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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资料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4774197
  • 上传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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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劳动 争议 处理 风险 防范 资料 课件
    资源描述:

    1、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一、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沿革一、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沿革 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受理内容受理内容申诉时效申诉时效申诉时效的起始点申诉时效的起始点暂行规定暂行规定(19871987年)年)开除、除名、辞退履行劳动合同争议15天

    2、60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仲裁条例仲裁条例(19931993年)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劳动法劳动法(19951995年)年)劳动争议60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原立法的相关不同规定原立法的相关不同规定 二、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的八大特点大特点 二、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的八大特点 2 2、非法用工及个人承包

    3、与其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纳入新、非法用工及个人承包与其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纳入新法调整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4、报酬确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

    5、动争议。3 3、劳动争议种类有所增加、劳动争议种类有所增加 (二二)、争议处理注重调解作用、争议处理注重调解作用 1 1、调解原则贯穿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调解原则贯穿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6、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2、规定了多种调解途径、规定了多种调解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三三)、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延长、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延长1 1、一般申诉时效、一般申诉时效劳动争议调解

    7、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 3、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的中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 4、申诉时效的中止、申诉时效的中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四四)、加重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五五)、劳动争议处理周期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缩短 1、受理各环节期限被缩短、受理各环节期限被缩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

    9、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2、处理期限大大缩短、处理期限大大缩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

    10、分先行裁决。3、部分案件可以先行处理、部分案件可以先行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4、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

    11、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

    12、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六)、部分案件实行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一裁终局”1 1、“一裁终局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案件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 2、规定了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规定了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

    13、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4、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七)、明确了仲裁的管辖地、明确了仲裁的管辖地确定了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主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八八)、劳动仲裁不再收费、劳动仲裁不再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5、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要书面、及时、当面签订,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千万要妥善保管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何时订立?n 1、用工时订立合同n 2、用工前订立合同n 3、用工后订立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

    16、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等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等劳动者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等劳动者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

    17、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者可

    18、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 1、关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的规定、关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的规定(二)劳动合同内容约定错误的风险(二)劳动合同内容约定错误的风险n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

    19、月工资为标准,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20、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对其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4 4、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用人单位

    21、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

    22、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二、关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二、关于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23、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或者用人单位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 1、解除的难度更大了、解除的难度更大了(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24、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

    25、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用人单位在、修改或者

    26、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2 2、解除的程序更复杂了、解除的程序更复杂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均规定,第八十条

    27、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28、)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 3、限制解除的范围更广了、限制解除的范围更广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及时

    29、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四、关

    30、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已开始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

    31、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偿金 未提前通知的代通金(一)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一)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五、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五、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 (2)劳动者提出协商 主动解除 (1)劳动者解除:被

    32、动解除 过失性解除 超过医疗期解除 (2)用人单位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 不胜任工作解除 情势变化解除 经济性解除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三)用人单位因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六)用人单位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而终止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五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时支付。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的标准向劳动者:谢谢 谢谢 再再 见见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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