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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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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危险品 运输 相关 法律法规 课件
    资源描述:

    1、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项目高速铁路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1.国际相关法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 Code)。123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GHS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01按照化学品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对化学品进行统一标准的分类。02统一化学品危险公示

    2、要素,包括对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GHS对全球的贡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01通过基于统一分类标准的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提供一致的、明确的危险信息,并在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过程中将该危险性通过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形式准确传达给作业场所的劳动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让人们了解化学品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以及如何在发生事故时进行安全处置,从而减少与化学品的有害接触和化学品相关事故,更好地保护人们免于受到化学品的伤害。02GHS提供给所有国家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方法,帮助保证全世界化学品进出口信息的一致性。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2.国内相关法律(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及方针。就适用范围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就方针而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

    4、制。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5、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从业人员要求及培训。从业人员要求及培训的内容如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

    7、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内容如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

    8、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9、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10、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仼。公民应当増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

    11、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1 危险品运输相关法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

    12、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于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13、决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做了修改,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102条规定。(1)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危险化学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3)责任主体规定。危险化

    14、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4)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经营内容如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

    15、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

    16、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5)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的内容如下: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6)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内容如下: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

    17、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8、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7)安全设施、设备设置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19、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8)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从业人员培训。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

    20、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21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设立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共7章、34条,包括总则,登记机构,

    21、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登记企业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350.00From 20XX 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1)制定此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2)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3)规定了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新建的

    22、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分类和标签信息。其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物理、化学性质。其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

    23、性质。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主要用途。其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危险特性。其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a.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b.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c.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其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

    24、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对部分条款修正。本办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制定此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下列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

    26、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3)规定了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汽车加油加

    27、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28、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

    29、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相关规定。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4)法律责任。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0、,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31、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包括总则、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68条款。(1)制定此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放射性

    32、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2)放射性物品的定义与分类。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3)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内容如下: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盜、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

    33、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承运人不得承运。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

    34、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35、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托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2 危险品运输相关行政法规(4)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承运人应当对

    36、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上设置警示标志。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谢谢观看高速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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