?3.指定代理(二)代理

    5、权 1代理权概述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三)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行为(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四)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2表见代理的

    6、法律要件(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须相对人为善意。3.表见代理之效果(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2)相对人有撤销权。三、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限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一)诉讼时效的种类1.一般诉讼时效。2年2.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7、)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3.长期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键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一是不可抗力,如

    8、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重启键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9、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1)设立申请

    10、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登记机关核准登记3分支机构的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转让和继承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的方式(1)自行管理(2)委托或聘任管理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越权所签合同有效3.受托人或者被

    11、聘用人员的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财产清偿顺序3.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注销登记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

    12、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

    13、出资。 (2)合伙企业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有财产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

    14、)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有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

    15、做出约定(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通过办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做出决议。如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直同意。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普

    16、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内部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债务的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五)入伙、退伙1入伙1

    17、)入伙的条件和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

    18、执行。关于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退伙后的效果 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

    19、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二)设立的特殊规定1.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3.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4.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 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 有限合伙人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0、;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4)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四)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1.入伙2. 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效果(五)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章 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概念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21、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4.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种类(一)依据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二)根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三)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四) 根据公司的管辖关系根据公司的内部之间关系,分为总公司、分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四、公司、股东的权利(一)公司的权利1.法人财产

    22、权2.公司的转投资和担保(二)股东的权利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公司资本的封闭性3设立程序简单、组织结构设置灵活4公司不能发行股票5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共同认缴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

    23、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一)股东会1.股东会职权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0%以上股东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是公司股东

    24、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2.董事会的职权3.董事会会议4.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会的职权3.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

    25、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三)审计的特别规定(四)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26、解聘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二)公司股权回购(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

    27、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二

    28、)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设立程序三、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29、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1股份有1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30、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5.记录(二)董事会、经理1.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3.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4.经理(三)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五、上市公司组织

    31、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的发行(二)股份的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1.股票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32、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三、股东诉讼(一)股

    33、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1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1)书面请求监事会会(监事)、董事会(董事)向法院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34、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使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诉讼。(二)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财务会计一、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含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公司债

    35、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1.性质不同。公司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股票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2.收益不同。公司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股票收益则在公司有盈利是才能分红。3.风险不同。公司债券的利息通常是固定的,股票的收益可能较高或者较低,风险比债券大;4.优先权不同。债券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股东得到债务清偿。(三)公司债券的种类(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五)公司债券的转让二、公司财务会计(一)财务会计的法律规定(二)利润分配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

    36、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三)公积金的提取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37、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支分立,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

    38、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的清算第四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二、证券法的适用对象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

    39、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 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 的原则规定。证券衍生品种,是指在股票、债券等传统证券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证券投资品种,如股指期货、股指期权等。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自愿、有偿、诚信原则3.守法原则4.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 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或者无偿提供给原有股东的行为。用于发行的证券是初次面市,所以证券发行市场被称为“一级市场”,与此相适应

    40、,证券交易市场被称为“二级市场”,二者互为联系,相辅相成。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向公众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二、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 1.核准制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保荐人

    41、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三、股票的发行按照发行目的的不同,股票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四、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开发行公

    42、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第三节 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分类证

    43、券交易是指证券的合法持有人对已经依法发行的证券有偿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证券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一)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二)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1.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2.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

    44、票。任何人在成为前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3.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前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45、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概述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二)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股票的暂停、终止上市交易(三)公司债券的上市1.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公司债券的暂停、终止上市交易四、持续信息公开(一)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1上市报告2中期报告3.年度报告4临时报告(二)持续信息公开的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禁止的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二)操纵市场(三)虚假陈述(四)欺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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