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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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审判 审查 判断 证据 若干问题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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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审判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刑事审判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 导言办理刑事案件,时刻需要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政策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万无一失是我们法律人的职责所在,也是践行公平正义的要求。刑事证据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刑事法律政策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明确 目前报送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每年因事实证据原因不予核准的仍占相当比率,三成左右的案件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证据补查。2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2、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习近平总书记:“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3 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 二、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三、关于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四、关于言词证据的审查 五、关于司法鉴定的审查 六、关于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的审查 七、关于破案经过等审查 八、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4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一、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冤假错案发生主要都是未能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应当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
3、审判为中心。侦查取证、控方举证都要落实到法院认证上来,都要以法院最终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指引。要坚持疑罪从无。一旦程序穷尽,对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被告人,必须依法宣告无罪。尚书:“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5 二、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二、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标准理怀疑标准、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标准和我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的教训
4、6证明标准的具体把握:证明标准的具体把握:1、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关键性客观证据,未得以提取或者因提取程序不规范导致来源不明,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严重影响证据证明力的,不能定罪判刑。念斌投毒案 2、仅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即便被告人供认不讳,其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大致吻合,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判案时一般要特别慎重。杜培武故意杀人案7 3、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照片缺失,仅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缺乏必要的客观性证据核实被告人供述,量刑需要审慎。4、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疑点,证明作案手段、被害人身份、是否有同案犯等重要情节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
5、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定案务必谨慎。8 5、重要量刑情节未能查实,不能排除从宽可能性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酌定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也是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必须查明的事实。有的案件的起因对量刑的影响不亚于法定从轻情节,因为它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考验我们对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要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观念。9三、关于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刑事案件中物证与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验证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能更客观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有说服力。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及时、依法提取并进行检验鉴定或者辨认,能有力证明案件事
6、实并有效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特别是案发现场遗留的凶器、血迹、足迹、指纹等物证以及微量物证,是证实被告人出现在现场并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形成有效印证。因此应当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发现、收集、提取、保管、送检工作,为之后的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书证检验等鉴定打下良好基础。既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与其它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有矛盾的能否合理排除。客观性证据特别是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存在问题、疑点,进而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经补充查证仍无法解决问题、排除疑点的,依法不能采信。10 从以口供为中心向以客
7、观性证据为中心转变。客观性证据具备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检验性,应当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发现、收集、提取、保管、送检。物证: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尸体状况、损伤特征以及生物物证;被害人、被告人衣物及粘附痕迹;血液、体液及微量物证;指纹、足印、车辙、弹痕等。书证:记事本、遗书、通讯录;租购作案工具的凭证;通话清单、租房合同、住宿记录、交通凭证;银行存折、银行卡、交易记录;邮局、快递公司运单;保险凭证;相关医疗记录;案发期间的气象资料;车辆行驶记录等。11主要问题:主要问题:1、对重要物证、书证该提取的不提取。主要是对现场及被告人处的血液、指纹、足迹、作案工具、衣物、生物物证未依法提取,特别是对于作案工具
8、上的皮屑、毛发、纤维、泥土等微量物证的提取有较大不足。2、对重要物证、书证该固定的不固定。主要是对物证、书证不保存、不拍照、不随案移送,即使拍照,也比较简单、概要,对关键部位不拍摄细目照片。12 3、提取物证、书证程序不规范。取证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必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造成致命损害,影响内心确信的形成和案件事实的认定。4、不重视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物证、书证作为间接证据,只有与待证事实有客观联系,才有证明作用。13 5、遗失或丢弃关键物证、书证,使案件认定被告人作案仅靠言词证据,缺少其他客观性证据证实,无法核实、验证。6、对物证、书证与事实之间,物证、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
9、的矛盾点未予解释,导致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14 四、关于言词证据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重要证据种类。被告人供述可以直接地反映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事实情况;通过讯问被告人可以从被告人的动机、方式、过程、结果及其人身状况等方面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证人证言或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或可对被告人供述形成有效印证,对于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义重大。应当审查重要言词证据是否已搜集在案;审查判断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无矛盾或反复,是否合理;特别要注意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与物证、书证等客
10、观性证据进行对比分析。1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在侦查初期的供述,没有制作笔录,或者制作笔录没有入卷。2、讯问笔录不能如实反映讯问全部过程,加工痕迹明显,失去原始性甚至真实性。3、对重要事实、情节讯问不细致。如犯罪起因、动机、犯意提起、衣着特征、进出现场路线、同案犯作用、赃款赃物去向等。16(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是注意分析与嫌疑人、被告人的亲疏利害关系来辩明真实性和可采性二是认真审查同监室人员证言的可信度,防止违规使用特情或被”耳目”误导17五、关于司法鉴定的审查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通常具有其他措施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能够对专门性问题提供
11、科学认识,能够延伸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证据价值高低进行印证和补强。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切实重视审查已提取的重要物证是否进行了司法鉴定;加大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力度,重点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检材及其来源是否客观、真实、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是否规范,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18 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1、检材来源不清或提取不规范。鉴定时检材名称、特征、质量、数量与提取的物证不一致,检材来源不清,记载的送检时间与案情矛盾 2、鉴定粗疏。尸体、活体检验未能通过对损伤部位、创口数量及形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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